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讓買方望而生畏。雖然我們沒有航海過失免責制度下貨損數額的準確資料,但保守估計,這種貨損應該有上千億美元之巨了。 2.貨方的風險分擔不公平 無論是 1924 年制訂的《海牙規(guī)則》、 還是 1968 年制訂的《海牙 — 維斯比規(guī)則》 ,甚至是我國的《海商法》,在制訂時都 傾向于保護承運人的利益。陸上運輸的承運人很明顯是不能對貨損辯稱是因為司機駕駛車輛的過失發(fā)生碰撞造成的而要求免責的。對于貨方而言,由于不能得到事發(fā)現場準確無 誤的證據,同時對于國際貿易慣例中條規(guī)的不熟悉,留下漏洞,無法準確判斷出 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 ,為避免造成貿易合同違約,只得選擇獨自承擔所有貨物損失,造成 無辜受害人承擔他人過失所造成的損害 。 由于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管船過失與管貨過失的界線 在實際中很 難把握,舉證也 十分 困難,承運人可援用的主要是航海過失免責的法律規(guī)定 ,以此來保護自身利益。 “ 管理船舶的過失 ” 與 “ 管理貨物的過失 ” 是一對 很容易混淆 的概念 , 因為兩種過失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有時一種過失可能被另一種過失所掩蓋,但實際上,其責任確定完全不同。 1. 承運人逃避管貨過失賠償 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簽訂貿易合同后,運輸貨物從而讓貨物可以順利到達買方所在地成為了 促進合作成功的紐帶。在國際上,同無單放貨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一樣,航海過失免責一直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免除賠償責任的,除第(二)項規(guī)定的原因外,應當負舉證責任。 ( 3) 取消航海過失免責,將很可能導致承運人因惡劣天氣等海上風險造成的貨損、貨差免責權利的喪失。 保留航海過失免責理由分析 主張 保留 航海過失免責的主要理由有: ( 1)目前在貨主和船東之間 , 進而在貨物保險方與船東保賠協(xié)會之間 , 就風險分擔已達成了微妙的平衡 , 保險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以航海過失免責為基礎。 如果違反《 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 規(guī)則》有關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船舶在航 程中極有可能變得不適航,承運人因此是要承擔責任。 ( 2) 由于 當時的通信手段落后,船舶所有人很難控制船舶,甚至對船舶上發(fā)生的事一無所知,無法適用雇主原則來確認承運人的責任。 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理由分析 主張取消航海過失免責的主要理由有: ( 1)在航運發(fā)展早期, 國際上總體的 航海技術落后, 加之 海上運輸 風險巨大,航海過失免責在承運人責任制中的設立在當時的科技和經濟發(fā)展水平下,實際上是為船貨雙方 的 利益平衡尋找一個支點。因此正是這一表面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合理分擔了早期航海貿 易過程中船貨雙方的風險和利益,促進了國際海運業(yè)的飛速發(fā)展,帶來了國際貨物貿易的繁榮昌盛。 各國政府特別是海運大國為了促進 國際貿易下 航運業(yè)的發(fā)展而允許承運人享受航海過失免責所帶來的好處。 在航海技術不發(fā)達的年代,海上運輸風險巨大,船舶抗拒災難的能力有限 。船舶開航之后,存在著諸多承運人本人無法控制的因素,船員的良好船藝仍然無法避免海上航行中特有的碰撞、觸礁等災難性事故,而且發(fā)生觸碰事故后,船舶自身也常常遭到巨大的損失。 “ 航海過失 ” ( nautical fault)包括駕駛船舶的過失和管理船舶的過失。 明確規(guī)定托運人義務 以前的公約都側重于承運人,對承運人義務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但對于貨主應該承擔一個什么樣的責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便有,也是各國國內法規(guī)定。這些公約都對承運人的合同自由進行了嚴格限制。 取消 “ 航海過失免責 ” 條款 《海牙規(guī)則》、《海牙 — 維斯比規(guī)則》規(guī)定了承運人的 17 項傳統(tǒng)免責事項,我國《海商法》借 鑒《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了承運人的 12 項免責事項。 《海牙規(guī)則》規(guī)定,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 100 英鎊或相當于 100 英鎊的等值貨幣。新公約責任主體則還包括了海運履約方。 (三)《鹿特丹規(guī)則》的主要 變化 適用范圍擴大 新公約首次確立“海運 +其他運輸方式”(海運區(qū)段以及海運前后其他運輸方式的區(qū)段)的法律制度,公約的適用范圍有很大變化。而這種法律的不統(tǒng)一,阻礙了國際間貨物的自由流動,直接增加了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因此亟需對全球海運立法進行統(tǒng)一。 《海牙規(guī)則》是最早和影響最大的 一個規(guī)范承運人和托運人及有關當事人權利與義務、責任與豁免的慣例文件,盡管其存在明顯偏袒船方利益,但它在上世紀三十年代建立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統(tǒng)一的局面;《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是《海牙規(guī)則》的進步,其對《海牙規(guī)則》在適用范圍、賠償限額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補充,內容比較傾向于承運人利益,其加入國家為 29 個,是成員國最多的公約;《漢堡規(guī)則》很多條款偏向于貨主,但由于成員國比較少,特別是沒有一個海運大國,甚至沒有一個經貿大國,其實際影響無疑大打折扣。這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4 21 個國家兼有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包括幾個世界上主要的貿易航運大國 , 如美國、希臘、荷蘭等。 當日,共有 16 個國家進行了簽署,正式成為 《鹿特丹規(guī)則》 的成員國,這些國家是: 剛果、丹麥、法國、加蓬、加納、希臘、幾內亞、荷蘭、尼日利亞、挪威、波蘭、塞內加爾、西班牙、瑞士、多哥和美國 。 《鹿特丹規(guī)則》是一個現代的、統(tǒng)一的包含海上國際貨物運輸 , 但不僅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貨物運輸的國際貨物運輸公約。 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一、《鹿特丹規(guī)則》概述 ( 一) 《鹿特丹規(guī)則》的產生背景及最新動態(tài) 從當 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 的發(fā)展形勢來看, 進入 21 世紀的國際貿易和航運,不論是在船貨各方的力量方面,還是在國際貨物的運輸方式方面,都有很大的 變化。第二部分是 從國際化的視野分析航海過失免責及其存廢爭議。進 而站在最利于我國國際貿易發(fā)展的立場上,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可行的建議 。 《鹿特丹規(guī)則》 取消了 航海過失免責 條款,這與我國《海商法》大不一樣。 進入 21 世紀的國際貿易和航運,與 20 世紀初《海牙規(guī)則》所產生的時代相比較,不論是船貨各方的力量對比 ,還是國際貨物的運輸方式,都要求產生新的國際公約,以適應這種新 形勢。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關鍵詞: 《鹿特丹規(guī)則》 。 在當前 國際貿易下的 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 中國因 航海過失免責 而 引發(fā)一 定 問題及 糾紛,對我國對外 貿易的穩(wěn)定發(fā)展造成了不利影響。 畢業(yè)論文(設計)作者簽名: 簽名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摘 要 國際貿易與國際慣例是兩個密不可分的主體 。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編號: 0601010136 畢業(yè)論文(設計) 題目 《鹿特丹規(guī)則》與 我國航海過失免責 院 (系) 經濟學院 專 業(yè) 國際經濟與貿易 學生姓名 王婧萱 成 績 指導教師 姚 立 (職稱) 副教授 2021 年 5 月 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誠信聲明 本人鄭重聲明:所呈交的畢業(yè)設計(論文)是 我個人在導師指導下 , 由 我 本人獨立完成 的。 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襲或剽竊行為,本人愿承擔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責任。 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 保留 航海過失免責。剖析 我國 國際 貿易發(fā)展 現狀 , 聯系實際問題 對《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建議, 分析中國對 《鹿特丹規(guī) 則》應采取的態(tài)度 ,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 國際 貿易的發(fā)展 。 管貨過失 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Abstract International Trade is inseparable from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known as the Rotterdam Rules (RR) will be taken effect within half a year. It will be import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trade and our maritime industry. 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is pletely unique and controversial to shipping business.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whether to eliminate this term. China Maritime Law retains the term of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still has problems which caused by the term of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and those problems often cause adverse effec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Rotterdam Rules eliminate the term of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 we can analyze the problems which caused by the term from the view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know beneficial and adverse effects. Combi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practical problems, the paper will give some suggestion about the change in China Maritime Law, so that it can prompt the steady growth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Key words: The Rotterdam Rules。 主要貿易及 航運國家 對 《鹿特丹規(guī) 則》 的 認可使之 于不久的將來 生效, 這 預示著調整國際貨物運輸的國際立法,結束 “海牙時代 ”,開啟一個新的 “鹿特丹時代 ”。而對于 《鹿特丹規(guī)則》 的深入研究 也是我國當前國際貿易發(fā)展形勢下刻不容緩的事。發(fā)現我國《海商法》與 《鹿特丹規(guī)則》的明顯差異,集中研究航海過失免責問題,以此一個關注點為突破口, 通過深入的、全方位的研究來探討 其在我國引發(fā) 的問題, 并透過 《鹿特丹規(guī)則》 從相反角度 進 行研究,分析出有利與不利影響。在第一部分 中,本文介紹了 《鹿特丹規(guī)則》的 概況。第五部分, 著重分析 我國 總體的國際貿易 形勢 , 提出 現階段我國是否應該 修改《海商法》 及應對 《鹿特丹規(guī)則》 這一最新國際海運公約 的態(tài)度 。 2021 年 12 月 11 日 , 聯合國大會第 63 界會議第 67 次全體會議 于紐約審議通過 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提交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 , 因 決定 在鹿特丹這個城市 正式 簽署 發(fā)布, 該 公約又被稱為《鹿特丹規(guī)則》。 2021 年 9 月 23 日,備受關注的 《鹿特丹規(guī)則》在荷蘭的鹿特丹 如期 舉行 了簽字儀式。 目前, 其 簽署國已達到了 21 個。 (二)《鹿特丹規(guī)則》與三大國際海運公約的關系 在《鹿特丹規(guī)則》之前,國際上已經有了 1924 年的《海牙規(guī)則》、 1968 年的《海牙一維斯比規(guī)則》和 1978 年的《漢堡規(guī)則》三個海運國際公約。三個公約的并存加上各個國家制定的國內法也不盡相同,進一步加劇了國際海運法律的不統(tǒng)一。并且應對當北京工商大學畢業(yè)論文 5 前多式聯運的發(fā)展趨勢,規(guī)則規(guī)定參加本公約,必須同時退出已參加的《海牙規(guī)則》《維斯比規(guī)則》或者《漢堡規(guī)則》,最大限度地擴大適用范圍,以實現海陸統(tǒng)一,促進國際貿易和航運的發(fā)展,這也是制定本公約的最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