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依據,而實質上對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的是該 “ 準據法 ” 。 而在標準條款其他聲明中有這樣的內容: “ 本協(xié)議受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管轄,除非與其他法律產生沖突。由本協(xié)議產生或與本協(xié)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或權利要求,都應在加利福尼亞州圣克拉拉城裁決。各方對協(xié)議 的應用明確排除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3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和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案 (Uniform Computer Information Transactions Act) .” 這就表明,標準條款已經選擇了美國法律作為其糾紛產生后的實體法,即在糾紛產生前 Google 和廣告發(fā)布商已經明確選擇了國際私法意義上的 “ 準據法 ” 。那么,這就明確排除了發(fā)生糾紛后雙方因無法 選擇法律而援引國際私法沖突規(guī)范的適用,這意味著 Google 和廣告發(fā)布商之間的糾紛是不受國際私法所調整,除非有證據或法條證明標準條款中的上文內容中實體法的選擇是無效的。 在英美法系國家,崇尚 “ 契約至上 ” 。我國相關法律也保護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我國的《民法通則》規(guī)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這就意味著我們對標準條款內容的理解不能從我國法律的角度,也不能用我國法律的條文對其進行套用。對其的適用只能遵從美國法律,更準確的說是從加利福尼亞州法律的角度對其內容進行評判。那么,在無法證 明上文聲明中內容無效的情況下, Google 和它的廣告發(fā)布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