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3)第一次集體審議。集體審議程序為: ① 辦案人員匯報檢查情況,出具檢查材料,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② 審議人員對辦案人員匯報的情況發(fā)表意見; ③ 主持人在總結討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次集體審議結論。辦案人員根據第一次集體審議結論,對當事人發(fā)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對符合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向當事人發(fā)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根據《 XX 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guī)則(試行)》的規(guī)定,組織聽證。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內容,對價格違法案件進行第二次集體審議。辦案人員根據第二次集體審議結論,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后由檢查人員負責督促執(zhí)行,超過六十天未發(fā)生 復議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檢查所會同法制辦送交法院,依法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