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由此可見辯訴交易制度有其一定的優(yōu)勢和可行性。第三章 中國引進辯訴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我國在不斷學習德國和日本法律的基礎上,形成了偏向大陸法系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系。因此公訴人向被告人律師提出辯訴交易的建議,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之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辯方同意認罪,并自愿承擔民事責任,控方同意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從輕處罰。由此可見辯訴交易制度可以拿來為我們所用。案件的增多,必然會導致公、檢、法機構工作人員的增加,這些人的工資、福利、培訓經(jīng)費等投入必將大大提高。并且不斷地調查、審理工作也是對被害人心理的重復折磨。另外,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控辯雙方會就協(xié)議進行協(xié)商,這就避免了繁瑣的調查取證過程,也就很好地避免了刑訊逼供現(xiàn)象的發(fā)生。我國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國重視對人民當家作主的保護。也就是說在中國文化之中,遭遇糾紛時,人們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平等協(xié)商、規(guī)范和平衡沖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不是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冷處理。這一制度的實施很好的保護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利,也減輕了司法機關的工作負擔。對于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因為受制于司法資源有限、工作量大等原因,法官一般也會接受。刑法總則第67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68條規(guī)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事訴訟一直被視為國家追溯犯罪、維護統(tǒng)治秩序和社會安定的專門活動,公訴人被視為國家的代表、權利的象征,與被告人處于懲罰與被懲罰、專政與被專政的關系。我國雖然有證據(jù)公示制度,但司法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阻礙證據(jù)的公示,再加上欠發(fā)達的辯護制度、不成熟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等,這都不利于我國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一)適用辯訴交易的原則第一,自愿原則。在實施辯訴交易時應當將被害人納入其中,盡量滿足被害人的愿望,取得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諒解,從而有利于恢復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正常的人際關系,以及安撫被害人。就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法官不宜參與到辯訴交易當中。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定性和定罪涉及對法律理解的同一性,不容談判和協(xié)商,在罪名交易與罪數(shù)交易存在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存在著在加重罪名、增加罪數(shù)之后再進行辯訴交易的可能,這違背了辯訴交易制度的初衷,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又分為:短期徒刑,3年以下;中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長期徒刑,10年以上。理由上文已講,本處不再贅述。主要包括:自愿性審查、適用性審查、協(xié)議內容的合法性審查、程序合理性審查、量刑合理程度審查?!霸谥袊?,即使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不多的被害人合法權利也得不到實現(xiàn),使被害人成為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之一”,當出現(xiàn)任何對兩者利益損害的情況發(fā)生時,兩者應享有救濟的權利。凡是被害人不同意進行辯訴交易的案件,即使在控辯雙方均同意適用的情況下,法院也判決控辯雙方不得進行辯訴交易。(二)不正當交易的當事人救濟措施被告人和存在被害人的辯訴交易中,協(xié)議的結果直接關系到兩者的利益。因此,為體現(xiàn)司法公平與正義,監(jiān)督機構的設置就成了必要措施。被害人作為判決結果的直接關系人,其也應參與到辯訴交易之中,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且其夙愿應該得到必要的滿足,這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從這些觀點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學者對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建議還是要加以一定限制條件的。(二)適用辯訴交易的種類英美法系國家的辯訴交易制度有罪名交易、罪數(shù)交易、和量刑建議三種。第四,法官中立審查原則。第二,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控方參與原則。第四章 關于中國建立辯訴交易制度的設想一、中國辯訴交易制度的模式設置雖然辯訴交易制度盛行于英美法系國家,但是其所具有的合理性與內在價值,是值得我們大陸法系國家借鑒學習的。另外我國司法人員從業(yè)素質較低,司法水平有待提高,法律道德素養(yǎng)不高,更加大了司法腐敗的可能性。但有的學者認為:辯訴交易制度中國化具有該當性,但在目前司法體制下尚不具備可行性,中國公眾的刑事價值理念,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辯護權的現(xiàn)代模式,刑事訴訟制度的時下境況,均與辯訴交易引入中國相形見拙。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之中都有類似于辯訴交易的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范圍作出了適度調整,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刑事訴訟效率。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EB/OL], [].。我國深受儒家文化的影響。另外辯訴交易制度是對被告人人權的保障,2004年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中明確規(guī)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也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之中。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可以很好地加速刑事案件的審判進程,從而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減輕其在羈押期間的精神壓力。單純的強調程序正義,則實體正義就得不到很好的維護。第二,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但從當事人的態(tài)度上來看,雙方都對案件處理滿意。案發(fā)后孟廣虎被羈押,但其他同伙卻在逃。因此在構建我國的辯訴交易制度時,有必要對歐美國家的國情和辯訴交易制度的適用采取全面的對比研究,再結合我國的國情,構建一套適用于我國的辯訴交易制度。這與兩大法系之間的法律傳統(tǒng)和各個國家的現(xiàn)實情況有關。以上兩種方式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辯訴交易制度。辯訴交易協(xié)議一般是控方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是大陸法系國家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在沒有確鑿證據(jù)之前,任何人不能認定他人有罪。這種意大利式的辯訴交易制度有以下特點:第一,在辯訴交易達成的時間上同于美國,在正式審判之前的任何時間。跟英國的辯訴交易制度一樣,加拿大的辯訴交易制度中,控辯雙方的辯訴交易協(xié)議不對法官的判決產(chǎn)生影響,法官有自己獨立判斷的權力。不同于英美國家的辯訴交易制度,加拿大的辯訴交易制度適用范圍較窄。時間上,在偵查起訴階段,如果被告人提出辯訴交易,偵查機關會停止對案件的偵查,檢察官也會對法院提出假釋的建議。前兩種方式均是以雙方共同受益為結果,但第三種方式中被告人就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因為雙方達成的辯訴交易協(xié)議對法官的判決不起指導作用,法官對案件指控具有獨立的審判職責,對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議不一定會接受,因此被告人要承擔發(fā)生這種不利后果的可能性。伊斯雷爾,南西默示的辯訴交易制度是指控辯雙方并未就刑罰和認罪態(tài)度進行協(xié)商,而是辯護人和被告人根據(jù)對有關認罪潛規(guī)則的了解進行考量,作出是否進行有罪答辯的決定,這是一種冒險式的博弈,但確實有因主動作出有罪答辯而得到減輕量刑的情況存在。布朗所言:“它讓檢察官篡奪量刑法官的職能,因此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美國經(jīng)驗與中國借鑒[J].法治論壇,2007(16) :193.。因此辯訴交易制度在實踐中是存在弊端的,主要弊端有以下幾項:第一,背離罪刑法定和公正原則。刑事訴訟追求的公正和效率是兩種對立的價值目標,辯訴交易制度的實施看似不利于公正價值的實現(xiàn),但公正不是就個案而言。因此,控辯雙方訴前協(xié)商機制,既可以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動用正規(guī)的審判程序之前就已得到解決,又可以使控辯雙方對訴訟結果有著相對確定的心理把握,同時解決當事人主義訴訟制度中的高投入和高風險難題。當事人對于實體權利和程序進程擁有完全的自主權,這是“契約”所蘊含的自由、平等理念的體現(xiàn),“契約”觀念滲入到刑事訴訟中,使得刑事訴訟民事化、刑事沖突合意化。在美國,衡量一個事物的好壞,并不會像中國一樣從傳統(tǒng)、習俗等角度出發(fā),他們的標準只有一個,那就是實用。作為移民國家的美國接納了來自歐洲移民的同時,也同樣接納了他們帶來的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信仰。而美國又是注重程序法、辯護制度和公民權利的國家,每一起刑事案件都面臨著控方與辯方之間激烈的較量,這大大增加了司法機關的工作量,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案件積壓率也越來越高。辯訴交易達成以后,法院原則上不再對此案進行實質性審判,法院接到辯訴交易協(xié)議以后,首先要審查辯訴交易是否在自愿的原則下簽訂,就協(xié)議內容向被告人進行詢問和告知。一項辯訴交易協(xié)議的達成,必須有此三方的參與才符合辯訴交易的程序。(二)辯訴交易的原則任何一項訴訟制度的實施都必須遵循一定的方式和原則,辯訴交易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和發(fā)展中形成了以下原則:第一,自愿原則。在控方提出的方式中,控方為盡快結案,對犯有數(shù)罪的犯罪嫌疑人開出減少罪名的條件,被告人對剩余罪狀作有罪答辯。暗示交易是指被告作出答辯僅僅是因為按照慣例作出此種答辯而帶來較輕的量刑(或稱標準化寬?。?,它通常給幾乎沒有交易實力和采取合理、甚至懊惱態(tài)度的被告人。此協(xié)議經(jīng)過法官的審查和認可之后,直接根據(jù)協(xié)議的內容進行定罪處罰,而無需再開庭審理。我國名詞解釋中將辯訴交易定義為: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作為控訴方的檢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進行協(xié)商,以檢察官撤銷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為條件,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EB/OL], []。審理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余振東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2004年2月,美國法院審理了該案件,最終僅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三項罪名判處余振東144個月監(jiān)禁。The unique legal culture status 在介紹辯訴交易概念、原則、以及辯訴交易的分類基礎上,分析了辯訴交易制度產(chǎn)生的社會背景和思想基礎,并就辯訴交易制度的價值進行了評析。本聲明的法律責任由本人承擔。分類號: D9 密級:公開 碩 士 學 位 論 文題目: 中國引入辯訴交易制度的思考 姓 名: 王越豪 學 號: Y120340070 學 院: 法學院 專 業(yè): 法律碩士(非法學) 研究方向: 不區(qū)分研究方向 導 師: 張貴玲教授 二〇一五 年 五 月30 / 39The thinking on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 Thesis Submitted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Candidate: Yue hao WangSupervisor:Prof. Gui ling Zhang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Lanzhou, China關于學位論文使用授權的聲明本人在導師指導下所完成的論文及相關的作品,知識產(chǎn)權歸屬西北民族大學。對本文的研究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第一章,主要論述辯訴交易制度的基本內容。of the system has the inseparability with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the situation such as the American social and cultural situation, the rule of law state and judicial practice.根據(jù)美國法律規(guī)定,上述五項罪名均屬于重罪,且余振東案中具有犯罪金額巨大、5人以上有組織犯罪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等加重情節(jié),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余振東至少要被判處25年以上監(jiān)禁甚至終身監(jiān)禁。2005年8月16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余振東涉嫌貪污、挪用公款案。在目前的國際法學界,并沒有一個完整的辯訴交易概念。s Law Dictionary [M]. 7rd ed. California :West Group Publishing, 2000,.。 辯訴交易分為暗示交易和明示交易兩種。罪數(shù)交易提出方式有控方提出和辯方提出兩種方式。但在實踐中法官拒絕量刑建議的情況并不多見,主要原因就在于司法資源有限,大量案件進入正式審判,法院工作量會大大增加,將會壓垮司法系統(tǒng),使其停滯不前,所以法官一般都會接受控方提議的量刑。第二,控方、辯護人、被告人參與原則。第四,法官審查原則。19世紀是西方國家經(jīng)濟高速發(fā)展的時期,作為移民國家的美國也正值經(jīng)濟蓬勃發(fā)展的時期,經(jīng)濟的發(fā)展使這個移民國家的人口結構越來越復雜,人員流動量也大大增加,再加上資本主義國家經(jīng)濟發(fā)展造成國民貧富差距越來越大,這些原因致使美國的刑事犯罪案件頻發(fā)。第三,辯訴交易制度產(chǎn)生的文化原因。辯訴交易制度出現(xiàn)于美國,這與美國社會流行的實用主義思想大有關系。在西方,不論何種糾紛只要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作為基礎就具有當然的合法性,原因在于國家和個人一直被視為地位平等的雙方當事人。在當事人主義訴訟結構下,檢察官起訴的自主權以及法官中立、消極的地位都是辯訴交易得以產(chǎn)生并存續(xù)的重要原因。第二,辯訴交易制度利于公正價值的實現(xiàn)。1973年阿拉斯加州總檢察官克魯斯就命令全州所有檢察官停止參與辯訴交易,“全美刑事審判標準及目標咨詢委員會”還在全國范圍內呼吁在1978年以前廢除辯訴交易制度。正如美國學者約翰明示的辯訴交易制度是指控辯雙方將辯訴交易談判擺到桌面上,雙方就自己的利益對刑罰和認罪態(tài)度討價還價,直至達成明確的協(xié)議。H一是控方以降格指控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二是控方以減少指控罪名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三是以向法官提出減輕量刑的建議為條件換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辯。由此可見,在英國,法官在辯訴交易中的參與度極高,不同于美國辯訴交易制度中法官只進行程序性審查,其還要對辯訴交易的實體性進行審查,其對辯訴交易是否達成具有較高的決定權。(三)加拿大的辯訴交易實踐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