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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與法律保護(編輯修改稿)

2025-07-21 18:03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何人不得違背作者的意愿擅自發(fā)表。作者未明確表示是否發(fā)表作品,作者去世后,其發(fā)表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行使,可推定作者同意發(fā)表作品。  (4)如果作品涉及第三人,發(fā)表權還受到第三人權利的制約。人像攝影作品的作者要發(fā)表,應征得被拍攝者的同意?! ”景钢?“綠石盆景”照片的著作權人孟氏父子有權決定是否將其作品公之于眾,以及以何種方式發(fā)表。他們選定的發(fā)表方式是在《生活》雜志上刊載發(fā)表。《生活》雜志可以刊載,也可不刊載,但孟氏父子并未授權該雜志社許可第三方發(fā)表或使用自己的作品。邢某擅自將作者投來的作品在別處發(fā)表、使用,侵犯了孟氏父子的版權,同時邢某還將作品的稿酬據為己有,侵犯了孟氏父子的獲酬權。邢某作為雜志社的編輯,有權決定是否在本刊發(fā)表作者的作品,而無權將作者投寄來的作品在別處發(fā)表或使用,除非征得作者的許可?! “l(fā)表權是著作人身權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具有著作人身權的特點。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是與著作財產權相對應的不含財產內容的權利,又稱為精神權利。著作人身權對于維護作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價值,具有重要意義。著作人身權有自己的特點。其內容,《伯爾尼公約》第6條第2款規(guī)定,作者具有要求其作品身份的權利,并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以及其他損害行為?! ≈魅松頇嗑哂幸韵聨讉€特點:  (1)著作人身權整體的不可轉讓性。很多國家都認為著作人身權是不可轉讓的。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人身權利主張是終身的、不可轉讓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日本《著作權法》第29條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專屬性,即著作人身權屬作者個人享有,不可轉讓。我國《著作權法》對于著作人身權是否可轉讓未明確規(guī)定,但從我國民事立法精神看,著作人身權是不得轉讓的。如繼承法在規(guī)定遺產范圍上涉及著作財產權,而未涉及著作人身權的繼承?! ?2)著作人身權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一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是可以繼承的。如德國《著作權法》第28條認為,著作權不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均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在作者死后,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可以根據遺囑由第三人行使?! 〈_切地講,并非所有的著作人身權的權能都能繼承。作為整體的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當然也就不能繼承。著作人身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與其說是由繼承人繼承,不如說是由繼承人負責加以保護。如果認為繼承了上述的著作人身權能,那么是不是說繼承人可以在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對作品加以修改、歪曲、篡改?回答當然是否定的。繼承人對以上著作人身權只是加以保護,如果作者的以上權利受到侵犯,繼承人可以通過一些途徑,如仲裁、訴訟來保護著作人身權,繼承人并不是以上權利的權利主體。正如作者死后,其名譽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由其繼承人負責保護,而繼承人并不是死者名譽權的主體。著作人身權整體上不能被繼承,但個別權能可以被繼承。發(fā)表權具有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可以被繼承。如果發(fā)表權不能繼承,那么死者的遺作就不能發(fā)表,不利于文化、藝術和科技的繁榮,也違背了著作權保護的原則?! ?3)著作人身權的永久性。一些國家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具有永久性,不因著作權保護期限的屆滿而消滅。如法國《著作權法》第6條規(guī)定,作者使其姓名、資格和作品得到尊重的人身權利是終身不可轉讓、不可剝奪的。對人身權的保護期沒有期限的限制。另外一些國家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一樣,有保護期限的限制,期限屆滿,均不再受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著作人身權中,除發(fā)表權外,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案例7某中學教師訴某出版社侵犯其《單詞記憶速成》發(fā)表權案案例概述  某中學教師趙老師集多年教學經驗,總結出一套先進的記憶英語單詞的方法,學校要求將這一方法整理成材料在學生中推廣,并指派王老師幫助趙老師整理材料?! ⊥趵蠋煹节w老師教的班上聽課,并向趙老師請教,然后根據自己的構思擬寫了介紹趙老師關于記憶英語單詞的方法的提綱。經過幾個月的編寫,王老師完成了《趙老師記憶單詞方法介紹》,并由學校油印后散發(fā)到學生手中,材料上只寫學校名和整理者王老師名。 幾個月后,某出版社計劃將這一學習方法整理成書籍并出版,由于材料介紹的是趙老師的方法,便與趙老師聯(lián)系出版事宜。趙老師也認為向社會公開自已的學習方法更為有益,于是與出版社簽訂了出版合同?! ≈蟪霭嫔鐚ν趵蠋熣淼挠陀〔牧仙宰鑫淖旨庸?便以《單詞記憶速成》為書名出版發(fā)行,作者署名趙老師,前言中對王老師的整理工作表示感謝?! ⊥趵蠋煱l(fā)現(xiàn)該書出版后,向出版社提出:該書作者應是自己而非趙老師,要求停止發(fā)行該書并更正署名,出版社未予采納。  王老師與趙老師交涉,趙老師認為油印材料及出版書籍都是介紹自己的學習方法,所以自己有權決定出版該書?! ⊥趵蠋熣J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付出勞動編寫,文字表述、體例都是自已獨立創(chuàng)作,自己才是油印材料以及書籍的作者?! ‰p方難以協(xié)商解決,王老師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油印材料的著作權及其發(fā)表權歸屬,并要求停止發(fā)行未經自己許可而出版的《單詞記憶速成》一書?! 》ㄔ菏芾砹舜税?。經審理判決:油印材料的著作權及其發(fā)表權屬王老師所有。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王老師許可而出版其圖書,構成侵權。案例評析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確定誰享有著作權,就要確認誰是作品的作者。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者,是指創(chuàng)作一部作品的人,即通過一定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反映文學、藝術、科學內容的人。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思想、知識等內容,或是客觀存在的,或是作為意識主體的人類創(chuàng)造出來的,只有將這些內容通過自已獨創(chuàng)性的勞動,以具體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人,才是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者,才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占有知識,有豐富思想的人,如不以具體的形式反映,表現(xiàn)自己的內心世界,則不是作者,因其思想知識并未形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 ”景钢?趙老師總結自己的教學、學習經驗,發(fā)明創(chuàng)造出了記憶英語單詞方法,這一方法是屬于智力活動的規(guī)則或方法。趙老師對其成果的產生付出了多年的獨創(chuàng)性勞動,應當享有一定的權利,比如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整理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允許他人應用其記憶方法來教學等,但這些權利并不是趙老師以著作權人的身份所享有的,趙老師的智力成果總結出來,但尚未形成一部作品,趙老師既非作者,則著作權無從談起?! W校指派王老師幫助整理材料,趙老師并未反對,又向王老師介紹了記憶單詞的方法,從而允許他人整理自己的智力成果。王老師經過幾個月的勞動,以具體的表現(xiàn)形式使趙老師的方法形成了一部作品——油印材料。油印材料的內容是趙老師的教學、學習方法,但作品的形成,是王老師整理、創(chuàng)作的結果,對這一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由作者王老師享有?! 〕霭嫔缫杂陀〔牧蠟榛A出版發(fā)行了《單詞記憶速成》,應與油印材料的作者王老師聯(lián)系,如作者許可出版社出版,雙方簽訂出版合同方可出版,而且出版書籍應署作者王老師之名。出版社并非直接整理趙老師的智力成果而出版書籍,雖然書籍介紹的是趙老師的記憶單詞方法,但本案的關鍵在于分清對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權利和對作品的權利。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王老師許可而出版其作品,已構成侵權。  然而,本案雖經法院判決:油印材料的著作權及其發(fā)表權屬王老師所有。出版社未經著作權人王老師許可而出版其圖書,構成侵權。雙方也再無疑議。但本案油印材料的著作權及其發(fā)表權是否屬王老師所有,還是屬王老師所在學校所有,很值得進一步探討。因為王老師是學校指派聽趙老師的課、幫助趙老師整理材料的,是學校要求趙老師向王老師介紹記憶單詞的方法的。王老師雖經過幾個月的勞動,以具體的表現(xiàn)形式使趙老師的方法形成了一部作品一一油印材料。油印材料的內容是趙老師的教學、學習方法,但作品的形成應是學校的成果,僅是王老師整理而已,應屬職務作品?! ‰m然作者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只有自然人才是智力成果的惟一創(chuàng)造人,自然人才是事實上的作者。自然人可以成為作者,這在各國都是毫無疑義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能否作為作者,各國法律規(guī)定并不一致。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薄 ”热鐕鴦赵盒侣勣k公室發(fā)布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就屬于這一類?! ⊥覈蓄愃埔?guī)定的國家、地區(qū)不乏其例。日本《著作權法》第15條規(guī)定,根據法人及其他使用人的提議,從事該法人等的業(yè)務的人在履行職務時做成的著作物,該法人等以自己的名義發(fā)表這種著作物的,只要在其做成時的合同、工作章程無另外規(guī)定,則該法人等視為作者。比如,作為編輯作品的報紙、期刊、報社、期刊社是作者?! ∶绹栋鏅喾ā氛J為,在雇傭作品中,直接從事創(chuàng)作的人不是作者,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應被看做是作者?! 《硗庖恍﹪?比如德國,規(guī)定只有自然人可以是作者。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專家及多數(shù)國家的版權法學家都認為,只有直接從事創(chuàng)作活動的自然人,才能被視為作者。  在電影作品版權歸屬問題的爭論中,大陸法系的一些版權法學者認為,英美法系國家把電影作品版權直接授予制片人,而不是授予參加創(chuàng)作的自然人,是違背《伯爾尼公約》的,但英美法系版權法學家則認為,不違背《伯爾尼公約》。  關于認定什么人是作者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薄 ∫话愕?署名可以反映出作品的作者。如果其他未署名者主張自已的作者身份,應當提供有關證明。對于署名問題發(fā)生爭議,或對著作權歸屬發(fā)生爭議,可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解決。  《1白爾尼公約》第1條提到了保護作者對其文學和藝術作品所享有的權利,但整個公約并沒有給“作者”下明確的定義,也沒有確定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實際上,公約允許成員國按自己的國內法對“作者”做出定義。這樣,部分成員國規(guī)定只有自然人是作者,部分成員國規(guī)定法人包括在內,如中國、日本,還有的國家,如英國,給“作者”下了詳細的定義,卻不直接回答是否法人也可以成為作者??磥?作者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并不影響著作權的國際保護,這一問題應由國內法加以規(guī)定?! 〈送?《伯爾尼公約》第15條規(guī)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這樣,權利主體就比《伯爾尼公約》的規(guī)定多了一部分——“其他版權所有者”,也隨之產生了一系列復雜的問題:  (1)在涉及與國民待遇有關而與版權保護期無關的問題時,《世界版權公約》避免使用“作者”這一概念,而使用“國民”這一概念,以暗示可以享有國民待遇的,除作者外,還有包括法人在內的其他版權所有者?!妒澜绨鏅喙s》第2條使用了“住所設定于該國”的用語,不同于《伯爾尼公約》第3條使用的“慣常居所”,這里用語的差別,說明兩公約在可以享有國民待遇的權利主體上,存在著差別?! ?2)按照《世界版權公約》規(guī)定的權利主體的范圍,凡屬于雇傭作品或職務作品者,即使作者并非成員國國民,也在成員國無慣常居所,但只要其受雇的單位位于某成員國之中,該作品應被認為符合“作品國籍”標準享有版權。而《伯爾尼公約》除對電影作品外,沒有單位所在地的標準?! ?3)《世界版權公約》中的權利主體包括“其他版權所有者”,那么非成員國國民的作者,在成員國沒有慣常居所,其作品又并非首先在成員國中出版,有可能通過版權貿易活動,將其作品的有關權利授予公約成員國國民。這樣,被授權者作為“其他版權所有者”,就可以間接地享有國民待遇。  (4)在享有版權的主體的范圍上,《世界版權公約》成員國國內法規(guī)不一致,導致對作者確認的不同。同一部作品可能在某些成員國享有版權,而在另一些成員國不享有版權。例如,一部首先在中國拷貝并發(fā)行的電影作品,制片人是美國人,電影作品的創(chuàng)作參加人都不是按《世界版權公約》可以享有國民待遇的權利主體。按照美國法,制片人被視為作者,這部電影作品享有版權,屬于公約保護的客體。而在大陸法系的法國,參加創(chuàng)作電影作品的個人被視為作者,因參加創(chuàng)作的個人按公約不能享有國民待遇,因此該電影作品在法國不能享有版權。署名權陳侶白與有關出版者“臺灣高山族民歌     署名權的糾紛案案例概述  上海某出版社委托福建省某文化局編輯《臺灣民歌選》,由陳侶白負責編輯歌詞。臺灣高山族有民族語言而無民族文字。高山族民歌一部分是有詞意,可以譯成漢族文字的,另一部分只有發(fā)音而無詞意,只表達一種情緒,必須根據它所表達的情緒來填詞。為了編好這本書,陳侶白等請了十幾位高山族歌手會集福州演唱高山族民歌,加以錄音、記譜,并組織歌詞作家譯詞、填詞。后來上海某出版社正式出版了《臺灣民歌選》,收人158首歌曲,由陳侶白譯詞、填詞的歌曲較多。《臺灣民歌選》的署名按慣例,在歌譜題目右邊標上流行地區(qū)和族名,在歌譜末尾右邊標上演唱者、記譜者、譯詞者或填詞者的姓名。  后來轉載這些歌曲的書刊都照此署名。轉載的大多數(shù)書刊都署了陳侶白等填詞者、譯詞者的姓名,但也有部分歌集、盒帶的出版者在轉載時只標“臺灣高山族民歌”而未署填詞者、譯詞者的姓名。陳侶白就此向有關部門申訴,要求有關出版者予以補正。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者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高山族民歌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疇,陳侶白等人將無文字的高山族民歌加以翻譯,并用漢字固定下來,屬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整理,所形成的作品不同于原來傳唱的民歌,原民歌的版權所有者與整理作品的版權所有者不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  “改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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