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依據 二、污點證人作證豁免制度的域外研究 (一)英美法系國家 任何人在依據法院命令或者法律規(guī)定時,在特定的程序中所做的陳述或自認,不能作為追訴本人和其配偶的與之有關聯(lián)的證據。 — 1981年英國《最高法院法》第 72條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沒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絕回答提問或作偽證,則構成獨立犯罪,處以短期監(jiān)禁刑。但所提供證據真實,且在控訴環(huán)節(jié)和審判環(huán)節(jié)前后一致,則可以獲得相應的豁免。 — 1987年英國《刑事審判法》 No person shall be 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無論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