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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小案例-閱讀頁

2024-10-25 08:20本頁面
  

【正文】 屈某某和路某某沒有關系了嗎?,還有權要求路某某給付撫養(yǎng)費嗎?答案如下:,繼父或繼母和手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不因生父母先于繼父母而消除,所以,屈某某和路某某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吳某的去世而消除。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后,父母在經濟上,物質上不再有撫養(yǎng)義務。所以,屈某某雖已21歲,但因其受傷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路某某仍有撫養(yǎng)義務,直到其能獨立生活為止。” 2.《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甲某病變,立下遺囑,全部4間房及財產均由其妻繼承。1980年甲某病故,乙繼承了全部房產,按月給養(yǎng)母生活費。一年后,養(yǎng)母要求脫離養(yǎng)母子關系,按第一次遺囑內容繼承甲某的遺產。所以,第一份遺囑不應把全部財產都當作遺產。(3)該遺產先分出二分之一歸甲妻。乙無份。2001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時間不長,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矛盾激化。李志剛與吳淑華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剛2000年12月購買的商品房內。該房價值人民幣20萬元。李志剛每日早出晚歸,忙于做生意,吳淑華認為李志剛對自己漠不關心,加之其定居國外的女兒請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其與李志剛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園”的住房的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她還提出要求李志剛給予2萬元的經濟幫助,因為是李志剛勸其辭去工作,致使其沒有生活來源。在離婚訴訟期間,吳淑華的父親去世,留有價值10萬元的古畫一幅,未留下遺囑,吳淑華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婚后黃、葉生育兩個子女。2001年,黃明認識了焦娟,兩人彼此都有好感,經人撮合,兩人于2002年結婚。考慮到焦娟沒有子女,黃便與焦商量,把首飾歸焦個人所有,其余財產作為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兩人簽訂了協(xié)議并到市公證處公證。法院受理了此案。原來,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已負主責并且受傷,在賠款后無錢治傷而以個人名義向朋友謝某借款3萬元。劉先生婚前一次性付款買了一套房子?,F(xiàn)在兩人因感情不合決定離婚。當時的房產證上載明張先生的房產份額為70%,王女士的份額為30%。故要求按照載明的房產份額分割。問:該房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何?1999年3月,26歲的胡先生和24歲的江女士舉辦了婚禮。2001年8月,二人用共同生活期間積攢的16萬元購買一套二手房,購房人和房產證上寫的都是江女士的名字。2005年6月。林雅菊、林雅芝系同胞姐妹。2002年春節(jié),林雅芝懷孕。為此,林父讓22歲的姐姐林雅菊代替妹妹和董焦登記。2003年,林雅菊從單位騙得婚姻狀況證明,并和男友陳輝登記結婚。此后王放夫婦對王麗疼愛有加,撫育培養(yǎng)她直至中專畢業(yè)并參加了工作。1999年王春放去世后,王麗對年老無依的養(yǎng)母不但未盡贍養(yǎng)義務,反而多次辱罵甚至企圖將老人趕出住房。養(yǎng)母無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訴,她要求:(1)解除與王麗的關系,并要王麗補償收養(yǎng)十年來的撫育費用;(2)確認王麗無權繼承養(yǎng)父的遺產,房屋變賣后全部收入歸她個人所有,以安度晚年。根據(jù)上述案情,試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養(yǎng)母與王麗的收養(yǎng)關系能否解除? 根據(jù)收養(yǎng)法第27條規(guī)定,養(yǎng)父母與成年養(yǎng)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xié)議解除收養(yǎng)關系。據(jù)此,法院應依法解除雙方的收養(yǎng)關系。根據(jù)收養(yǎng)法第30條規(guī)定,因養(yǎng)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yǎng)父母而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養(yǎng)父母可以要求養(yǎng)子女補償收養(yǎng)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因為王麗與王放夫婦的收養(yǎng)關系合法、有效,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4)該四間房屋依法應作如何處理為妥? 這四間私房是王放夫婦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兩間)屬于養(yǎng)母個人所有,另 一半(兩間)為死者王放的遺產,養(yǎng)母(王妻)與王麗作為死者遺產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均有權分得王放的遺產,原則上每人一間。(男)與王萍(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劉小莉,現(xiàn)年10周歲。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常爭吵不休。1999年5月,劉歌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劉歌提出:離婚后女方應搬出該房遷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xù)租賃居住;女兒劉小莉由他撫養(yǎng)。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試就本案情節(jié),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在被告堅持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否判決雙方離婚?法院可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2)如判決雙方離婚,所生女兒由何方撫養(yǎng)為宜?離婚后女兒劉小莉應由女方撫養(yǎng)為宜。但劉小莉已滿10周歲,所以離婚后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還應考慮女兒劉小莉本人的意見。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由一方婚前所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xù)5年以上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因為他未經女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yǎng)義務的胞弟而借債,故應由其本人償還。因為女方為履行撫養(yǎng)女兒義務而借債,故應由雙方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半年后,兩人結婚?;楹笠蚪洕鷨栴}和雙方性格不合,經常出現(xiàn)矛盾。2001年5月,雙方開始分居并口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就在此時,孫某的兩幅畫獲國際大獎,其中一幅系二人戀愛時所作,獲獎金2萬美元,另一幅系分居時所作,獲獎金1萬美元。問:?請說明理由。孫某的損害賠償請求不成立:二人在分居前感情已破裂,離婚不是王某的過錯行為導致的。:住房系孫某父母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財產。②因二人的財產約定未采取書面形式,不適用約定財產制。孫某辦畫展所耗5萬元為個人債務。分居期間畫作所得獎金1萬美元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六、案例題((一)甲乙夫婦年過半百,膝下沒有子女。甲夫婦對丙疼愛有加,撫育培養(yǎng)直至大專畢業(yè)并參加了工作。2003年,養(yǎng)父甲生病住院期間,她從未去探望過,全靠乙拄著拐杖照顧老伴。甲癱瘓在床,丙不僅不照顧他,還嫌家里氣味難聞,經常在家罵罵咧咧。從此,丙再未踏入過甲夫婦的家門。2004年冬天,甲因無錢治病,離開了人世。甲去世后,乙想到丙的無情無義,十分寒心,便找丙協(xié)商解除收養(yǎng)關系,并要丙補償十余年來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根據(jù)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甲、乙婚前戀愛時間不長,結婚草率,加之乙所在的企業(yè)又告破產,心情不好,雙方經常爭吵。甲同意并答應將20000元的一半份額即10000元轉讓給乙,但遭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反對;他們也不愿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僅同意退還部分出資份額10000元給甲。針對上述各點爭議,法院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請分別提出意見?;楹笞夥烤幼。考揖吆图矣秒娖饔杉自诨I辦婚事時購買。2000年1月,甲向乙提出分手,遭到乙拒絕。這期間甲有了女朋友并與女朋友同居。2002年6月甲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乙離婚。甲認為上述三居室房屋是在與乙分居后由自己和女朋友購買的,與乙無關;乙認為這套三居室房屋的價款的2/3,是甲以夫妻的共同存款給付的,該房產的2/3應屬于甲乙的共同財產。甲還 5 提出,乙有一項科研成果專利正在辦理轉讓,估計可得轉讓費20萬元,自己有權分得一部分。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1.家具和家用電器是不是甲的個人財產? 2.案內房屋的2/3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對甲提出的分割專利轉讓費的請求,是否應予支持? 4.對乙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是否應予支?(四)甲男3歲時父母離婚,甲男隨母親生活,其父每月給付100元撫養(yǎng)費。甲男成年后經商致富,月收入1萬元左右。問:1.甲男與乙男是何種親屬關系?為什么? 2.甲男對乙男有無贍養(yǎng)義務?為什么?(五)甲喪偶,有四子均已成家各有子女,并與甲分家單過。甲遺有一筆財產。2001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婚 6 后時間不長,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矛盾激化。依據(jù)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李衛(wèi)能否主張婚姻無效?(2)法院如何處理?35.李志剛與吳淑華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剛2000年12月購買的商品房內。該房價值人民幣20萬元。李志剛每日早出晚歸,忙于做生意,吳淑華認為李志剛對自己漠不關心,加之其定居國外的女兒請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她認為其與李志剛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園”的住房的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她還提出要求李志剛給予2萬元的經濟幫助,因為是李志剛勸其辭去工作,致使其沒有生活來源。在離婚訴訟期間,吳淑華的父親去世,留有價值10萬元的古畫一幅,但未留下遺囑,吳淑華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1分)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②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2分)未補辦結婚登記,按同居關系處理。(3分)②“丁香園”內的住房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3分)根據(jù)《婚姻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故屬李志剛的個人財產。(2分)因為該畫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2分)因為吳淑華的情況不屬于《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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