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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總論-免費閱讀

2024-11-13 06:28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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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如故意實施的縱火、決水、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過失的各種重大責任事故等等。當趕到現(xiàn)場時,王某已被淹死在池內。王某身揣屠刀一把,擬去正操辦婚事的弟弟家殺豬宰羊,見何某孤身一人,頓起淫心,先以穢語挑逗,要求發(fā)生兩性關系,被何某責罵拒絕。這里的行兇,是指使用兇器的暴力行兇,即對被害人進行暴力襲擊,嚴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防衛(wèi)過當不是獨立罪名,應根據防衛(wèi)人的主觀罪過與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分則條文定罪。( 2)造成一般損害的不成立防衛(wèi)過當,只有造成重大損害的,才可能屬于防衛(wèi)過當。 至于是否“必需”,則應通過全面分析案情來判斷 : 首先,要考察防衛(wèi)人的個體情況,包括性別、年齡、性格、精神狀況等?!? 正當防衛(wèi)“必要限度”,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所必需為標準。 (四)目的條件:必須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正當防衛(wèi),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行,即防衛(wèi)的目的必須具有正當性。由于在這種情況下,不法侵害沒有現(xiàn)實地發(fā)生,因此,其行為不得視為正當防衛(wèi)。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衛(wèi)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衛(wèi)的時間條件。( 2)必須是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形成防衛(wèi)緊迫感的侵害。超法規(guī)的正當化事由是指刑法無明文規(guī)定,從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來的正當化事由。案發(fā)后,經法醫(y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 七、案例分析 案例 1 朱某因婚外戀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又如,甲以殺人故意向乙開槍射擊,乙為了避免子彈打中自己而爬窗,結果墜樓而亡。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是由于認識錯誤,采用了不能使犯罪得逞的手段,因此成立犯罪未遂。例如,行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行防衛(wèi),致人死傷。對于不同犯罪構成間的對象認識錯誤,應當在主客觀統(tǒng)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 (二 )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有不正確理解。這種情況稱為幻覺犯。 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的區(qū)別主要有:( 1)從作用上看,犯罪動機起的是推動、發(fā)動犯罪行為的作用;犯罪目的起的是為犯罪行為定向、確定犯罪目標和侵害程度的作用。動機的主要作用是影響量刑。這里的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結果,但由于當時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結果的發(fā)生。例如,從事科學試驗的人總是預見了試驗失敗的可能性,但只要他們遵循了科學試驗規(guī)則,即使試驗失敗造成了損失,也不能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從意志因素看,由于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的原因,是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以其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tài)度。如果行為人不可能預見而造成危害結果的,即使結果再嚴重,也不應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guī)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1)過失犯罪均以發(fā)生危害結果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發(fā)生危害結果。 (三 )認定犯罪故意應該注意的問題 1.犯罪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是不同的兩個概念。 3.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異同 ( 1)認識因素的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間接故意通常發(fā)生在以下三種情形中:( 1)行為人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二)犯罪故意的類型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例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傷害的結果。 刑法總則明文規(guī)定了故意與過失的含義,任何犯罪的成立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不具有故意與過失的行為,稱為無罪過事件,不可能成立犯罪。破案后,某甲對公安人員聲稱:“我懂得法律,未滿 14歲的人不負法律責任。 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主要有兩種原則:一是雙罰制,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予以處罰;二是單罰制,即單位犯罪的,只對單位予以處罰而對直接責任人員不予處罰,或只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而不處罰單位。 刑法第 18條第 4款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第 18條第 2款明文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年齡,而且鑒定結論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齡在刑法規(guī)定的應負刑事責任年齡上下的,應當依法慎重處理。即已滿 16周歲的人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此即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 (2)已滿 14周歲不滿 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乙駕車外出, 15分鐘后遇一陡坡,必定會墜下山崖死亡。因此,對于戰(zhàn)時自傷罪來說,戰(zhàn)時這一特定時間就成為該罪構成要件。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為了解決已經發(fā)生的危害行為是由誰的行為造成這一問題,因此只是確立了行為人對特定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并不等于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正是由于行為人沒有履行義務,從而直接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成立中斷的因果關系,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有另一原因介入。因果關系一般表現(xiàn)為一對現(xiàn)象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合乎規(guī)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二 )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1.因果關系的客觀性 因果關系作為客觀現(xiàn)象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它是客觀存在的,并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 (三)物質性的危害結果與非物質性的危害結果 這是根據危害結果的現(xiàn)象形態(tài)所作的分類。乙死亡的結果就是甲殺人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純正不作為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規(guī)定。 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先前行為不包括犯罪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 (一 )作為 作為,是指行為人以積極的行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具體表現(xiàn)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犯罪的方法、時間、地點等。 (4)犯罪對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犯罪客體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脅。某一行為如果沒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一種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那就不可能構成犯罪。 四、犯罪構成與犯罪成立的關系 與犯罪概念一樣,犯罪構成也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后經鑒定,該被盜摩托車的價值為 3220元?!边@種免予刑事處罰是以行為構成犯罪行為前提的。三是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 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侵犯性,即刑法第 13條所列舉的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性。 社會危害性包括實害性和危險性兩種情形。四是行為人的情況及其主觀因素。這種情節(jié)輕微的犯罪行為雖然具有應受懲罰性,但因其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予刑事處罰。接到公安機關起訴意見書后,開化縣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了審查,發(fā)現(xiàn)了徐乙系未成年犯,而且是第一次實施盜竊犯罪,案發(fā)后又如實供述了全部盜竊事實并且積極地退出贓款,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構成是決定某一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具體標準。 犯罪客體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體表現(xiàn)為社會關系 (二)犯罪客體必須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三)犯罪客體必須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一 )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整體。 (5)犯罪對象不是犯罪分類的根據,而犯罪客體則是犯罪分類的根據。在這些要件中,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在客觀方面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構成要件的核心要件;危害結果是大多數(shù)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的要件;犯罪的方法、時間、地點則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觀方面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作為的核心在于,行為人在外部形式上表現(xiàn)為一種積極的身體活動,如舉刀殺人的動作。因此,拒不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行為,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因為對于故意犯罪來說,行為人之所以實施犯罪就是希望或放任自己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對于過失犯罪來說,造成嚴重后果是過失犯罪的必要條件。 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以不作為形式犯通常以作為形式實施的犯罪。間接危害結果,是由危害行為間接造成的侵害事實。前者是指現(xiàn)象形態(tài)表現(xiàn)為物質性變化的危害結果,它往往是有形的,可以具體認定和測量的,如致人死亡、致人傷害、毀損財物等,都是物質性結果。 要求我們在認定刑法因果關系的過程中,要實事求是,不能主觀臆斷,憑想象、推測來確定因果關系。這種聯(lián)系稱為必然因果關系,它是因果關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現(xiàn)形式。( 2)介入原因必須是異常原因。但是,不作為與作為是兩種不同的行為方式,因而表現(xiàn)在因果關系上,具有不同的特點。行為人應否負刑事責任不僅取決于客觀事實,還取決于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及所造成的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在具有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行為人可能沒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與過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六、案例分析 案例 1 劉某,某幼兒園教師,一日,劉某帶小朋友們去郊區(qū)游玩,路過一個農民菜地旁邊的糞池時,小朋友乙不小心掉入糞池。但是,乙將汽車開出5分鐘后,即遇山洪爆發(fā),泥石流將其沖下山摔死。此即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4)已滿 14周歲不滿 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精神障礙 刑法第 18條專門規(guī)定了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 (六 )特殊身份 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規(guī)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狀態(tài)。刑法第 31條規(guī)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該案發(fā)生后,引起當?shù)厝罕姷臉O大憤慨,社會輿論強烈要求嚴懲兇手,為死者申冤。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能對法律或者客觀事實發(fā)生認識錯誤,這種認識錯誤既可能影響罪過的有無與形式,也可能影響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既遂與未遂,因而需要研究,但認識錯誤本身不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內容。第三,對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相聯(lián)系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 由于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中包括必然與可能兩種情況,因而直接故意又可以分為兩種基本的類型:一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二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例如,行為人在其夫碗里投毒殺夫,明知幼子可能分食毒藥,但由于殺夫心切而放任幼子中毒死亡。直接故意包括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必然性,也包括明知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而間接故意僅指行為人明知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犯罪故意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特定內容,具體表現(xiàn)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的認識與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而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為人有意識地實施某種行為。( 2)刑法規(guī)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guī)定的才負刑事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xiàn)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為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為例外的精神。如何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危害結果? 刑法理論對此見解不一,主觀說認為,應以行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客觀說認為,應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進行判斷;折衷說認為,行為人的注意能力高于一般人時應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行為人的注意能力低于一般人時應以行為人的注意能力為標準。 過于自信過失與間接故意有相似之處,都認識到危害結果可能發(fā)生,都不是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但兩者是不同的心理態(tài)度,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1)在認識因素上,對危害結果是否由可能性轉化為現(xiàn)實性的認識不同。 ( 3)不能將存在“僥幸”心理的行為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 )犯罪目的 所謂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實現(xiàn)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也就是危害結果在犯罪人主觀上的表現(xiàn)。( 2)從產生順序上看,犯罪動機產生在前,犯罪目的產生在后。既然某種行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就不能因為行為人誤認為是犯罪而認定為有罪。這類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就要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屬于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前述例中行為人客觀上雖然實施了盜竊槍支的行為,但主觀上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該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沒有統(tǒng)一起來,故不能認定為盜竊槍支罪;行為人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也實施盜竊行為,槍支同時具有財產價值,因而可以評價為財物,于是,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相統(tǒng)一了,故應認定為盜竊罪。這種情況下,由于行為人不存在故意犯罪的故意,因而不應論以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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