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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編輯修改稿)

2024-11-15 12:21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見,需要備案的報備案機關。第七條 登記工作的管理權限:(一)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作為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登記的審核、審批、備案工作。領導成員的公務員登記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二)縣級以下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市(地)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所在機關審核,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三)中央機關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干部人事部門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并審核,所在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級機關審核,中央垂直管理機關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公務員登記,由所在機關確定登記對象、填寫《公務員登記表》,省垂直管理機關審核,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 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登記備案說明,機關的國家行政編制數(shù)、實有人員數(shù)、登記人員數(shù)、暫緩登記人員數(shù)、登記和暫緩登記人員名單等。第九條 公務員登記實行逐級負責制,由各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經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后,逐級上報。第十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登記工作的督查指導,嚴肅登記工作紀律。對不按照國家行政編制限額和規(guī)定條件、程序登記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宣布無效,并責令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對在登記過程中違反工作紀律、弄虛作假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第十一條 自本辦法下發(fā)之日起,公務員均按照本辦法進行登記?!豆珓諉T登記表》裝入公務員檔案。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央機關要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公務員登記實施方案,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行政編制,是指中央機構編制部門下達給各地區(qū)各部門的行政編制。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完善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公務員職務對應相應的級別。第三條 職務和級別設置遵循科學、規(guī)范、效能的原則。第四條 職務和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據。第二章 職務與級別設置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根據規(guī)定的機構規(guī)格、編制限額、職位等設置。公務員職務名稱應當與機構規(guī)格相一致。第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第七條 領導職務層次由高至低依次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第八條 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職務層次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確定。第九條 非領導職務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第十條 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依次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第十一條 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第十二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一)國家級正職:一級;(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八)縣處級副級:二十級至十四級;(九)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十)鄉(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第十三條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一)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二)副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三)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四)副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五)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六)副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七級;(七)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八)辦事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副巡視員對應十八級至十二級。第三章 職務確定第十四條 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guī)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shù)限額內,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第十五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根據本人學歷、資歷等,結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第十六條 晉升、降低職務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第四章 級別確定第十七條 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第十八條 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第十九條 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guī)定條件后,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yī)療等生活待遇。第二十條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鄉(xiāng)(鎮(zhèn))長的公務員,任現(xiàn)職每滿5年并考核合格的,除執(zhí)行第十八條規(guī)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第二十一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第二十二條 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職務晉升后,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后,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五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后,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準。第五章 管理與監(jiān)督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職務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第二十八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的職務職數(shù)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職務、確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職務、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條 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公務員職務設置、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等,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規(guī)范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以下簡稱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非領導職務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職務層次不得高于所在機關或者所在內設機構的機構規(guī)格,職數(shù)不得突破規(guī)定的比例限額。第三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接受所在同級機構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的領導,經領導授權或者委托可負責某一方面的工作。第四條 非領導職務由高至低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各級機關原非領導職務不再使用其他職務名稱。因職業(yè)特點需要的,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使用其他非領導職務名稱。第五條 中央機關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副部級機關和副省級市機關設置巡視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直轄市的區(qū)、副省級市的區(qū)、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機關設置調研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機關設置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鄉(xiāng)鎮(zhèn)機關設置科員、辦事員非領導職務。副部級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當于本機關內設機構的正司級和副司級;副省級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相當于本市市直機關的正局級和副局級。第六條 中央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該機關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的4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75%。副部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按照上述比例確定。第七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的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巡視員和副巡視員職數(shù)的30%;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副省級市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按照上述比例確定。第八條 直轄市的區(qū)、副省級市的區(qū)、設區(qū)的市、自治州機關的調研員和副調研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縣處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三分之一,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副調員職數(shù)的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第九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機關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shù),不得超過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職數(shù)的50%。第十條 擔任非領導職務的,必須堅持德才兼?zhèn)涞臉藴?,其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應當達到相應的任職要求,身體健康,并具備規(guī)定的任職條件。非領導職務人員的任用,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進行。第十一條 晉升非領導職務須具備下列任職年限條件:(一)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二)副巡視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調研員五年以上;(三)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四年以上;(四)副調研員應當任鄉(xiāng)科級正職領導職務或者主任科員四年以上;(五)主任科員應當任鄉(xiāng)科級副職領導職務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六)副主任科員應當任科員三年以上;(七)科員應當任辦事員三年以上。第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擔任非領導職務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三條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因定期考核不稱職或者受處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職務的,降為下級非領導職務。第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市(地)級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由各機關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縣級機關非領導職務設置,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經市(地)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擅自擴大設置范圍、突破職數(shù)比例限額、放寬任職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第十六條 對工作特別需要的機關,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批準,其非領導職務職數(shù)比例可適當高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比例。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附件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第一條 為規(guī)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以下簡稱參照管理)的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列入參照管理范圍,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和權限進行審批。第三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列入參照管理范圍。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發(fā)文明確。第四條 中共中央直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組織部審批;中央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審批后,報中共中央組織部備案;市(地)、縣級黨委直屬事業(yè)單位和黨委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審批。人大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lián)機關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報批。國務院直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本單位提出意見,國務院委托人事部審批;國務院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核,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人事部備案;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yè)單位實行參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事廳(局)審批。特殊需要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中共中央或者國務院直接確定。第五條 申請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請參照管理的請示;(二)獲得法律法規(guī)授權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依據;(三)設立機構的批準文件;(四)單位現(xiàn)有人員的基本情況;(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六條 實行參照管理的單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對人員進行登記、確定職務與級別、套改工資,并參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單位內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參照管理的單位不實行事業(yè)單位的專業(yè)技術職務、工資、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參照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不執(zhí)行錄用、職務與級別、工資福利保險等管理規(guī)定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第八條 已列入參照管理的單位,因法律法規(guī)變更,不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時,不再實行參照管理。第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第五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題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題庫單選:以下各題只有一項答案是正確的。1公務員的任用,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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