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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簡明法規(guī)系列(一)-全文預覽

2024-11-16 23:44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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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時高中以下學校停頓上課家中有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或國中以下子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1人覈實停頓辦公以照顧子。9、 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準者。6、 奉派或奉準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間在1年以內者。2、參加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準者。流產假42懷5個月以上流產。10繼父母、配偶父母或子亡。4、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年資未銜接者得按任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shù)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於第3年仍未修畢者視為放棄。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婚假14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準延後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2、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fā)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準給7日其請假日數(shù)併入事假計算。惟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獲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不服服務機關復者得於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丁等免職專案考績一次記2大功晉本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1級並給與1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年功俸俸級者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乙等晉本俸1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1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俸級者給與1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另予考績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年而連續(xù)任職已達6個月者之考績。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 捌、 考績:一、 考績種類相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暨施行細則、考績委員會組織規(guī)程、公務人員保障法。3.依項第6款規(guī)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應予留停薪者其間依有關法規(guī)之規(guī)定。4.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間在1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8.請病假已滿公務人員請假規(guī)則第3條項第2款延長之限或請公假已滿同規(guī)則第4條第5款規(guī)定之限仍不能銷假者。4.配合國策奉派國外協(xié)助友邦工作者。公務人員俸給法4條曾任警佐待遇人員年資之提敘公務人員曾任警佐待遇人員之服務成績優(yōu)良且與擬任職務職等官階〕相當、性質相近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5條規(guī)定提敘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4條曾任行政機關等年資之提敘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yè)或任官有案軍職之年資如與現(xiàn)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yōu)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級如尚有積餘年資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之規(guī)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級。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3條獲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之改敘現(xiàn)職人員獲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應於獲得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3個月內。 前項仍予照支原敘較高俸級俸點人員日後再調回原任高官等職務時其照支之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等俸級時敘至年功俸級為止其原照支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 陸、 俸給:項  目內      容參考法規(guī)同官等內調任職等之俸級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7.經機關核準帶職帶薪進修或研究六個月以上於進修或研究間者。4.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專業(yè)獎章不含依服務年資頒給者。4.曾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者。3.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以上之人員。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 伍、 陞遷:項  目內      容參考法規(guī)現(xiàn)職人員陞遷機關職務出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甄審。未經列臨時出缺之職務應依考試及格人員分發(fā)辦法規(guī)定申請分發(fā)考試及格人員。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2條非現(xiàn)職人員之僱用各機關非主職務有第一點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xiàn)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yè)務報經分發(fā)機關同意得依以下各款規(guī)定:1.各機關委任非主職務經列為考試分發(fā)職缺在未分配考試錄取人員遞補前得約僱人員該職缺之業(yè)務?!常罚鞯燃壧胤N考試及格人員之調任應受各該考試及任用法規(guī)之限制。3〕經教育行政主機關認可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yè)學校畢業(yè)其科別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5〕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yè)機構委任第五職等以上、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尉以上軍官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yōu)良有證明者。2〕經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分類職位第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6〕曾任主機關登記有案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及年營業(yè)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具有規(guī)模及聲譽之民營事業(yè)機構依法委任之經理人、執(zhí)行業(yè)務股東、董事長或技術部門、專業(yè)部門主職務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yōu)良有證明者。3〕在認可之國內外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yè)得有學士以上學位其學系、輔系或研究所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即指各機關依同條第四項、第五項進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轉任人員自轉任生效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以該銓敘審定資格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但曾在公私立醫(yī)療機構擔任與其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任低一級職務之經歷6個月以上者得免予試用。未曾任非由醫(y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者除獲得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外不得轉調其他非由醫(y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2.經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yè)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yōu)良有證明者得轉任委任第三職等職務。4.大學畢業(yè)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6年者。公務人員任用法7條依升官等訓練獲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現(xiàn)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五職等本俸級且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具以下資格之一者獲得升任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8條銓敘部審定案件重行審定對於銓敘部審定案件如有異議得於文到3個月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陳由本機關長官依送審程序轉請重行審定。7.薦任升官等考試:獲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3.高考三級三等特考〕:獲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3.依法律規(guī)定有迴避任用之情形。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辦法第29條免除基礎訓練1.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xiàn)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五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同等級以上之考試及格資格者。3.依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5.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仍繼續(xù)以技術人員任用現(xiàn)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3條薦任升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1.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xiàn)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6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初等考試及五等特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人事簡明法規(guī)系列一〕公務人員根本權益簡明手冊臺中縣人事處編印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第一版目  錄壹、 考試 1貳、 任用 5參、 調任 8肆、 職務代理 13伍、 陞遷 15陸、 俸給 17柒、 留職停薪 20捌、 考績 22玖、 差假 25壹拾、 服務獎章 28壹拾壹、 服務 30壹拾貳、 出國境〕 31壹拾參、 訓練進修 32壹拾肆、 行政救濟 35壹拾伍、 補助 38壹拾陸、 退休 42壹拾柒、 資遣 45壹拾捌、 因公傷殘亡慰問金 46壹拾玖、 撫卹 48貳拾、 公教人員保險 50貳拾壹、 全民安康保險 54貳拾貳、 一般人事理 56壹、 考試:項  目內      容參考法規(guī)高等考試及一、二、三等特考應考資格1.高考一級、一等特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博士學位者或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4年者。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普通考試及四等特考應考資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相當類科畢業(yè)者或初等考試及格滿3年者。3.依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xiàn)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4.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xiàn)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2.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仍繼續(xù)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 升官等考試。現(xiàn)職人員於訓練間之權益現(xiàn)職人員經考試錄取以原具資格派代者於訓練間均繼續(xù)保有現(xiàn)職公務人員之身分低於實務訓練之級俸者準予按實務訓練之級俸支給。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2.所分配職務依規(guī)定須特殊查核而拒絕承受查核或經查核結果認為不得擔任該職務。2.高考二級二等特考〕:獲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6.簡任升官等考試:獲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2.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依升官等訓練獲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公務人員銓敘合格實授現(xiàn)任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級且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者具有高考或相當之考試〕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3年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yè)任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職務滿6年資格之一者獲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不須經升官等考試。3.??茖W校畢業(yè)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8年者。公務人員任用法7條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1.經專門職業(yè)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後曾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yè)或技術職務2年以上成績優(yōu)良有證明者得轉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醫(y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醫(yī)事人員得否轉調其他非由醫(y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凡經醫(y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或改任之現(xiàn)職醫(yī)事人員其於本條例施行前曾擔任非由醫(y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經銓敘審定有案者得依所具任用資格轉調其他非由醫(yī)事人員擔任之職務。試用滿成績不及格者停頓試用並予解職。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六至第九職等考試、薦任職或分類職位第六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5〕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蚬珷I事業(yè)機構薦任第九職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以上職務或曾任中校以上軍官滿2年且其工作性質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成績優(yōu)良有證明者。3.現(xiàn)職公務人員有以下各款資歷之一者得認為具擬調任之薦任職務職系專長:1〕具有第五條各款資歷之一者。但科目類似之學分不得重複採計。2〕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低於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分類職位第二職等考試、委任職或分類職位第二職等升等考試及格其考試類科或職系與調任職務職系性質相近者。6.現(xiàn)職公務人員在本機關任職滿3年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知能足以勝任繳有服務機關證明且其資歷依銓敘審定之官等分別已達前3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shù)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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