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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答辯狀要點(十六篇)(編輯修改稿)

2025-08-04 21:27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谇笆龇治?,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焙茱@然,《代理協(xié)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xié)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xiàn)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xx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900 23000臺,ci910 270臺,cp100 16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97209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zhèn)蚪鹄塾嬤_270萬元?!贝疝q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該協(xié)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fā)出定單”,而自x6年2月24日該協(xié)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xié)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xié)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結算單價)實際發(fā)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xié)議書》第六條規(guī)定的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xié)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xié)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xiàn)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xié)議第六條之規(guī)定支付乙方傭金。”也就是說,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6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8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7%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xié)定根據合同執(zhí)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庇衷摵贤诎藯l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币簿褪钦f,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于付款方式的約定,答辯人要在安裝驗收后3年才能就該次定單收回全部結算貨款,在答辯人收回該次訂單的全部結算貨款后十天內才應向被答辯人支付該次訂單的傭金。而該合同不過剛履行幾個月,離3年的保質期限還相距甚遠,答辯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結算貨款。根據《代理協(xié)議書》雙方關于傭金結算方式的約定,被答辯人無權在答辯 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之前主張結算該次定單的傭金。因此,被答辯人提起本次訴訟之舉是過早的行使其合同權利,被答辯人有權拒絕履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綜上所述,案涉《產品代理協(xié)議書》因有偽造他人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而成為可撤銷的合同,被答辯人依據該協(xié)議主張所謂的傭金和違約責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實上當事人雙方之間所謂的居間服務關系并不存,在該協(xié)議不可能也沒有實際履行。即使該協(xié)議能夠成立,現(xiàn)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此舉與雙方達成的《產品代理協(xié)議書》關于答辯人收回全部結算貨款才向被答辯人結算傭金的約定明顯不符。且被答辯人隨意夸大銷售產品的數額和結算貨款,并在此基礎上索要巨額傭金,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答辯人保留對其提起反訴的權利。答辯人特具上述意見,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此致xx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答辯人:x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6年11月15日民事訴訟答辯狀要點篇四答辯人(被告):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 職務:董事長住所地:xx市xx區(qū)知春路x號錦秋國際大廈b座4層被答辯人(原告):正大興業(yè)科貿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建華 職務:總經理住所地:xx市大興區(qū)北臧村鎮(zhèn)大臧村大華路西十條3號因被答辯人正大興業(yè)科貿有限責任公司訴答辯人旭日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所謂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于x年11月3日收到貴院送達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以及開庭傳票。答辯人認為,本案事實復雜、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爭議巨大,訴訟標的金額也高達2x0余萬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xié)議書》有偽造簽字、涉嫌合同欺詐的重大嫌疑,答辯人已申請貴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和對該協(xié)議有關人員的簽字進行筆跡鑒定并擬提起反訴請求撤銷該協(xié)議,故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此前答辯人已向貴院提交了《關于請求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的申請書》,請求請貴院將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并延期開庭審理。為進一步澄清事實,分清是非,答辯人現(xiàn)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xié)議書》被答辯人方代表人簽字有偽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詐,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實際并不存在,答辯人保留提起反訴請求撤銷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的權利。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于x年2月24日簽訂《旭日支付密碼產品代理協(xié)議書》(以下簡稱“《代理協(xié)議書》”)。在協(xié)議書簽訂后,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然而事實上,自x3年以來,答辯人就與華夏銀行建立了長期良好的業(yè)務關系,兩單位的主要技術及業(yè)務負責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碼系統(tǒng)的銷售進行著頻繁的、直接的協(xié)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為進一步拓展與華夏銀行的業(yè)務、為后期的銷售奠定基礎,應其要求,答辯人向該行贈送了3套價值210余萬元的支付密碼后臺核驗系統(tǒng),并交付了xx00臺價值500余萬元的cix00支付密碼器。上述供貨事實甚至在被答辯人自身提供的證據中也得到了證實:落款日期從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張《支付密碼器簽收單》均證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供貨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在此過程中答辯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幫助,被答辯人所稱的“在被答辯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值得強調的是,答辯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與華夏銀行建立供貨關系之后還再與被答辯人簽訂所謂的“居間服務協(xié)議”來達到營銷目的,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不過是答辯人的業(yè)務經理鄭芳為達到個人牟利之目的與他人內外串通、蒙騙公司的結果。種種跡象表明,鄭芳為獲取私利,虛構了公司需要被答辯人合作才能與華夏銀行簽訂合同的假象,聲稱被答辯人法定代表人趙建華與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楊書琴女士熟悉,可以經由與華夏銀行有著良好關系的楊書琴女士為答辯人提供居間服務,甚至提出由楊書琴女士作為被答辯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上簽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辯人即得知楊書琴女士所在的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過去為華夏銀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為華夏銀行的股東,楊書琴女士作為中國華遠國際金融公司(ifc)新聞負責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辯人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其與華夏銀行的商業(yè)活動并為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的貿易往來提供媒介服務的,更不可能作為被答辯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協(xié)議書》上簽字。因該筆跡與答辯人業(yè)務經理鄭芳筆跡極為相似,答辯人高度懷疑該簽名實為鄭芳仿冒所為。此前答辯人曾找鄭芳談話并指出該協(xié)議書的疑點所在,要求鄭芳轉告被答辯人的法定代表人趙建華廢除該涉嫌偽造的協(xié)議,鄭芳對此不置可否,并進而離職下落不明,有關責任追究問題目前正在進行當中。答辯人已就此向貴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和《筆跡鑒定申請書》,請求貴院依法向楊書琴女士調查取證,以核實被答辯人提交的《代理協(xié)議書》中乙方代表簽名“楊書琴”三字是否系楊書琴女士所書,以及請求貴院鑒定該“楊書琴”三字是否系答辯人業(yè)務人員鄭芳仿冒。因此,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存在嚴重的合同欺詐嫌疑,當事人雙方所謂居間服務關系事實上并不存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答辯人作為受損害方有權據此主張撤銷該協(xié)議。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謀取私利串通虛擬的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答辯人擬向貴院提起反訴以撤銷該協(xié)議,被答辯人以此即將喪失效力的合同主張所謂的銷售傭金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的一份虛假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即使拋開該協(xié)議的有效性不談,被答辯人也沒有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無權要求獲得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查清事實并裁定駁回被答辯人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zhèn)蚪鹄塾嬤_2x0萬元。” 顯而易見,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嚴重不符。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協(xié)議書》簽訂之前答辯人就已經與華夏銀行建立了供貨合同關系,被答辯人所稱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了一系列產品銷售合同顯屬與事實不符。其次,作為《代理協(xié)議書》有機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雙方應履行的日常義務》明確規(guī)定:“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其在代理銷售區(qū)域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除節(jié)假日外,乙方須于每周五前見乙方在本周內有關‘產品’的活動以文字形式傳真給甲方市場部”,該附件與《代理協(xié)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為止,答辯人從未收到乙方的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谇笆龇治觯干妗洞韰f(xié)議書》純屬答辯人個別業(yè)務人員為牟取私利而與被答辯人虛擬的一份合同,該合同事實上不可能也沒有履行,乙方也從未履行過所謂通報或書面報告義務,只有履行這些義務才能證明其為答辯人提供了居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焙茱@然,《代理協(xié)議書》并未就上述日常義務與答辯人給付傭金約定履行先后順序,因此,在被答辯人也沒有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絕向其支付所謂的銷售傭金,懇請法庭依法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或判決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三、退而言之,即使認定該《代理協(xié)議書》能夠成立,被答辯人現(xiàn)在起訴也屬于過早地主張權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傭金的銷售產品數額和產品結算金額,其《起訴狀》中所稱的多處內容與事實不符,請求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裁定駁回其起訴或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答辯人在其《起訴狀》中聲稱:“原告幫助被告旭日公司向華夏銀行銷售產品累計cix00 23000臺,cix10 2x0臺,cp100 1x臺。截至目前,華夏銀行已經累計向被告給付貨款xx20x00元。根據原、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應當給付原告?zhèn)蚪鹄塾嬤_2x0萬元?!贝疝q人認為,即使認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代理協(xié)議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該協(xié)議及其附件,被答辯人可以從答辯人處獲取傭金的前提,也必須是促成答辯人與華夏銀行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支付傭金僅限于華夏銀行向答辯人直接“定購”或“發(fā)出定單”,而自x年2月24日該協(xié)議簽訂以來,答辯人只與華夏銀行簽訂了5000臺支付密碼銷售的協(xié)議,價值 x萬元,遠非原告在其起訴狀中聲稱的23000臺,故涉及支付傭金的僅有5000臺密碼器。其次,《代理協(xié)議書》第六條關于傭金的計算方式約定:“傭金=(銀行最終結算單價旭日結算單價)實際發(fā)貨數量收款期參數”即傭金的支付以銀行最終結算價(即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交易價)不低于旭日結算價為前提,但事實上,銀行最終結算價400元/臺低于《代理協(xié)議書》第六條規(guī)定的旭日結算價435元。因此,即使該《代理協(xié)議書》為有效合同,依照雙方約定,答辯人需要支付的傭金數額為零 ,被答辯人還是無權向答辯人要求支付傭金,答辯人并未有任何違約行為。同時,即使認定該《代理協(xié)議書》能夠成立,答辯人現(xiàn)在向被答辯人起訴要求支付傭金也是過早的行使了合同權利。查案涉《代理協(xié)議書》第七條第二款對雙方傭金結算方式有明確約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戶每次定單所支付之全部結算貨款后 10個工作日內依照本協(xié)議第六條之規(guī)定支付乙方傭金?!币簿褪钦f,被答辯人只有在答辯人收到每次定單的全部結算貨款之后才能向答辯人主張支付傭金的權利。而在答辯人與華夏銀行于x年4月簽訂的《華夏銀行電子支付密碼器項目、設備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甲方支付x0%貨款。設備運行到30日內無故障,支付1x%貨款。在設備保質期內雙方協(xié)定根據合同執(zhí)行情況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貨款?!庇衷摵贤诎藯l第一款約定:“乙方對所提供產品免費保修3年及終身維護。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裝驗收報告日期為準?!币簿褪钦f,答辯人對設備的保質期為3年。按該合同中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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