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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5篇)(編輯修改稿)

2025-08-07 19:24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維持社會的穩(wěn)定,但多種途徑司法行政是很難形成穩(wěn)定的運行機制,所以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很大的。? 。()明朝初年,統(tǒng)治者確立了“重典治國”的立法思想,這一思想的形成基于特定的歷史條件: 1)元朝覆滅的深刻教訓。2)“刑罰世輕世重”是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思想。3)明初復雜的社會形勢迫使朱元璋以“重典治國”。重視預防犯罪和法制宣傳,是朱元璋又一重要的法律思想。此外,他還強調“法貴簡當,使人易曉”,重視以封建禮教約束人民的思想和行動。? 、內容及意義。()原因:在刑罰體系上,戰(zhàn)國和秦朝沿用奴隸制五刑,只是為了適應形勢的需要,又補充增加了許多新的刑罰種類。新舊刑罰混雜,層次體系不清,使刑罰制度顯得雜亂無章。西漢初年,基本采用秦朝的刑罰制度,隨著政權的鞏固,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fā)展,嚴刑峻罰的做法招致了眾多的批評聲。內容:漢文帝十三年批準進行刑制改革,主要內容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以代替黥、劓和斬左右趾三種肉刑;將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即五年勞役;劓刑改為笞三百;斬左趾改為笞五百;斬右趾改為棄市(死刑)。漢文帝致辭改革刑制,本意是要廢除肉刑,寬緩刑罰,但實行起來卻有明顯缺陷,“外有輕刑之名,內實殺人”,需要進一步改革。漢景帝即位后,經過兩次改革,斬左趾改為笞二百,笞二百減為笞一百。至此,中國刑罰史上存了兩千年的肉刑,在法律上基本上為其他刑罰所取代。同時,為避免用刑過重,景帝對執(zhí)行笞刑的刑具和執(zhí)行方法做了具體規(guī)定。此外,文帝在廢除肉刑的同時,對勞役刑做了改革,決定將終身服役的勞役刑制度改為有期限的勞役刑制度。意義:文景二帝廢除肉刑,順應了歷史發(fā)展的潮流,有利于保護社會生產力。改革后的漢朝刑罰,除死刑外,主要是勞役刑和笞刑,這就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國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是由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過渡的重要標志。? 。()特點:1)充分體現儒家思想,禮法融為一體;2)唐律是比較完備的封建法律;調整對象的全面完備;法律體系的完備;立法技術的高度完備。影響: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則、法典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禮法的成果,同時又有所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fā)展完善之特性于一體,以“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著稱于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tài)。中國法制史選擇題及答案篇三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第一章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中國法的起源與夏朝的法律制度[單選]氏族社會晚期,應運而生了經常性的威懾、處罰和鎮(zhèn)壓的暴力手段,即刑。[單選]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長官為大理。[單選]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是夏。[多選]“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臏刑、宮刑大辟。[簡答]簡述中國法起源的主要特征。夏朝建立后,原始社會的習慣轉變?yōu)榕`社會的法律,使得中國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緣為紐帶。第二,法律內容上以刑事法制為主。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簡答]簡述《禹刑》?!蹲髠髡压辍酚校骸跋挠衼y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將《禹刑》作為夏朝法律的總稱。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繼者為紀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該法是繼承大禹時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遠,《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無定論,其具體內容現也無法詳考。根據一些史料記載,大體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隸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第二節(jié)商朝的法律制度[單選]我國歷史上第一個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單選]在商代的繼承制度上,繼承的對象主要是爵位。[多選]夏商時期的監(jiān)獄稱為圜hu225。n土、夏臺、牖yǒu里、羑yǒu里。[名詞解釋]內服、外服:商朝實行“內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稱為“內服”,由商王直接管轄;“外服”為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們在各自的封地內,有一定的自主權。[簡答]簡述商朝的刑罰制度。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西周的法制指導思想[單選]周禮的核心原則是親親、尊尊。[多選]周禮中“五禮”包括吉禮、兇禮、賓禮、軍禮、嘉禮。[簡答]禮與刑的關系。禮與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互為表里,它們的關系體現為三方面:(1)作用上,禮“禁于將然”,刑“禁于已然”?!岸Y”側重于從積極層面進行規(guī)范,告訴人們行為的準則,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惡于未然;“刑”側重于從消極層面對違法行為進行制裁,通過刑罰鎮(zhèn)壓的方法,糾正違法行為。(2)地位上,禮外無法,出禮入刑。一方面,制定和執(zhí)行“刑”的依據在于“禮”,即禮外無法,禮是刑的指導;另一方面,“禮”需要以“刑”作為保障,違反了“禮”,就納入到“刑”的制裁范圍,刑是禮的保障和必須補充。(3)適用對象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謂“禮不下庶人”,并不是說禮的規(guī)范對庶人沒有約束力,應該是說老百姓忙于生產勞動,又不具備貴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種禮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但作為社會最基本準則的“親親”、“尊尊”之類的禮,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謂“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說大夫以上的貴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獲得某些特權。[論述]試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罰”的法制指導思想。(1)西周統(tǒng)治者深刻地體會到,天命是會轉移的,天不會永遠眷顧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規(guī)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天總是選擇能夠為民做主的統(tǒng)治者,從夏、商相繼滅亡的經驗教訓來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總是歸屬于有“德”者。(2)西周的統(tǒng)治者認為“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須“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暗隆北憩F于社會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統(tǒng)治者尊敬上天,同時要時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標準的德嚴格要求自己,要“懷保小民”。標榜“敬天”,最終落實到“保民”上?!暗隆北憩F于法律上即為“明德慎罰”。所謂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罰的指導思想和保證。所謂慎罰,就是刑罰適中,不亂罰無罪,不亂殺無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適用原則,即無論立法、司法都必須崇德,慎重從事,制定法規(guī),任用法官,審理案件,施用刑罰,不可輕率。與商朝末年的濫用酷刑相比,慎罰的提出無疑具有極大的進步性。這一思想對后世影響極大。第二節(jié)西周的法制概況[單選]西周穆王時期,命呂侯重修刑書,史稱《呂刑》。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簡答]簡述西周時期的婚姻制度。(1)婚姻的基本原則:一夫一妻多妾制。(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禮。按其先后順序分別為: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論述]試述西周的行政法制。(1)西周各級行政管理組織建立的最突出特點便是行政組織與宗法組織相結合,通過分封制,將政治、經濟的組織套在血緣系統(tǒng)之上,以血緣為基礎,封邦建國,構建起國家的行政管理體制。宗法制通過分封,在行政組織上體現為國家行政組織的構建,在經濟上體現為土地所有權的劃分。(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國最大的族長,稱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長子繼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將其余土地分賜給自己的兄弟和親屬,稱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樣的方式將土地進行分賜,受封者為“士”。士是貴族的最低層,西周還通過分封異性諸侯和與異姓聯姻等方法,使天下為一家,整個國家形成以周王為中心,下領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級結構。(3)通過分封構建起全國的統(tǒng)治秩序的同時,各級行政管理組織的權利與義務也確立起來,其原則是“小宗”服從“大宗”。周王是國家政治權力的最高統(tǒng)治者,是全國的大宗,其他領主是小宗;在諸侯國中,諸侯王是大宗,對自己領地范圍內的事務有相對獨立自主權。(4)在這種政治與血緣緊密結合的統(tǒng)治模式中,官吏的選拔完全采用“任人唯親”、“世卿世祿”的原則,按照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確定地位與職位的高低,父死子繼,世代相傳,保證奪取政權的家庭對全社會進行家族式的專制統(tǒng)治,實現了“家天下”。這樣一來,禮制的“親親”、“尊尊”原則不僅在一個家族之內,在整個國家內部也得到了體現。第四節(jié)西周的司法制度[單選]西周時期的刑事訴訟稱為獄。[單選]西周時期全面負責中央司法事務的是大司寇。[多選]西周時期的審理方法“五聽”包括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第三章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單選]春秋末期,晉國“鑄刑鼎”的人是趙鞅。[單選]春秋末期,撰寫“竹刑”的是鄧析。[單選]中國歷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產。[單選]春秋時期提出“國將亡,必多制”的是叔向。[多選]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諸侯國有晉國和鄭國。[多選]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為潮流。對此持反對態(tài)度的是叔向、孔子。[名詞解釋]竹刑:(1)春秋時期鄭國鄧析作。(2)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故稱竹刑。(3)原為私人所作,后為國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簡答]簡述成文法公布的意義。春秋時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義。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開成為歷史潮流,從此以后,秘密法再也無法延續(xù)。同時,秘密法時代的結束也標志著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漸打開,以刑統(tǒng)罪宣告結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禮治”的傳統(tǒng),“法治”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受到限制,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此外,中國法學也伴隨著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帶來的爭論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興起。第二節(jié)戰(zhàn)國時期的變法[單選]《法經》中類似于近代刑法典總則的篇目是《具法》。[單選]戰(zhàn)國時期提出“盡地力之教”的是李悝。[單選]春秋戰(zhàn)國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局面。法家的主張成為戰(zhàn)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多選]《法經》共有六篇,除《盜法》外,還有《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簡答]簡述《法經》的歷史地位和影響。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3)輕罪重罰。法家主張適用刑罰時采用輕罪重罰的重刑主義。商鞅認為:對輕罪適用重刑,那么輕罪就不致產生,輕罪沒有了,重罪也就無從出現了,這種觀點也被稱為“以刑去刑”。商鞅的這一觀點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義。在社會動蕩的戰(zhàn)國時期,法家的“法治”主張非常適合于當時社會的需要,所謂“治亂世用重典”,這使得法家在戰(zhàn)國時期逐步成為最主流的思想。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5)廷行事。是一種成例,是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理判決的先例,它可作為審理判決案件的法律依據。第三節(jié)秦朝法制的主要內容[單選]秦律規(guī)定,偷偷移動田界標志的行為構成盜徙封罪。[單選]秦律中區(qū)分故意和過失,其中稱故意為端。[單選]秦規(guī)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須系簽標明價格的是《金布律》。[單選]秦朝負責皇宮內廷的安全警衛(wèi)的是郎中令。[多選]秦朝選任官吏的方式有薦舉、征召、任子。[多選]秦朝中央設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多選]秦律中破壞經濟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戶罪、盜徙封罪。[名詞解釋]以古非今罪:即以過去之事非議或指責當朝政策和制度。[簡答]簡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則。(1)以身高確定刑事責任能力。(2)區(qū)分有無犯罪意識。(3)區(qū)分故意與過失。(4)共犯加重處罰。(5)自首減刑。(6)誣告反坐。(7)犯罪連坐。[簡答]簡述秦朝有關勞役刑的規(guī)定。勞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強制其從事勞役的刑罰。當時的勞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輕的勞役刑體系:(1)城旦舂,是勞役刑的一種,即強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為筑城等勞役;舂,指女犯為舂米等勞役。1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第五章漢朝的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論述]試述漢朝的法制指導思想。漢朝法制指導思想的發(fā)展和演變,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漢高祖至漢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間,黃老“無為而治”思想居統(tǒng)治地位,輔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漢武帝起,強化中央集權,以儒家思想為主,禮法并用。(1)黃老“無為而治”。黃老學派是戰(zhàn)國時期興起的假托黃帝、老子為其創(chuàng)始人的學派,道、法兼容,排斥儒術,但至漢初黃老學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結合的特點,認為最高規(guī)則是“天道”,法律的權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暗馈钡幕緝热菥褪恰盁o為而治”,即順應自然和社會規(guī)律實行統(tǒng)治。貫徹黃老“清靜無為”思想,漢初統(tǒng)治者施行輕徭薄賦,減輕民眾負擔。約法省刑,使法律內容應盡可能簡單易懂,便于官民掌握。(2)以儒為主,禮法并用。①經過六十多年的發(fā)展,至漢武帝在位時,中央政權日益鞏固,社會趨于穩(wěn)定,整個中國逐漸形成大一統(tǒng)的局面。漢初奉行的“清靜無為”思想無法適應西漢中期出現的社會局面。董仲舒應時改造儒家理論,宣揚法自君出、維護君權的至高無上性,符合漢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進一步鞏固中央集權統(tǒng)治,并實現意識形態(tài)方面的大一統(tǒng)。為此,在思想上,漢武帝認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方針。②德主刑輔、禮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學基礎上,吸收各家學說中有益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為特色的一種新的思想體系。即“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思想被漢武帝采納,并以此為核心,形成封建正統(tǒng)法律思想,影響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設。第二節(jié)漢朝的立法概況[單選]漢初主持制定《九章律》的是蕭何。[單選]漢高祖劉邦攻克咸陽后,為贏得民心頒布的法令是“約法三章”。[多選]《九章律》是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戶律、興律、廄律。[簡答]簡述漢朝的主要法律形式。(1)律,是漢朝基本法律形式,經過一定立法程序修訂后頒布的,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和普遍適用性。律以刑法為主,兼有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以至朝賀禮制等內容。因此,漢朝的律比較齊備,不過漢律是各代君主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進行增損逐漸發(fā)展而來的,沒有經過全面而系統(tǒng)的整理修訂,各律之間存在重復矛盾,內容相當繁雜。3自考《中國法制史》串講筆記(1)除特殊犯罪和誣告及殺傷罪外,一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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