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條款是保險合同的重要內(nèi)容,為充分保障您的權(quán)益,請您仔細閱讀本條款。在本條款中,“本公司”、“我們”均指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自您簽收本主險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猶豫期。發(fā)生效力,我們對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監(jiān)督管理機構(gòu)規(guī)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因疾病身故,我們無息退還已交保險費,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被保險人自本主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復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們按本主險合同約定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效力終止。付身故保險金或滿期保險金。?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戰(zhàn)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