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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全文范文模版-wenkub.com

2024-11-18 23:10 本頁面
   

【正文】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仲裁裁決被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就勞動爭議事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十五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五)啟動鑒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第六條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認為仲裁裁決遺漏了必須共同參加仲裁的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遺漏的人為訴訟當事人。第二條 因企業(yè)自主進行改制引發(fā)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進行再審。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依據調解協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予以受理。(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 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第十三條 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于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勞動法第十五條)四、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條 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yè)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 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賠償金發(fā)生的爭議,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五篇: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第十四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yè)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xù)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yè)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第二條 仲裁裁決的類型以仲裁裁決書確定為準。用人單位撤回撤銷終局裁決申請或者其申請被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第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和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五條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中級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六)其他正當事由。(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fā)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第五條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營業(yè)期限屆滿仍繼續(xù)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yè)執(zhí)照出借方列為當事人。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以本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y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yè)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yè)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續(xù),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四)人民法院認定執(zhí)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勞動合同法全文。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本解釋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后,勞動者可就爭議事項向調節(jié)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調解仲裁法的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十九條【一裁終局案件的上訴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當事人雙方不服仲裁裁 決的,均可依照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勞動者申請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內書面通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終結有關案件的仲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實施條理第三十四條)五、【仲裁的受理與時效】第十三條【仲裁時效期間】人民法院在審查仲裁時,對于調解仲裁法施行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在調解仲裁法實施后申請仲裁的,不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關于仲裁時效期間的規(guī)定,仍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勞動法第十五條)四、【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條【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勞動者起訴追索超過兩年前的加班費,由勞動者對已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勞動者起訴追索兩年之內的加班費,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加班的事實負舉證責任。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請求在新的用人單位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yè)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勞動者與掛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被掛靠單位為共同當事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七條;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三條【社會保險爭議的范圍】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而遭受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直接支付基本醫(yī)療、工傷、失業(yè)和生育保險賠償金發(fā)生的爭議,屬于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爭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第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布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抵觸的,自本解釋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第十二條 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第九條 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yè)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已于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用人單位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第十三條 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八條 企業(yè)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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