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X 刑終字第 XX號 原公訴機關(guān)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 。 辯護人王 XX,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劉 XX 出庭履行職務(wù)。 2020年 6月 10日下午 2時許,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乘王 XX 不在家,手持刮 刀、改錐闖入王 XX 家,對王妻持械威脅恫嚇,并四處翻找,未找到假幣,卻找到現(xiàn)金人民幣 1000余元,被告人秦 X 浩將錢裝入自己錢包(后與被告人魯 X成、被告人李 X平分)。截至 2020 年 7月 22日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魯 X成、被告人李 X 全部被逮捕歸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魯 X 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 X 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6年。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guān)指控上訴人秦 X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 X 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 X 搶劫罪的罪名成立。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申請人:郭 XX 、 一九九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日 附:本人所獲大學畢業(yè)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本人所獲副教授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2020 年 4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這時,朱犯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就產(chǎn)生行兇的惡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蓋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某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 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XX 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 2020】 X 民初字第 25號 原告:孫 X 杰,男, 1946年 8月 21日出生于 XX 省 XX 縣系 XX 公司退休干部,住 XX 公司宿舍樓 X 棟 X 單元 X 號。 原告孫 X 杰訴稱,原、被告系叔侄關(guān)系, 2020年 8月,原告孫 X 杰經(jīng)被告孫 X 林的父母請求,在辦理了相關(guān)手續(xù)后,收被告孫 X 林為養(yǎng)子,養(yǎng)父子關(guān)系確定后,同年 9月 1日,原告孫 X杰將被告孫 X 林的戶口由原籍 XX 省 XX 縣 XX村轉(zhuǎn)至 XX 市,并為被告孫 X 林找了工作。 被告孫 X 林辯稱,在與原告確定養(yǎng)父子關(guān)系后,每月將 1000余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原告孫 X 杰,被告孫 X 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孫 X 杰交了近 3 萬元工資。原告孫 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 3 萬余元的工資,只從原告孫 X 杰處得到不滿 1 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孫 X 杰退回被告孫 X 林所交工資的剩余部分 2 萬元,并資助被告孫 X 林部分結(jié)婚所需費用。 本院認為:原告孫 X 杰和被告孫 X 林為養(yǎng)父子關(guān)系期間,因雙方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fā)生分歧而出現(xiàn)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顯屬被告孫 X 林的錯誤。 如不服從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nèi),向 本院遞交上訴訟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 XX 高級人民法院。 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追究趙志平的刑事責任。我一人出國后,趙某與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個月并在 XX度假村的別墅內(nèi)以 “ 夫妻 ” 名義同居。趙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重婚罪。 證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 趙某在 市 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 “ 夫妻 ” 名義同居的房東、鄰居的證詞 1 份; 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 渡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 1 份; 趙某與余某飛機的 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 1 份。 1995年 3月,因盜竊犯罪被 XX 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 1年。委托代理人 XXX。當章XX在電影院沙灘玩時,以買糖為誘餌,將章 XX 引向 XX 電影院大門右側(cè)然后抱起來轉(zhuǎn)向西菜市從西菜市東頭一個食品門市部,買了一個燒餅給章 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 1時左右,孫 XX 才把章 XX 抱回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 XX 用雙手將章 XX 掐死然后把章 XX 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床下, 9月5 日中午,孫 XX 到其母親的住處取來小刀一把,還找了一塊灰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鐘當同住樓上的嬸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學之后,孫 XX 將尸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當夜,孫 XX 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尸體拋入河中。孫 還不止一次地對著行人指指點點說:“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 ”等等。( 3。 上述事實的論據(jù)如下:( 1)、尸體檢驗報告;血型檢驗報告。在殺人分尸之前,孫 XX曾向好友李 XX 誘惑 “人肉最嫩,味道最鮮最美,吃一個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小孩肉最好 ”。于 2020年 9月 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XXX 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辯護人 XXX 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 年 9月 13日現(xiàn)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自 訴人:張紅 二 00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XXX 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檢刑訴 【 2020】 第 XX號 被告人:孫 XX,男, 28 歲, 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 XX省 XX 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 XX 市 XX 工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 XX 市 XX 路 XX 號,孫 XX 小學逃學被學校除名。我與趙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時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guān)系。 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 事實與理由 我與趙某于 1977 年結(jié)婚,育有一女,女兒早已成家并在國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 2020 年趙某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 市 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錢給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結(jié)識了在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wù)工 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 “ 夫妻 ” 名義住在一起。 被 告人趙某,男, 57 歲,漢族,大學本科畢業(yè),住在宿舍樓 棟 單元 號。據(jù)此,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孫 X 杰與被告孫 X 林解除養(yǎng)父子關(guān)系; 二、被告孫 X 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原告孫 X 杰; 三、原告孫 X 杰付給被告孫 X 林 3000元錢作為被告孫 X 林結(jié)婚成家的資助。期間,被告孫 X 林將工資交給原告孫 X杰是盡人子之情,而原告孫 X 杰負責全家生活開支,還給被告孫 X 林零花錢,為被告孫 X 林購買衣物,也盡了為父之責 ,再斷無向被告孫 X 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原告孫 X 杰再也不 給被告孫 X 林零花錢。 2020 年 8 月,被告孫 X 林在其制藥廠分得一間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將工資交給原告孫 X杰,原告孫 X 杰與被告孫 X 林在 2020 年 10 月上旬,因被告孫X 林婚姻問題發(fā)生爭吵,被告孫 X 林于 2020 年 10月 23日晚與其生母一 道趁原告孫 X 杰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原告孫 X 杰買來僅兩個月價值 4000元的松下彩電一臺搬走,原告孫 X 杰發(fā)現(xiàn)后大為不滿,在要求被告孫 X 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于 2020年 11 月 2日向 XX 市人民法院起訴。 原告孫 X 杰與被告孫 X 林脫離養(yǎng)父子關(guān)系一案,本院于 2020年 11 月 2 日受理后,由審判長張 XX 和人民陪審員朱 XX、王XX 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附本案預審卷宗 XX 頁。經(jīng)比對,朱 XX 指紋與現(xiàn)場指印亦相同。 違法犯罪經(jīng)歷: 4月 10日晚,朱某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肯帶他,他就躲在徐 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電影場。是被害人徐XX 的侄子, 2020年前隨在 XX 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jīng)常耍流氓。 本人 1980年 9 月考入 XX 大學中文系學習, 1984年獲得文學學士學位; 1984 年 7 月在 XX 大學中文系任教; 1989 年被評為講師;因教學科研成績突出, 1993 年被破格評委副教授,授予高級職稱證書。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堅持上訴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 X 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 X 搶劫罪的指控。)、捆綁王妻用的繩索、被害人王妻內(nèi)褲上的精斑檢驗鑒定結(jié)果、被害人王妻的陳述、被告人魯 X 成勾結(jié)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的供述等。作案后,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按約定向被告人魯報信,并將照相機交給被告人魯 X成。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審被告人秦 X浩、原審被告人魯 X 成不服,提出上訴。 辯護人葉 XX,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 拘留的理由和依據(jù): 2020 年 1 月 31 日深夜, XX 市 XX 縣XX村女村民葉 XX 母子被殘忍殺害。 X.刑事自訴狀正文部分應(yīng)寫明的內(nèi)容依次是( 案由和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證人姓名和住址、證據(jù)的名稱與來源 )。 F.法律文書在論述理由時的基本要求是( 據(jù)法說理,分析有力 )。 D.第二審刑事判決書作出部分改判結(jié)果時,其判決主文應(yīng)當依次寫明( 維持的內(nèi)容、撤銷的內(nèi)容、改判的內(nèi)容 )。 D.第一審刑事判 決書的首部除制作機關(guān)名稱、文書名稱以及編號之外,應(yīng)依次寫明的項目是( 公訴機關(guān)、被告人、辯護人、案件的由來和審判經(jīng)過 )。 X.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是( 公安機關(guān)偵查人員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guān)負責人 )審查批準立案的法律文書。 R.人民檢察院針對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訴書應(yīng)當送達( 上一級人民法院 )。 M.民事答辯狀的制作主體是( 被告 )。 D.對死緩罪犯提請執(zhí)行死刑意見書屬于( 監(jiān)獄 )制作的法律文書。 C.撤銷案件通知書的送達對象是( 人民檢察院 )。 三、選擇題 B.辯護詞屬于( 訴訟文書 )。 Z 仲裁協(xié)議書的概念、結(jié)構(gòu)和寫作內(nèi)容。當事人為法人的,寫明其單位的全稱和住所地,并另行寫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職務(wù);當事人為非法人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或字號和住所地,并另行寫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別、職務(wù)。 Y.要求復議意見書的概念和功能。 答:指公安機關(guān)偵查人員對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經(jīng)過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并屬于公安機關(guān)管轄的案件,報請領(lǐng)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是原告指控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非法的一種法律文書 ,是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的工具 ,也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依據(jù) . X.行政起訴狀的正文部分包括哪些內(nèi)容? 答 。事實與理由 。 適 用范圍: X 刑事自訴狀的概念和功能。一是概括闡明被告人行為的犯罪性質(zhì)和構(gòu)成罪名;二是指出被告人犯罪行為觸犯的刑事法律條款,這是定罪和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jù);三是認定被告人是否具有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和法律依據(jù),依法提出量刑的傾向性意見;四是寫明作出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jù),即寫明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依據(jù)。 答:是公安機關(guān)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制作的法律文書。 3)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 答:( 1)駁回自訴用刑事裁定書( 2)準許自訴或按撤訴處理用刑事裁定書( 3)終止審理用刑事裁定書( 4)中止審理用刑事裁定書。 答;現(xiàn)場勘查筆錄;偵查實驗筆錄;調(diào)查筆錄 S.什么是立案決定書,它的功能是什么 答: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yīng)由本院決定立案偵查時所制作的文書。 R.如何敘寫第一審行政 判決書的事實? 答:首先應(yīng)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