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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網(wǎng)絡學院(已修改)

2024-10-15 21:30 本頁面
 

【正文】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網(wǎng)絡學院 經濟法學 Economic Law 第一編 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 本章共四節(jié): ? 第一節(jié) 經濟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 ? 第二節(jié)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 第三節(jié)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 第四節(jié) 經濟法的體系 第一節(jié) 經濟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 ? 一 、 經濟法學研究的邏輯起點 —— 調整對象研究 ? 1. 部門法概念的意義 ? 2.部門法的必要概念要素 —— 調整對象 ? 二 、 重要意義 ? 1. 奠定經濟法理論研究的理論基石 。 ? 2.回應其他學科的否定和質疑。 第二節(jié)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 一、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述評 ? ( 一 ) 否定說 ? 否定說認為經濟法不具備特有的調整對象 ,人們所謂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實都是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 , 所以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 。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大多為非經濟法學者 。 否定說類型 1. 綜合經濟法論 。 即認為經濟法是分屬于其他各部門法的調整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綜合概念 。 代表人物: 王家福 。 2. 學科經濟法論 。 即認為經濟法是研究經濟法規(guī)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guī)律的法律學科 。 代表人物: 佟柔 。 否定說類型 ?3. 經濟行政法論 。 即認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應全部或部分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對于這一部分的經濟關系 , 或歸行政法調整 , 或在行政法下設立一個新的行政法分支 , 即 “ 經濟行政法 ” 。 代表人物:粱彗星 。 ? ( 《 中國經濟法諸論 》 , 法律出版社 1987年版 ) ( 二 ) 第一時期肯定說 ( 1992年前 ) : ( 大經濟法觀點 ) ? 1. 縱橫說 。 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機關 、 企業(yè) 、 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 。1986年前經濟法學者都持這一觀點 。 代表人物:陶和謙 , 《 經濟法學 》 , 群眾出版社 1983年版 。 ? 2. 密切聯(lián)系說 。 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lián)系的經濟協(xié)作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 代表人物: 陶和謙 , 《 經濟法學 》 , 群眾出版社 1989年版 。 3. 兩者的區(qū)別 ? ( 1) 產生時間不同 。 1986年 《 民法通則 》頒布前 , 經濟法學界主要持前者; 1986年后 , 后者占據(jù)主導 。 ? ( 2)調整范圍不同。前者統(tǒng)一調整縱橫兩個方向的經濟關系;后者則調整縱向經濟關系以及與縱向管理密切相關的的橫向經濟關系。 4.大經濟法觀點產生的根源 ? ( 1) 中國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 。 ? ( 2) 公有制國家民法不甚發(fā)達 。 ? ( 3) 80年代中國經濟建設和經濟法制建設的熱潮 。 ( 二 ) 第二階段肯定說 ( 1992年以后 ) 1. 經濟協(xié)調關系說 ? ( 1) 代表人物: 楊紫煊 , 《 經濟法 》 ,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 。 ? ( 2) 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協(xié)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特定經濟關系 。 內容包括:企業(yè)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經濟保障關系 。 ? ( 3) 評述: ? 首先 , 剔除了原大經濟法觀點中本屬民法調整的內容; ? 其次 , 企業(yè)組織管理關系未做具體劃分; ? 再次 , 籠統(tǒng)的將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納入經濟法調整范圍 。 2.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 ? ( 1) 代表人物: 李昌麒 , 《 經濟法 ――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 》 。 ? ( 2) 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 。內容包括: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市場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社會分配關系 。 ? ( 3) 評述:首先 , 明確了 “ 國家干預經濟 ” 在經濟法中的意義和地位 ,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經濟法的客觀要求 。 ? 其次 , “ 需要國家干預 ” 的經濟關系說法過于模糊 , 無法準確界定其范圍 。 ? 再次 , 具體劃分的四部分內容 , 存在交叉 。 3.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 ? ( 1) 代表人物: 劉文華 , 《 新編經濟法學 》 ,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年版 。 ? ( 2) 觀點: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xié)調發(fā)展而制定的 , 有關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統(tǒng)一體系 。 內容包括: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 。 ? ( 3) 評述: ? 首先 , 具有許多合理和可取之處 。 ? 其次 , 將經濟聯(lián)合關系 、 經濟協(xié)作關系和經濟競爭關系 ,籠統(tǒng)的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 , 范圍過大 。 ? 再次,將組織內部經濟關系和涉外經濟關系不作具體分析,籠統(tǒng)的納入經濟法調整對象,不夠準確。 4.國家經濟調節(jié)關系說 ? ( 1) 代表人物: 漆多俊 , 《 經濟法基礎理論 》 ,武漢大學出版社 2020年版 。 ? ( 2) 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在國家調節(jié)社會經濟過程中因國家調節(jié)而引起的 , 以國家 ( 其代表者 )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 。 內容包括:市場障礙排除關系;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 。 ? ( 3) 評述: ? 首先 ,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jié)經濟關系 , 看到了經濟法國家調節(jié)的性質 。 ? 其次,其內容未能涵蓋國家調節(jié)市場的各個方面。 5.社會公共性說 ? ( 1) 代表人物: 王保樹 , 《 經濟法原理 》 ,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1999年版 。 ? ( 2) 觀點:認為經濟法調整發(fā)生在政府 、 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 、 公民個人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 。 內容包括市場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對外經濟管理關系 。 ? ( 3) 評述: ? 首先 , 該學說首次提出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特征 , 具有理論創(chuàng)新意義 。 ? 其次, “ 社會公共性 ” 的概念過于模糊,以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調整對象本身的界定。 二、論爭的癥結 ? 1.理論預設的困境 ? ( 1) 部門法劃分的傳統(tǒng)理論 ? 調整對象+調整方法 ? ( 2) 傳統(tǒng)理論的困境 ? 首先 , 調整對象 ( 社會關系 ) 的復雜性 , 導致需以調整方法加以輔助 。 ? 其次 , 調整方法 , 只有刑事 、 民事和行政三種 ,直接導致除刑法 、 民法和行政法外其他法律部門的生存危機 。 ? 再次,現(xiàn)實法律中,除民、刑、行外亦有諸如財政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存在,而傳統(tǒng)理論則對此無法解釋。 ? ( 3)后果:所謂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對象問題的論爭實際上早已被異化,淪為一場理論上論證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方法與實踐上概括經濟法現(xiàn)象的共性這兩者各執(zhí)一端的 “ 游戲 ” ,論爭失去統(tǒng)一的焦點。 ? 2. 問題與主義之爭 ? 直接導源于蘇聯(lián)的中國經濟法學研究 , 從出現(xiàn)之日起 , 即十分強調 “ 主義 ” 的界定 , 強調在理論前置的情況下 , 探討現(xiàn)實的法律問題 , 直接導致傳統(tǒng)理論無法包容的經濟法現(xiàn)象解釋的混亂和混淆 。 ? 而西方國家的法學研究,更重視的是對現(xiàn)實中出現(xiàn)的新法律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構建超越于傳統(tǒng)理論的法學新理論框架。 三、對傳統(tǒng)理論的超越和批判 ? 1. 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仍是 “ 調整對象說 ” , 只是這一 “ 調整對象 ” 不再是受“ 調整方法 ” 異化的調整對象 , 應予以還原 。 ? 2.劃分法律部門不再有萬能的標準,而應根據(jù)法律實踐的客觀需要結合一定的前瞻性認識,對調整社會生活中某一類具備一定共性的社會關系的同質法律規(guī)范進行系統(tǒng)綜合,形成一個法律部門。 ? 3. 獨立法律部門形成的條件 ? ( 1) 這些法律規(guī)范調整的社會關系 ( 調整對象 )應具備某種 “ 共性 ” ; ? ( 2) 將這些具備共性的法律規(guī)范進行綜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門的高度來研究是必要的; ? ( 3) 實踐中這類法律規(guī)范的存在已經達到一定的數(shù)量; ? ( 4)將這些規(guī)范綜合為法律部門具備理論上的價值,即能更好地認識和總結規(guī)律,并更好地指導實踐。 第三節(jié) 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總體上的關系 ?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 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 商法與民法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表層區(qū)別 ? 經濟法 ? 限制意思自治 ? 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 經濟法側重于從宏觀利益協(xié)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蕩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 經濟社會和生態(tài)目標 ? 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 ? 穩(wěn)定性較弱 ? 民商法 ? 強調意思自治 ? 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 ? 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fā)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 重視經濟目標 ? 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 穩(wěn)定性較強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的深層區(qū)別 ?1.市場主體的假設不同,民商法對其所規(guī)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平等、勻質的 “ 經濟人 ” ;經濟法對其所規(guī)范的市場主體假設為不平等、非勻質、各有具體個性的經濟人兼社會人。 ? 2. 市場整體的假設不同 , 民商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源于古典經濟學 , 市場整體是市場個體的簡單相加 , 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意味著市場整體利益必然增加;經濟法所假設的市場整體 , 則是市場個體的有機組合 , 市場個體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導致市場整體利益增加 。 ? 3.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假設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場的假設,強調市場萬能,政府無能;而經濟法則認為政府是內在于市場的,是經濟生活的內生變量,而非外生變量。 (三)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lián)系 ?1. 調整關系交叉 , 民商法主要調整微觀經濟關系 , 經濟法既調整微觀經濟關系 , 也調整宏觀經濟關系 。 ?2.職能互補,民商法是市場經濟常態(tài)性的法律,它多是通過任意性規(guī)范,導向市場主體自覺遵守市場規(guī)則;經濟法則是市場經濟非常態(tài)性的法律。 ?3. 取向趨同 , 民商法的現(xiàn)代化即私法的社會化 、 公法化 , 其價值取向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日趨一致 。 ?4.要素通用,在兩法之間,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圍內和一定條件下可以通用。經營權、法人制度、民事責任制度等。 (四)民法和商法的關系 ? 1. 法律地位 , 兩者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 ? 2. 調整對象 ? ( 1) 兩者在調整對象上是一種交叉關系 , 民法及于市場和家庭兩個領域 , 商法僅及于市場領域 。 ? ( 2) 民法只調整橫向經濟關系 , 商法還要調整一定的縱向經濟關系 , 如商事監(jiān)管 。 ? ( 3) 商法所調整的企業(yè)內部和商人團體內部的組織和管理關系 , 則不在民法的調整范圍內 。 ? ( 4)商法的調整范圍中含有許多技術性或程度性關系,民法則極少有。 ? 3. 法律屬性 , 兩者都屬于私法范疇 , 但現(xiàn)代商法的社會化程度高于民法 , 兼有公法屬性 。 ? 4. 法律體系 , 民法在制度和體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體系 , 而商法則具有較強的開放性 ( 目前學界公認包括 , 公司 、 破產 、票據(jù) 、 證券 、 保險 、 海商 ) 。 ? 5.與經濟法的關系,商法與經濟法聯(lián)系的緊密程度甚于民法。 (五)民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 1. 調整對象不同 。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的法律 , 而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管理經濟的法律 。 兩者互不隸屬 、 互為補充 ,共同促進經濟的發(fā)展 。 ? 2. 利益本位不同 。 民法是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 ,而經濟法則是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 ? 3.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純粹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組成,而經濟法是以行政法律規(guī)范為主,逐步擴大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作用,并輔以適當?shù)男淌路梢?guī)范。 ?4. 調整方法不同 。 民法的調整方法是民事調整方法 , 經濟法則以行政性調整方法為主 , 民事 、 刑事調整方法為輔 。 ?5. 法律責任不同 , 民法的責任形式多為民事責任 , 注重事后補償性 , 而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則是三者兼有 。 (六)商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 1. 調整對象不同 。 ? 2. 兩者存在著交叉 。 ? 商法是調整商組織與商行為的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而經濟法則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門。 ? 在商法的幾個主要的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體現(xiàn)了這種交叉。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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