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補充協方方式延長協議期限。 (20)協議終止后,委托方必須于協議終止后五個工作天之內提走所有屬于委托方之剩余的產品,原材料及包裝材料,否則加工方有權自行處理有關物料。 協議終止 (18)其中一方可提前九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此協議。 有關知識產權、專利及商標的侵權權責任 (16)非經委托方書面同意,加工方或任何人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商標、商號或泄露加工方為委托方的產品代加工商。產品其它質量責任則由委托方承擔,除非: A 產品含有非配方所含的其他物質; B 產品內含有玻璃、青鐵、砂子等異物; C 產品含有配方所含物質以外或配方所含物質經過化學、物理變化生成的物質以外的其他物質; 付款條件 (14)首次加工費,委托方在產品生產完成10日后全數匯至加工方的銀行戶頭。首次加工由委托方負責加工過程中成品各項理化指標的在線檢測和品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