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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開電大法學??菩谭▽W1十年期末考試案例分析題庫分學期版(編輯修改稿)

2024-10-20 21:2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處罰。(4)胡某私自安裝電網(wǎng)的行為,主觀上并非希望致人傷亡,而是對于他人傷亡與否采取了昕之任之的放任態(tài)度,因而其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5)胡某安裝電網(wǎng)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觸電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態(tài)度不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2015年7月試題及答案:胡某,男,1996年5月出生。2013年2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2014年3月某日晚9時左右,胡某與其朋友陳某喝完酒后在本縣城關鎮(zhèn)大街上駕車兜風,行至一個夜市小吃區(qū)時,撞上了正在馬路邊行走的張某、王某。張某被撞倒卷入車下,掛在車右前避震器與方向橫拉桿上,王某被撞倒在馬路邊(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沒有停車救人,而是繼續(xù)向前開。因被撞的張某還在車下,車輛行駛不正常,陳某便對胡某說:“好象那人在車上呢。停車看看吧?!焙痴f:“管他呢!”繼續(xù)駕車逃跑。夜市上的群眾見此情景,大喊“車下有人,把車停下”,邊喊邊往胡某車上扔啤酒瓶、飲料盒,進行阻攔。但胡某仍不停車,反而加大油門快速行駛。車行至縣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時自行熄火,而張某被拖帶長達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慘死于車下。試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張某的死亡,胡某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是什么?對于胡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只答處罰原則)?答:(1)對于張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態(tài)度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構成(間接)故意犯罪。(2)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其顯著特點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抱著漠不關心的放任態(tài)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結果的發(fā)生,但也不反對結果的發(fā)生。(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張某后,不僅不停車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陳某提醒、路人阻攔的情況下,明知車下有人,繼續(xù)行駛可能會致人重傷甚至死亡,但他卻無動于衷,對張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駕車猛跑,以致張某被拖帶至死,其心理態(tài)度完全符合間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為已由過失犯罪轉變?yōu)殚g接故意犯罪。(4)胡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在對其新罪作出判決的基礎上,將原判刑罰與新罪所判刑罰合并,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5)胡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6)胡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不能適用死刑。2015年1月試題及答案;韓某,男,50歲,某外國籍,該國駐中國某地領事館職員(無外交豁免權)。韓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與被害人胡某(女,20歲,某公司文員)相識后,以請胡某喝酒為名,將胡某帶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出發(fā)生性關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絕后,韓某將胡某按壓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領帶將胡某的雙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隨后與胡某發(fā)生了性行為。期間,胡某由于不斷反抗以致身體多處受傷(經(jīng)鑒定屬輕微傷)。凌晨2時許,胡某覺得韓某已經(jīng)入睡便悄悄掙脫捆手的領帶溜出韓某宿舍,不料卻碰倒了門口的衣架。響聲驚醒了韓某,韓某隨即趕出來將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間。胡某大聲喊叫,韓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動彈為止。當韓某將胡某的尸體運出領事館準備拋棄時被巡警發(fā)現(xiàn)抓獲。請分析并說明理由:韓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法院是否有權管轄?如果我國法院有權管轄,應當如何處理(只答處理原則)?答:(1)韓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由我國法院管轄;對其所犯兩罪應當實行數(shù)罪并罰。(2)本案中,韓某采取捆綁等暴力手段強奸胡某,后又為了掩蓋罪行而將胡某殺害,出于兩個故意實施兩個行為,其行為顯然已分別構成犯罪。(3)韓某的犯罪行為發(fā)生在中國境內,而且韓某雖是外國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權,此案中并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據(jù)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原則,此案應由我國法院管轄。(4)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對于韓某所犯兩罪應當先分別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原則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2014年7月試題及答案:于某,男,27歲,聾啞人。2012年3月,于某到某飯店打工,女老板黃某(43歲)見其英俊魁梧,很是喜歡,不久就與其相好同居,并一直保持到2013年2月初。2月下旬,于某開始與劉某談戀愛,并向黃某提出分手。黃某不同意,要求于某與自己保持關系,否則就要將此事告訴劉某。2月27日晚10時許,于某再次向黃某提出分手。雙方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黃某惱怒無比,跑到廚房拿來一把菜刀邊罵邊向于某猛地砍過來,劃傷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見勢不好,順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擋并將黃某打倒在地。黃某倒地時菜刀脫手但仍然用身邊找得到的所有物品打擊于某。于某便又用椅子砸打了黃某數(shù)下,直至其不再動彈才住手。于某以為黃某已死,遂倉皇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黃某所受為重傷。經(jīng)查,2011年10月,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請分析并說明理由: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行為的性質是什么?對于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只答處罰原則)?答:(1)于某的行為屬于防衛(wèi)過當,構成間接故意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2)于某在受到黃某暴力侵害時用椅子抵擋并將其打倒在地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但在黃某倒地菜刀脫手、嚴重暴力侵害已被基本制止的情況下繼續(xù)用椅子打擊黃某致其重傷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而屬于防衛(wèi)過當,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擊黃某可能會致其受傷甚至死亡卻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黃某重傷,但縱觀全案于某并無希望致黃某重傷的故意,故對其防衛(wèi)過當行為應當以間接故意犯罪論處。(4)于某屬于聾啞人,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于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2011年10月至2013年10月)又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并對其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2014年1月試題及答案:胡某,男,63歲,退休職工。2012年12月,胡某在自家院子里種植了很多名貴花草,引起了許多人的注意。為了防止他人偷竊,胡某在院墻上私自安裝了電網(wǎng),并在院墻上書寫了“有電,危險!”的警告語,還在墻外插了兩塊寫有同樣內容的警告牌。2013年5月9日晚8時許,農(nóng)場職工王某和龍某扛著鋼筋、電線等物經(jīng)過胡某家時,王某不慎將鋼筋觸碰到胡某安裝的電網(wǎng),即刻被電擊倒地。龍某見狀,立即大聲呼救,并上前拉扯王某,也被電擊倒。胡某聽到喊聲,知道出事,馬上切斷電源,并同聞聲趕到現(xiàn)場的附近群眾一起將龍某和王某送往醫(yī)院搶救。隨后,胡某向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并詳細說明了全部情況。王某因傷勢過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龍某半月后痊愈。請分析并說明理由:對于王某的死亡和龍某的受傷,胡某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是什么?對于胡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只答處罰原則)?答:(1)對于王某的死亡和龍某的受傷,胡某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對其行為應當按照(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定罪處罰。(2)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3)胡某預見到了私自安裝電網(wǎng)后可能致人觸電傷亡的后果,但其輕信以書寫警告語、插警告牌等方式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完全符合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的構成特征,應當按過失犯罪定罪處罰。(4)胡某安裝電網(wǎng)的行為,主觀上并非希望或者放任致人傷亡,而是由于其預防措施不足以避免發(fā)生危害結果,因而其行為時的心理態(tài)度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非故意。(5)胡某預見到了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并采取了自認為有效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態(tài)度也不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6)胡某報案并詳細說明情況的行為符合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屬于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13年7月試題及答案:黃某,男,36歲,農(nóng)民。孫某,男,16歲,中學生。2011年4月17日晚6時許,黃某駕駛一輛二輪摩托車載著孫某,從某鎮(zhèn)駛往某市途中,不小心撞上在公路邊同向行走的劉某,致使劉某顱骨粉碎性骨折昏迷。黃某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與孫某商議后,兩人將劉某抬上肇事摩托車,運至離案發(fā)現(xiàn)場約一公里以外,并用于草覆蓋在劉某身上進行偽裝。第二天中午,劉某的尸體被村民發(fā)現(xiàn)。警方現(xiàn)場勘查證實,劉某在溝內曾從昏迷中蘇醒過,其手上有明顯的抓挖溝內物體的傷痕。經(jīng)查,黃某2005年5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11月被假釋。試分析并說明理由:黃某、孫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應當如何處罰(處理原則)?答:(1)黃某與孫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2)所謂共同犯罪,就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黃某交通肇事致人受傷后本應將被害人送醫(yī)搶救,但其為逃避法律追究,反而與孫某合謀,共同將被害人帶離現(xiàn)場予以遺棄、隱藏,致使被害人因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因而構成共同犯罪。(4)孫某犯罪時未滿18周歲,且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且不能適用死刑。(5)黃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并把前罪沒有執(zhí)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2013年1月試題及答案:王某,男,25歲。2009年5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王某于2010年在江某開辦的廠子里找了份臨時工作。2011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單位東西為由開除了王某,并拒絕給其發(fā)放1至3月份的工資。王某不服,但幾次與江某交涉均不歡而散。4月1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談,雙方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人高馬大的江某還打了王某一拳。感覺吃了虧的王某遂起意報復。第二天中午,王某提著一桶汽油出現(xiàn)在江某家門前。江某開門發(fā)現(xiàn)是王某,便問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說:“還是工資的事兒,今天你得給我個滿意的答復,不然沒你好果子吃!”王某一邊說一邊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聞到汽油味,馬上返身進屋并鎖上門,然后打電話給保安員。王某則在門外高聲叫罵并將汽油潑在江某的門口。保安員趕到時,正好聽見王某說“你再不出來我就燒死你!”保安員立即將王某撲倒在地并從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機。試分析并說明理由:王某的行為屬于什么性質的行為?對于王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罰(只答處罰原則)?答:(1)王某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2)犯罪預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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