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地產登記。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區(qū)、縣房地產登記處受市登記處委托,具體辦理房地產登記事務。區(qū)、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協(xié)助市房地資源局對區(qū)、縣房地產登記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房地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并制定房地產登記技術規(guī)范。房地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經統(tǒng)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第十條申請房地產登記的,應當提交規(guī)定的申請登記文件。件齊備的,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即時出具收件收據,申請日為受理日。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依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登記日的先后確定其順位。院、仲裁機構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對房地產登記冊進行記載,并永久保存。記機構應當在受理登記異議申請的當日,將異議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以警示第三人,自補發(fā)之日起,原房地產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