【導讀】夏允方,因兩次資格考試不及格,遭校方退學。反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保留原則,因此提出釋憲聲請案。民國85年11月7日參加「碩士候選人資格考。86年3月26日複試該科目成績?yōu)?6分。點報請教務處予以退學處分。86年6月19日夏允方向校方提出申訴以資救。86年8月1日夏允方向教育部提起訴願在案。86年11月8日教育部來文告知延期一次後,逾五個月仍未為決定。88年9月18日因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依。92年7月25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563號解釋指出,大學為確保學位授予之水準,自訂取得學位資格條件,屬大學自治範圍,覆核無異者,由各該大學或獨立學院授予碩士學位。「學位授予法」未修正前,教育部已發(fā)函表示,學。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guī)定之行政處分所侵害,碩士學位之頒授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guī)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