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許法院主動啟動再審,動搖了法院的中立性,導致當事人認為程序不公而不服再審判決,嚴重損害法院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 第 186條改為第 188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作出再審的裁定 ;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而檢察機關并非當事人,又憑什么啟動推翻原生效判決再審程序?如果當事人不參加、不執(zhí)行,法院該如何判決? 實踐困難 檢察院 By Group Three. 為什么不同樣取消檢察院啟動再審的權利呢? 改革建議 檢察院 By Group Three. 保留檢察院再審權利的理由 1. 各地審判法官的水平不一致,法官素質(zhì)不高及地方保護主義現(xiàn)象嚴重 2. 法院申請而啟動再審實為少數(shù),在錯誤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出申訴要求再審,又常常遇到許多困難 3. 檢察機關作為檢察監(jiān)督主體,其存在有法律依據(jù),對法院有制約性 By Group Three. 民事再審事由的改革 修訂后的再審事由還是存在許多尚待考量之處。 By Group Three. 解決建議: 溫和的路線 By Group Three. By Group Three. 演講完畢,謝謝觀看!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