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材的缺乏、不足或無法使用,有權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要的,應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四條HSE中心對公司內消防器材的維修及質量實行監(jiān)督、檢查。罐區(qū)消防水噴淋及噴霧系統(tǒng);其它消防設施等。元須建立健全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臺帳和維修、更換記錄臺帳。施、器材的管理,實行逐級負責的管理責任制。第七條管理部門及人員職責。每天檢查消防設施、器材和維護保養(yǎng)情況,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材每個班次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上報運行部安全工程師進行整改。或占用;必需斷開或占用時,須經HSE中心批準后方可施工。4.固定式消防水炮、消火栓每月試驗一次;閥門每半年潤滑一次。7.消防設施、停用、變更,使用單位必須申請,經HSE中心同意。未經HSE中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消防儲水用于非消防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