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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業(yè)大學教務處(精選5篇)-文庫吧

2024-11-15 12:49 本頁面


【正文】 ........110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先進班集體評選辦法..............................114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學術“騰飛”獎學金評定辦法......................115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助學金發(fā)放管理辦法..............................117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三助”工作實施辦法............................118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助管崗位工作實施細則............................121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助教崗位工作實施細則............................123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助研崗位津貼管理發(fā)放辦法........................124 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勤工助學與困難補助發(fā)放管理辦法..................126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2005年修訂)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新人。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tǒng)一和社會穩(wěn)定的活動。培養(yǎng)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祖國為人民奉獻。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chuàng)新;珍惜時間,學業(yè)有成。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校紀校規(guī);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tǒng)一;遵從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tǒng)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七、勤儉節(jié)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八、熱愛生活,強健體魄。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huán)境,珍惜資源。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自1981年我國實施學位制度以來,各學位授予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樹立良好學習風氣,認真做好學位授予工作,保證了我國學位授予的質量,為我國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學術不端行為,損害了我國學位形象。為進一步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特提出如下意見。一、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對樹立良好學風,培養(yǎng)正直誠信、恪守科學道德、獻身科學研究的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具有重要作用,各學位授予單位必須高度重視學位授予工作中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自覺維護我國學位授予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二、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健全學術道德標準和學術規(guī)范,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對學位申請者和指導教師進行學術道德和誠信教育。在整個培養(yǎng)過程中,都要安排必修環(huán)節(jié),對學位申請者進行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guī)范訓練,培養(yǎng)學位申請者嚴謹的治學態(tài)度和求實的科學精神。要進一步加強指導教師的師德教育,督促指導教師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聲譽,加強學術自律,恪守學術誠信和學術道德。三、學位授予單位要不斷深化學術評價制度改革,改進學術評價方法,完善與學位授予相關的考核評價制度,建立有利于提高學位授予質量的、科學合理的學術評價體系。四、學位授予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建立和完善對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懲處機制,制訂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懲治舞弊作偽行為,促進學術自律。五、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學位授予單位對以下的舞弊作偽行為,必須嚴肅處理。(一)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huán)節(jié)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二)在學位論文或在學期間發(fā)表學術論文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三)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四)其他學術舞弊作偽行為。六、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偽行為的評決機構。學位授予單位在處理舞弊作偽行為時,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根據舞弊作偽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對相關人員做如下處理。(一)對于學位申請者或學位獲得者,可分別做出暫緩學位授予、不授予學位或撤銷學位授予的處理;(二)對于指導教師,可做出暫停招生、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嚴重敗壞學術道德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學術不端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三)對于參與舞弊作偽行為的相關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報省級學位委員會(軍隊系統(tǒng)報軍隊學位委員會)備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七、學位授予單位調查和處理舞弊作偽行為,要規(guī)范程序,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正確把握政策界限;要對舉報人提供必要的保護;要建立合理規(guī)范的復議程序,接受被調查者的復議申請,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做出復議決定;要維護被調查者的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澄清。八、學位授予單位是國家授權從事學位工作的法人單位,對保證學位授予質量負有直接責任,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領導,依據本《意見》精神,完善相關規(guī)章制度,制訂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努力營造良好的學術環(huán)境。九、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和軍隊學位委員會應對本區(qū)域或本系統(tǒng)學位授予單位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監(jiān)督,指導、協助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做好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建設。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2010年2月9日 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教社科[2009]3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長期以來,高等學校廣大教學科研人員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為人師表、嚴謹治學、潛心研究、獻身科學、積極進取、銳意創(chuàng)新,體現了崇高師德,樹立了良好學術風氣,為教學科研事業(yè)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發(fā)生在少數人身上的學術不端行為,敗壞了學術風氣,損害了學校和教師隊伍形象,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絕不姑息。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學風建設,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高等學校對下列學術不端行為,必須進行嚴肅處理:(一)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三)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四)偽造注釋;(五)未參加創(chuàng)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六)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學術不端行為。二、高等學校對本校有關機構或者個人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查處負有直接責任。要遵循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機制,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理辦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高等學校要建立健全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構,充分發(fā)揮專家的作用,加強懲處行為的權威性、科學性。學術委員會是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學術委員會要設立執(zhí)行機構,負責推進學校學風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四、高等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要根據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輕重,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于其所從事的學術工作,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并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查處結果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五、高等學校在調查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要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明辨是非,規(guī)范程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澄清并予以保護。六、高等學校要將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活動的重要內容,廣泛開展學風建設的專題討論,切實提高廣大師生的學術自律意識。要把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作為教師培訓尤其是新教師崗前培訓的必修內容,并納入本??茖W生和研究生教育教學之中,把學風表現作為教師考評的重要內容,把學風建設績效作為高校各級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的長效機制。七、高等學校要通過校內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絡、宣傳櫥窗等各種有效途徑和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學術道德宣傳教育活動,發(fā)揮學術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學術不端行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營造以遵守學術道德為榮、以違反學術道德為恥的良好氛圍。八、各高校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加強對所屬高校學術不端行為處理工作的領導,制定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推進高校學風建設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所有高校(含民辦高校)學風建設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九、各地各部門、各部屬高校關于嚴肅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加強學風建設的有關落實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年底前,我部將對本《通知》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教育部 2009年3月19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 第【34】號令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yǎng)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或其他畢業(yè)實踐環(huán)節(jié))(統(tǒng)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處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三)割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四)偽造數據的;(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第五條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guī)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確責任、規(guī)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chuàng)性。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 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前款規(guī)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第八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guī)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的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yǎng)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蛘叱蜂N其相應學科、專業(yè)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第十二條 發(fā)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確定學術委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林業(yè)大學研究生管理規(guī)定北林研辦發(fā)〔2005〕18號(2012年7月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全面發(fā)展,保證研究生培養(yǎng)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2005年3月發(fā)布)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北京林業(yè)大學根據國家招生政策和規(guī)定錄取的全日制學歷教育研究生(以下簡稱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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