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 事 判 決 書 【 2021】 X 民初字第 25 號 原告:孫 X 杰,男, 1946 年 8 月 21 日出生于 XX 省 XX 縣系 XX 公司退休干部,住 XX 公司宿舍樓 X 棟X 單元 X 號。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guān)指控上訴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 X 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 X 搶劫罪的罪名成立。 XX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堅持上訴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 X 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 X 搶劫罪的指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 被告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被告人魯 X 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13 年;被告人李 X 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6 年。)、捆綁王妻用的繩索、被害人王妻內(nèi)褲上的精斑檢驗鑒定結(jié)果、被害人王妻的陳述、被告人魯 X 成勾結(jié)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的供述等。截至 2021 年 7 月 22 日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魯 X 成、被告人李 X 全部被逮捕歸案。作案后,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按約定向被告人魯報信,并將照相機交給被告人魯 X 成。 2021 年 6 月 10 日下午 2 時許,被告人秦X 浩、被告人李 X 二人乘王 XX 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錐闖入王 XX 家,對王妻持械威脅恫嚇,并四處翻找,未找到假幣,卻找到現(xiàn)金人民幣 1000 余元,被告人秦 X 浩將錢裝入自己錢包(后與被告人魯X 成、被告人李 X 平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劉 XX 出庭履行職務(wù)。原審被告人秦 X 浩、原審被告人魯 X 成不服,提出上訴。 辯護人王 XX,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 葉 XX, XX 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XX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X 刑終字第 XX 號 原公訴機關(guān)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 此致 XX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XXX 書記員: XXX 2021 年 10 月 5 日 (院?。? 附: 被告人孫 XX 現(xiàn)羈押于 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證據(jù)目錄一份; 主要證據(jù)復(fù)印件一冊。應(yīng)追究孫 XX 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 XX 為滿族自己的變態(tài)需求,故意將他人殺害,并肢解、煮食尸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且犯罪手段和情節(jié)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 5)、司法鑒定報告:孫 XX 沒有精神病。( 3)、證詞:被害者家長和當天下午與章 XX一起玩的孩子們的回憶。 上述事實的論據(jù)如下:( 1)、尸體檢驗報告;血型檢驗報告。孫還不止一次地對著行人指指點點說:“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在殺人分尸之前,孫 XX 曾向好友李 XX 誘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鮮最美,吃一個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小孩肉最好”。當章 XX 在電影院沙灘玩時,以買糖為誘餌,將章 XX 引向 XX 電影院大門右側(cè)然后抱起來轉(zhuǎn)向西菜市從西菜市東頭一個食品門市部,買了一個燒餅給章 XX 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 1 時左右,孫 XX 才把章 XX 抱回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 XX 用雙手將章 XX 掐死然后把章 XX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床下, 9 月 5 日中午,孫 XX 到其母親的住處取來小刀一把,還找了一塊灰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鐘當同住樓上的嬸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學之后,孫 XX 將尸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方 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當夜,孫 XX 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尸體拋入河中。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XXX 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XXX 和被告人的辯護人 XXX 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委托代理人 XXX。 2021 年 9 月 13 日現(xiàn)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17 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 XX 市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 XX 市公安 局看守所。1995 年 3 月,因盜竊犯罪被 XX 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XX 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檢刑訴【 2021】第 XX 號 被告人:孫 XX,男, 28 歲, 1979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 XX 省 XX 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 XX市 XX 工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 XX 市 XX 路 XX 號,孫 XX 小學逃學被學校除名。 作案工具詳見物品清單。 此致 XX 人民檢察院 局長(?。? (公安局印) 2021 年 5 月 7 日 注: 犯罪嫌疑人朱 XX 現(xiàn)押于 XX 縣看守所。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 XX 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涉嫌故意殺人罪。從朱XX 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fā)現(xiàn)幾處點滴血跡,經(jīng)技術(shù)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xiàn)場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跡相符。正在屋后等的時候,聽到陳 XX 喊徐 XX 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fā)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后偷偷出來,掩到徐 XX 家大門邊的上堆房,乘徐 XX外出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入其家,隱蔽在灶間內(nèi),想偷看 徐 XX 洗澡,但徐 XX 將水端回后沒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間門口織毛衣?,F(xiàn)羈押于XX 市公安局看守所。 2021 年下半年到 XX 中學后,惡習仍然不改。 承辦單位: XX 縣公安局刑警隊 承辦人:王 XX、劉 X 2008 年 9 月 10 日 二:請根據(jù)下列材料擬寫一份起訴意見書 XXX 市公安局 起 訴 意 見 書 X 公訴字( 2021) 104 號 犯罪嫌疑人朱 XX,男, 1989 年 12 月 5 日出生,漢族,出生地: XX 縣 XX 鄉(xiāng) XX 村,系 XX 中學高三學生。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 XX 刑事拘留。并在李 XX 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XX的藍布男西裝長褲,褲腳上的血跡與死者葉 XX 血型相同,偵查人員已采取措施對李 XX 進行了監(jiān)視。 拘留的理由 和依據(jù): 2021 年 1 月 31 日深夜, XX 市 XX 縣 XX 村女村民葉 XX 母子被殘忍殺害。電大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參考答案 作業(yè)一 一:請根據(jù)下列材料擬寫一份呈請拘留報告書 X 公刑拘字( 2021) X 號 李 XX,男, 1978 年 10 月 20 日出生,民族:漢族,原籍貫 XX 省 XX 縣,現(xiàn)住址 XX 縣 XX 鄉(xiāng)XX 村民,職業(yè):農(nóng)民。 簡歷: XX 年至 XX 年在 XX 鄉(xiāng) XX 村小學讀書; XX 年至 XX 年在 XX 鄉(xiāng) XX 中學讀書; XX 年 XX 月 XX 日在 XX 市打工與工人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guān)行政拘留 10 天; XX 年至案發(fā)時在 XX 鄉(xiāng) XX 村務(wù)農(nóng)。經(jīng)偵查鑒定,犯罪嫌疑人李 XX 右食指指紋與現(xiàn)場指紋一致。 李 XX 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涉嫌故意殺人罪。 妥否,請批示。是被害人徐 XX 的侄 子, 2021 年前隨在 XX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jīng)常耍流氓。 2021 年 4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 違法犯罪經(jīng)歷: 4 月 10 日晚,朱某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肯帶他,他就躲在徐XX 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電影場。這時,朱犯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于大便,無法出去,就產(chǎn)生行兇的惡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蓋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兇,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兇,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某才畏罪撥開后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經(jīng)比對,朱 XX 指紋與現(xiàn)場指印亦相 同。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附本案預(yù)審卷宗 XX 頁。 作業(yè)二 一、請根據(jù)下列材 料擬寫一份起訴書。此后終日在社會上游蕩。 2021 年 8 月經(jīng)親戚介紹到 XX 廠做工,但經(jīng)常不上班。 被害人章 XX,女,住 XX 市 XX 路 XX 號, 2021 年 9 月 13 日出生。 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孫 XX 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于 2021 年 9 月 20日以第 20 號起訴意見書 3 卷 10 冊,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 2021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 XX 于 2021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 XX 和其他小孩玩,頓起邪念。 9 月 6 日早晨,孫 XX 買了細鹽,把尸體上剝離的肌肉腌了起來并于 6 日中午和 7 日晚上先后兩次燒煮?!靶『⒆詈煤?,搞幾個小糖就來了”,“一掐就死”等等。孫 XX 在上述罪惡思想驅(qū)使下,對被害人章 XX 下此毒手。( 2)、物證:肢 解尸體用的搪瓷盆;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肢解尸體的兇器小刀。( 4)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足以認定。被告人孫 XX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依 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作業(yè) 3 一、請根據(jù)下列材料擬寫一份第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 X 浩,男,生于 1985 年 5 月 26 日,漢族,出生地 XX 省 XX 縣,初中文化,原 XX 市 XX 廠工人,住 XX 市 XX 街 XX 廠宿舍樓 X 棟 X 號,因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被拘留, 7 月 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 XX 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魯 X 成,男,生于 1984 年 7 月 12 日,漢族,出生地 XX市 XX 縣,初中文化,原 XX 市 XX 廠工人,住 XX 市 XX 街 XX 廠宿舍樓 X 棟 X 號,因本案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被拘留, 7 月 22 日被捕,現(xiàn)羈押于 XX 市看守所。 XX 市 XX 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 罪,原審被告人魯 X 成,犯搶劫罪,原審被告人李 X 搶劫罪一案,于 2021 年 8 月 29 日作出( 2021) X 法刑初字第 87 號刑事判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長吳 XX,審判員許 XX、張 XX),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秦 X 浩、及其辯護人葉 XX,上訴人魯 X 成及其辯護人王 XX 等到庭參加訴訟。 原判認定,被告人魯 X 成于 2021 年 5 月間,得知王 XX 家中存有假幣,即勾結(jié)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 X 多次密謀行搶 ,意欲搶得假幣后進行違法交易。爾后秦將王妻捆綁、堵嘴、蒙頭,指使被告人李 X 搶走日本產(chǎn)的照相機一臺,被告人秦 X 浩又強行奸污了王妻。案發(fā)后,被告人魯 X 成畏罪逃離所在城市。認定的證據(jù)有:被告人秦 X 浩、被告人李X 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錐)、搶劫所得贓物(現(xiàn)金人民幣 1000 余元,日本產(chǎn)的照相機一臺。原判認為, XX 市 XX 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 X 浩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告人魯 X 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 X 搶劫罪的罪名成立。 上訴人秦 X 浩、上訴人魯 X 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為: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相同。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上訴人魯 X 成、上訴人秦 X 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量刑過重,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吳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