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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政策法規(guī)100問-展示頁

2025-04-26 22:01本頁面
  

【正文】 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在50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案發(fā)前后已歸還的數(shù)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酌情考慮。 十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追訴標準是什么?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擔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如何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所受到的損失不得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承擔。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十、參與非法集資的損失誰來承擔?根據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fā)風險。九、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有哪些?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受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三)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行業(yè)發(fā)展到高新技術開發(fā)、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后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八、非法集資活動的常見手段是什么?(一)承諾高額回報。三是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fā)布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有的用于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甚至卷款潛逃。具體而言,網絡借貸涉嫌非法集資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搞資金池,即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賬戶,產生資金池。第六種類型是假借P2P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lián)網金融創(chuàng)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fā)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后,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第四種類型是以“養(yǎng)老”的旗號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異地聯(lián)合安養(yǎng)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yǎng)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yǎng)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fā)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第二種類型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yè)以開展擔保業(yè)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fā)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非法集資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擾亂國家正常經濟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wěn)定。三是不斷向新的行業(yè)、領域蔓延。五、當前非法集資活動呈現(xiàn)怎樣的形勢和特點?當前非法集資形勢依然嚴峻,從全國來看,呈現(xiàn)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發(fā)案數(shù)量、涉案金額、參與集資人數(shù)繼續(xù)處于高位,達歷年來第二峰值?!蛾P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社會公眾”認定問題也作出專門規(guī)定:下列情形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行為人對集資行為的輻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會后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的,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關于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認定問題,《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定性、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公發(fā)[2013]19號)中,也專門作出界定:違反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非法集資案件的基本特征。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對“向社會公開宣傳”認定問題作出專門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已經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關于公開宣傳的途徑,為落實法釋[2010]18號,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法院于2013年1月10日,聯(lián)合發(fā)文《關于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定性、管轄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公發(fā)[2013]19號),專門列出“關于公開宣傳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系判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集資的客觀依據之一。實踐中,有些行為人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匯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范圍地快速擴散。一、什么是非法集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2次會議審議通過,以下簡稱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二、如何理解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向社會公開宣傳”問題?法釋[2010]18號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包括以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并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并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公開宣傳的具體途徑可以多種多樣,除法釋[2010]18號所列舉的“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幾種以外,對于以口頭或其他相對隱蔽的手段等方式發(fā)布、傳播集資信息的,應根據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結合行為人對此是否知情、態(tài)度如何、有無具體參與、是否設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觀因素具體認定。三、如何認定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社會公眾”?法釋[2010]18號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于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判斷,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僅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又要考察其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控。行為人以向單位內部職工或親友集資為名,明知內部職工或親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后果嚴重的,可以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四、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表現(xiàn)形式?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泛,表現(xiàn)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三)以代種植(養(yǎng)殖)、租種植(養(yǎng)殖)、聯(lián)合種植(養(yǎng)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五)不具有發(fā)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fā)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六)不具有募集資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fā)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九)以委托理財?shù)姆绞椒欠ㄎ召Y金;(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假借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資金;(十一)以投資黃金等名義,以高利吸引社會公眾投資;(十二)以發(fā)展農村連鎖超市為名,采用召開“招商會”、“推介會”等方式,以高息進行“借款”;(十三)以投資養(yǎng)老公寓、異地聯(lián)合安養(yǎng)等為名,以高利誘導加盟投資;(十四)借助網絡借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新興互聯(lián)網金融形式進行的非法集資活動;(十五)其他非法集資活動。二是發(fā)案區(qū)域廣泛,重點地區(qū)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很多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投資咨詢等中介機構公開“代人理財”大肆非法集資;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私募股權投資等融資性機構超范圍經營涉嫌非法集資;一些農業(yè)專業(yè)合作社以入股分紅為誘餌吸收農民資金投資異地或放高利貸;網絡平臺打著“民間借貸”旗號非法集資風險也日漸凸顯。六、近幾年非法集資活動出現(xiàn)了哪些新的形式?近年來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公安機關在工作中主要發(fā)現(xiàn)有以下六個典型的手法:第一種類型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fā)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fā)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第三種類型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fā)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fā)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fā)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然后關閉網站,攜款逃逸。第五種類型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者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后高價回購,引誘群眾購買,然后攜款潛逃。七、什么情況下P2P網絡借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目前P2P的網絡借貸發(fā)展迅猛,新開設的P2P借貸網站數(shù)量和貸款規(guī)模迅速飆升,已屢屢出現(xiàn)兌付危機、倒閉、卷款跑路,有的已涉嫌非法集資。二是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fā)布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又稱借款標,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募集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P2P網絡借貸平臺作為一種新興金融業(yè)態(tài),在鼓勵其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同時,有四點要明確:一是要明確這個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豪”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二)編造虛假項目。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四)利用親情友情誘騙。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限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yè)績,不惜利用親情、地域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jié)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yǎng)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引發(fā)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qū)社會治安動蕩。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xié)調工作。 十一、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什么犯罪?從事非法集資達到一定標準將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fā)行股票、公司、企業(yè)債券罪,非法經營罪等犯罪,相關人員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十五、《中華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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