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銀行機構,包括所有資產規(guī)模在100億美元以上的信貸機構和各類金融中介,并且可以獨立制定監(jiān)管條例并監(jiān)督實施。因此,研究如何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加強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迄今為止,我國對金融衍生品法律層面的關注僅限于2005年10月通過的新修訂的《證券法》,它對金融衍生品交易新增的規(guī)定則是只言片語的概括??梢妵鴥热笃髽I(yè)征信數據庫都沒有反映金融機構信用信息記錄。所以即使他們掌握了這些信息,他們也不具備理解這些信息真實含義的能力,他們更容易迷信權威,盲目購買由跨國金融機構所謂“高級理財師”所推薦的各種風險性極高的金融衍生產品,導致巨額虧損從而引發(fā)了大量的交易糾紛。不過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金融機構將發(fā)達國家大量的金融創(chuàng)新產品傳導到全球,國際金融關系日益復雜。私人銀行業(yè)務往往涉及到跨行業(yè)、跨市場的金融衍生產品,這些設計極其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具有信息不透明、不對稱性和交易的高杠桿性、高關聯性特點。由于國內企業(yè)征信系統不完善以及征信機構規(guī)模小,評級等增值業(yè)務開展不多,我國金融消費者獲取金融機構信用信息難度大。(二)金融全球化加大了金融監(jiān)管的難度越來越多的跨國大型金融機構涉足跨行業(yè)、跨市場的金融衍生產品,以金融衍生產品為代表的金融創(chuàng)新作為資產價格、利率、匯率及金融市場反復易變性的產物,它反過來又進一步加劇資產價格和金融市場的易變性,由此產生的風險也越來越多,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轉移機制與不斷延伸的金融產業(yè)鏈進一步加大了金融監(jiān)管的難度。由于司法訴訟容易激化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對抗,極容易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因此,法院在受理、審理和執(zhí)行這類案件時有諸多顧慮,往往較為謹慎,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的爭議頗多的“三暫緩”、“三中止”通知都是針對此類案件的,這就造成金融消費者采用司法途徑保護自己權益時,存在訴訟周期長、訴訟費用高、立案難、舉證難和執(zhí)行難等問題。美國在原有的金融穩(wěn)定委員會基礎上專門設立了一個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Consumer Protection Commission)。2005年5月,FSA發(fā)布《關于金融服務投訴指引》,詳細列舉說明消費者可對金融機構的服務或產品投訴的情形以及消費者不能或沒有理由向金融機構投訴的主要情形。這樣的體制架構,使得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機構既具有了完整性,又能夠同審慎監(jiān)管分級并行,互相監(jiān)督,互相制衡。美國的金改法案也建議加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提高對能引發(fā)系統性風險的大型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標準,并且建議金融穩(wěn)定委員會和各國監(jiān)管部門按照G20倡議,通過建立和持續(xù)發(fā)展監(jiān)管的聯席會議,加快改進全球金融機構跨境危機處置程序,并敦促各國監(jiān)管部門改善信息共享制度安排。可考慮由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消費者協會牽頭建立一個專門針對金融機構信用的信息數據庫。四是境內經營金融機構是否對消費者進行必要的教育。因此,應該在法律上明確界定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進行專門立法,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目標和原則,界定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務的金融機構種類以及金融商品和服務的具體范圍,明確金融消費糾紛的范圍和解決機制,以及金融監(jiān)管部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中的職責等。從長遠看,消費者金融知識教育應該納入到公民基礎教育范疇。注釋:{1}KODA是一項跟股票掛鉤的風險極高的復雜金融衍生品,翻譯成中文就是“累計期權合約”,其特點是收益有限,風險無限。早在20世紀末的時候,國發(fā)發(fā)達市場已經提到“金融消費者”這一概念,在20世紀末21世紀初,一些國家還制定了相應的法律特別保護“金融消費者”,如英國的《金融服務法》、美國的《金融現代服務法》、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等。轉讓資金的使用權形成未來的現金流入。信息內容是指是指與個人金融產品相關的一切信息,包括合同條款、產品特點、收益方式、風險提示、費用披露等。其次,IT技術的普遍應用在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便利的同時也留有安全隱患,銀行要在技術上不斷完善和保護消費者財產的安全。其次,金融機構應力求從流程設計、資源配臵、內部管理等方面來提高業(yè)務效率,降低消費者的時間成本。投訴回復權。信用卡透支、按揭貸款均是重要的個人金融產品,其對消費者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具體來說,在組織機構上,其有兩個部門的職責涉及消費者保護,其一是健康和消費者事務總署,其主要職責包括保護歐盟消費者安全及其他利益;起草關于維護消費者利益的法規(guī)草案和其他行動方案,并推進其他歐盟范圍內的正確實施;確保在歐盟政策發(fā)展過程中對消費者利益給予適當關注;通過提供信息及進行教育等手段,提高消費者作出知情選擇的能力,并使消費者在歐盟政策制定過程中發(fā)出更強的聲音。(二)英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金融服務業(yè)是英國的核心產業(yè),金融服務業(yè)的成敗關系到英國國家競爭力的強弱,因此英國設計的保護力度極強,可資借鑒。同時,該法還要求FSA負責開展消費者教育,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三是架構順應金融國際化潮流和結構變化的新型金融制度。在證券市場上,則表現為其承擔了轉移國有銀行風險、減輕國家財政壓力、為國有企業(yè)籌資、充實資本金并為國有企業(yè)解困,解決就業(yè)問題等任務。金融產品在全球范圍內流動,一國金融機構可以為全球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在其他國家紛紛采取嚴厲措施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同時,在國際市場中,我們最終會因為缺乏明確的、高標準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而很有可能使國際市場上的“金融欺詐服務”、信息不透明的金融產品流向中國。具體表現在:《商業(yè)銀行法》第3章只有5條規(guī)定了對存款人的保護。金融服務是服務貿易的重要部門,具有高度的流動性。根據該制度,在消費領域中,除產品責任、醫(yī)療事故責任等實行舉證責任倒臵外,大多數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法律法規(guī)是金融消費者維護其權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立法部門應把整個金融體系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對我國當前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人民銀行法》、《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改補充完善,在相關條款或章節(jié)中增加對金融服務關系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調整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將金融消費者應當享有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保護權、服務權、投訴權、受益權、受教育權等作為法定權利加以明確規(guī)定,完善法律救助,賦予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事后追償權和相關機構金融消費者投訴裁量權,細化金融機構誠信、告知、提示、保密、信息披露等義務,通過規(guī)則指引,防止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犯。北京在我國,“金融消費者”尚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兩個方面。金融消費者享有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騷擾、知悉、利用或公開的人格權。金融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金融商品或服務、自身消費權益保護途徑等方面的知識的權利。近年來,金融放松管制與業(yè)務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fā)性的增長態(tài)勢,從而給消費者帶來更多的選擇機會。美國于2009年6月發(fā)布《金融監(jiān)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jiān)管》(Financial Regulatory ReformA NewFoundation:Rebuild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該原則強調金融教育應被納入金融監(jiān)管及政府管理框架,并成為機構監(jiān)管及消費者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指出金融教育不可替代金融監(jiān)管,應由專業(yè)機構、學校教育等多方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監(jiān)管機構主要發(fā)揮原則指導、部門協調作用,而由教育者保護專門機構具體開展消費者教育活動。又“由于服務合同中的給付行為——提供服務行為本身就是由合同條款所規(guī)定,消費者要理解這些條款并就此做出正確的交易判斷,顯然要比對有形商品的質量、性能等情況加以識別要難得多。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信息上的嚴重不對稱使得前者在主張金融機構的民事責任時往往面臨舉證困難和敗訴風險,法律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也變得徒有虛名。在我國現行的分業(yè)經營、分業(yè)監(jiān)管、一行三會的金融監(jiān)管體制下,應正確看待金融產業(yè)發(fā)展和消費者保護的關系,通過培育公平健康的市場環(huán)境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根本權利。在內容上要盡可能涵蓋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同時要考慮權益保護的可操作性。因此,要制訂金融消費者教育的行動方案,甚至要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的高度?!緟⒖嘉墨I】[1] 高盛美國經濟研究團隊:《美國房地產市場違約情況研究報告——次級抵押貸款衰退和房產市場》,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翻譯,2007年11月。時值3消費者在設置電話銀行密碼時,不要使用過于簡單的數字(如6個6等),不要使用自己的出生日期、電話號碼等容易被人猜中的數字作為密碼,也不要使用與電子郵件或連接互聯網相同的密碼;可以考慮分開設置查詢密碼和交易密碼,并定期修改;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密碼,不要輕易向任何人泄露,避免給自己帶來為犯罪嫌疑人破解密碼進行盜刷取現提供便利條件。以目前廣泛使用的貸記卡來說,銀行著重宣傳的是誘人的免息期,但對于最低還款額的宣傳卻是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以至于出現了一個“利息陷阱”。從源頭上避免或者減少與金融消費者產生糾紛。美國把金融消費者定義是為個人、家庭成員或家務目的而從金融機構得到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個人。2011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發(fā)布《關于在陜西全省推開金融消費者保護試點工作的通知》,在陜西省全民開展金融消費者保護試點工作。其次,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因此,國內投資者往往通過媒體或訴訟等較為極端的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多層次的組織機構,在金融消費者教育、消費風險提示、反映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等方面發(fā)揮積極作用。同時,切實改進信貸管理流程,加強小企業(yè)金融服務,推進小額貸款穩(wěn)步發(fā)展。構建多維的金融消費者教育網絡。一是強化金融監(jiān)管者投訴處理功能。隨著創(chuàng)新性金融產品的不斷出現,建立合理制度保護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金融消費者非常必要。構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的建議: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立法。目前,我國缺少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基本立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是金融宏觀調控部門和監(jiān)管機構的行政規(guī)章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次較低,影響政府機構的執(zhí)法效果,不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盡管此次金融危機后,我國越來越重視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與發(fā)達國家完善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相比,仍有較大差距?,F階段,我國是將其作為在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金融領域購買相關商品、接受相關服務的自然人、法人的統稱。使銀行業(yè)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了解產品和服務進入前得以實施。在近幾年來,大家都發(fā)現其征信系統中的基本信息與真實情況不符,導致客戶在貸款審核環(huán)節(jié)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但與此同時,銀行卡安全、金融產品夸大收益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事情也時有發(fā)生。在市場經濟高速發(fā)展的今日,人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人們的消費需求隨之不斷增強,例如:銀行卡以方便、快捷的特點以及減少假鈔、消費信貸、理財等功能于一體的便利產品,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結算工具。[3] 參見羅斌:《美國現行法對掠奪性放貸的規(guī)制及其局限性》,《金融法苑》總第78期,中國金融出版社2009年2月出版,第116頁??山梃b美國金融消費者免費投訴熱線方式,在明確投訴受理范圍、受理部門和調查期限的基礎上,開通金融消費者投訴熱線或建立投訴網站,破解消費者投訴“少門”甚至“無門”的難題,同時保證對投訴的受理、調查、處理進展和反饋各環(huán)節(jié)的信息披露以實現公開透明度。多數情況下,主要由消費者協會和金融監(jiān)管機構內部糾紛解決機制承擔,由于缺乏專業(yè)知識或透明度而無法進行有效保護。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對金融產品和服務均采用綜合立法模式,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納入其中。其次,金融管制立法應當貫徹對消費者的全面保護原則在金融分業(yè)界限日益被打破、金融創(chuàng)新活動頻繁的當代,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將會會產生大量立法空白和立法沖突。金融機構除了要保證信息自身質量之外,還必須關注消費者對信息的接受和掌握能力。但是,現行的金融管制立法往往從金融行政監(jiān)管的需求、而非消費者的交易需求出發(fā)來設定金融機構的義務和責任,從而無法真正貫徹對消費者傾斜保護理念。香港于2009年9月發(fā)布《建議加強消費者保障措施的咨詢文件》(Consultation Paper on the Proposals to Enhance Protection for theInvesting Public),提出在產品銷售、中介人操守、售后冷靜期和相關申訴制度安排等方面加強消費者保護的相關要求。消費者如果看不懂這些商品“產品說明”或受到銷售者誤導,極容易受到侵害。金融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對金融經營者的行為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自由選擇權。這種義務既可能是基于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甚至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盡管目前多數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僅指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或者團體,體現的是對這一特定經濟關系中弱者的特殊保護;但在金融商品交易中,因金融商品和服務專業(yè)化、技術化的特性,面對由金融精英組成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此時不僅是自然人,甚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不一定具備專業(yè)知識,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顯而易見。在次貸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金融消費者受害現象日益凸顯。在交易規(guī)則制定的過程中,尤其要防范金融機構利用自身優(yōu)勢結成壟斷同盟損害消費者權益,防止金融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轉嫁自己的風險,對服務收費等消費者非常關心的問題保持密切關注,通過明確的規(guī)則指引維護消費者權益。(四)金融機構的自律監(jiān)管功能亟待加強金融機構自身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缺乏認識,投訴處理機制也有待改進,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有待建立和公示。另外,金融業(yè)的信用性使得金融服務往往持續(xù)很久,消費者經過比較長的時間才能發(fā)現金融服務的瑕疵。(2)維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部門規(guī)章數量眾多,內容相對具體,但是,有的規(guī)章與上位法沖突,或者是同等效力的規(guī)章之間相互重疊交叉。將金融消費者保護作為金融監(jiān)管的重要目標,其理念在于金融業(yè)中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極大的信息不對稱,這會給提供者利用信息優(yōu)勢欺凌盤剝消費者提供渠道和機會。在銀行卡收費案件中,監(jiān)管部 8 門的態(tài)度就一直不明確。例如《金融商品銷售法》規(guī)定金融業(yè)者對重要事項未能說明,因而導致顧客受到損害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為無過失責任,顧客只要證明業(yè)者違反說明義務與其損害具有因果關系即可。第一,整合金融法規(guī),在立法上打破金融業(y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