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和周期性經濟危機等市場缺陷。事實上,民法所做的努力正是為了盡力避免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收入低于法定納稅水平的公民不納稅,反之則要對超出部分按比例納稅。歸根結底,經濟法突出了社會整體利益,旨在創(chuàng)造一個有利于各社會個體共同發(fā)展的公平環(huán)境,促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發(fā)展,在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國家能否協調經濟,在計劃經濟因素下,其作用是非常明顯的。它決定該解釋理論的價值趨向,其作用是對這個理論定下一個基調,其直接效果是對法律的解釋產生影響。其實經濟法對這個問題的闡釋應該是一個在憲法的體系之下才會形成一個完整的解釋的體系。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經濟三大支柱即《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協定》、《關貿總協定》,標志著國際社會已進入以多邊商務條約調整重大國際經濟關系的新時代,20世紀80—90年代以來,當代發(fā)達國家由工業(yè)經濟走向知識經濟,發(fā)展中國家也紛紛有不同的改革和發(fā)展。要充分認識到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加速轉型這一進程的艱巨性與復雜性。制定完善符合WTO規(guī)則的防止國內產業(yè)損害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入WTO后,根據WTO規(guī)則和我國的承諾,我國進口關稅水平要逐步降低,許可證、配額等要逐步減少或取消,一些限制外國產品或服務進入的措施及有關外匯平衡、國產化比例的規(guī)定也要相應廢除或修改。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較低水平的義務;更靈活的實施時間表;發(fā)達國家最大努力的承諾;對最不發(fā)達國家更優(yōu)惠的待遇;技術援助和培訓等以發(fā)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是我國復關和加入WTO談判三原則之一。目前,在電信管理、外資證券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國際海運管理、農業(yè)補貼等領域,我們要加快立法、填補空白,作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入WTO后,我們可以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妥善地處理我國與其他成員國之間的經貿爭端。我國在進行經濟法制建設進程中,也要遵守WTO規(guī)則的基本原則。與計劃經濟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權力關系和經濟權利關系是統(tǒng)一的復合關系體。再一次衷心的感謝您們!附錄:根據個人所需要,如數據表格、公式推導、設計圖紙、外文文獻譯文等,如果不需要,請將本頁刪除??傊?,在功能上,民法著重于創(chuàng)設一種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是“無形之手”(市場機制)運作的法律保障;而經濟法著重于從外部維持這種市場秩序,引導市場避免走向盲區(qū),是“國家之手”(政府干預)在經濟領域運作的法律保障。在這些基本原則指導下,我國的經濟法制建設將發(fā)生巨大的變化,我國的法制建設將達到一個新的更高的水平。WTO的一項基本職能是為協調各國經貿政策提供論壇。我國將由規(guī)則的被動接受者,轉變?yōu)橐?guī)則的主動制定者,增大發(fā)言權。各類經濟主體在更廣闊的舞臺下競爭發(fā)展。WTO規(guī)則所允許的可保護國內相關產業(yè)的行政措施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反傾銷措施反補貼措施保障措施根據WTO規(guī)則中的有關例外和減免義務規(guī)定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guī)WTO眾多協議、規(guī)則中均有例外和免除義務的條款。在多邊談判中,WTO工作組成員要對加入方的貿易體制進行審議,確保有關法律法規(guī)與WTO規(guī)定和加入方承擔的義務不抵觸。經濟全球化,必然帶來法律標準的全球化,經濟法的大發(fā)展勢在必行。加入WTO可能會給我們提供一個完善和發(fā)展經濟法的契機,也使經濟法的發(fā)展可能面臨一個繁榮的新階段。上面的理論可以講是對某種社會中經濟法律的一種解釋,但對我國現階段轉型社會的現實及改革趨勢的解釋有一定的偏差。也有認為是國家調節(jié)性質的這后兩種觀點與前者有相似的毛病。在市場制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是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要擔當更多的角色。其結果,通俗點說就是不能讓高收入的個體有“干了白干”或“為他人做嫁衣裳”的感覺。與民法相比,經濟法更側重于結果意義上的公平。最能反映個體利益的基本法是民法,傳統(tǒng)民法以個體、權利本位為指導,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忽視甚至對抗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忽視個體為國家、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同樣,宏觀調控法亦是旨在為市場經濟創(chuàng)造良好的運行環(huán)境,使市場主體有所遵循,減少內部或外部不經濟帶來的交易成本,協調個體的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從而使社會經濟有序、有效地發(fā)展。效益無疑要成為經濟法的主導價值,是經濟法價值的基石。后者多由任意性規(guī)范調整社會關系,有少部分依強制性規(guī)范;而前者則由必要的強制性規(guī)范和大量的義務性、禁止性規(guī)范構成,并采取制裁和獎勵相結合的方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法相反,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wěn)定和發(fā)展。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fā)展。這就要求法律對各類具體的經濟關系既能區(qū)別對待,進行分別調整;又能一視同仁,進行綜合系統(tǒng)的調整。以民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fā)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fā)展所證明。WTO及其法律體系的宗旨,是逐步減少和消除成員方政府以關稅、數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設置的國際貿易壁壘,以及其他對國際自由貿易平等競爭的扭曲行為;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定,規(guī)定所有成員可以接受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許的國內貿易保護措施,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 Economic benefits。[關鍵詞]經濟法; The society is fair目 錄引 言…………………………………………………………………4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