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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xx-qh11越南建筑法-資料下載頁

2024-11-04 00:45本頁面

【導讀】的決議書進行修改補充通過的1992年憲法;本法對建筑活動的規(guī)定。本法對建筑活動,建筑活動和單位、人員投資建設工程的權利和義務擬定規(guī)定。建筑活動包括編制建筑規(guī)劃,編制工程建設投資項目,建設勘察,工程建設設計,建筑工程是由人類勞動力,建筑原材料,工程安裝的設備,與土地連接定位,可。包括公共建筑工程、房屋、工業(yè)、交通、水利、能源等其他工程。進行安裝的設備。工程建設施工包括對各個新建、裝修、改造、遷移、修補、復蘇等建筑工程,拆。技術基礎設施系統(tǒng)包括交通、通訊、能源供應、公共照明、供排水、廢物處理等。農村居民地是多數家庭戶在某些地區(qū)境內包括社村、村、莊、村落、岙、邑、小。建設規(guī)準是建筑活動中采用由國家建設行政主管單位頒發(fā)的強制性規(guī)定。建筑工程故障是超過允許安全限制使建筑工程存在崩潰危機、已經崩潰全部或。建筑工程分類和級別由政府規(guī)定。建筑活動應當遵守各建設規(guī)準、建設標準。在采用國外建設標準的情況下,要取得

  

【正文】 批的 建筑 詳細 規(guī)劃 ; 2。 保證 各 紅線劃分 、 建筑劃分 、 都市設計 等規(guī)定 ; 周圍環(huán)境工程的 安全 要求 ; 保證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提防、能源等 保護走廊 , 文化遺產 區(qū) , 文化歷史遺跡 區(qū) 和 法律規(guī)定 的其他工程保護區(qū) ; 3。 坐落在 文化遺 產保護區(qū) 、 文化歷史遺跡 區(qū)里的 獨立住宅 建筑工程 應 保證 建設密度、種樹用地、停車場,不為周圍景觀和環(huán)境造成影響 ; 4。 維修 改造 的 工程 不允許在結構、與臨近工程的距離、 供水 、排水、通風、光亮、環(huán)保衛(wèi)生、 消防工作 等方面影響到臨近工程 ; 28 5。 保證 衛(wèi)生 工程 、 危險化學品儲存 倉庫、可導致環(huán)境污染 工程 等規(guī)定距離,不給臨近工程的人民造成影響; 6。 當進行建設、 改造 街道時應建設 地下隧道系統(tǒng) 來配套安裝各 技術基礎設施工程 ;路面 的 基礎高度 應遵守 建筑規(guī)劃 和 都市設計 的 地面基礎高度 ; 7。 對于 特別級、 一級 的 高樓建筑工程 要有地下室 設計 ,另 有規(guī)定地下室 設計 的要求除外 ; 8。 對于臨時 建筑工程 , 建筑許可 簽發(fā)要遵守本法所規(guī)定的 第 62 條 第三款和 第 63 條 第二款。 第 66 條 。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 權限 1。 省級人民委員會 根據 政府 規(guī)定對屬于自己管轄的 行政地界 范圍內 大規(guī)模的建筑工程 、特殊建筑的 工程 、 宗教工程 和 其他 建筑工程 可 頒發(fā)建筑許可證 。 2。 縣級人民委員會 可向屬于自己管轄在 行政地界 范圍內的市內、集村中心等 建筑工程進行 頒發(fā) 建筑許可證 , 本條 第 1 款所規(guī)定的 建筑工程 除外 。 3。 社村人民委員會 對已取得批準過的 建筑規(guī)劃農村住宅 的 獨立住宅 進行 頒發(fā)建筑許可證 , 及其 根據 縣 級人民委員會 規(guī)定對屬于自己管轄的 行政地界 范圍內的 人民住宅給予 頒發(fā)建筑許可證 。 第 67 條 。 建筑許可 證頒發(fā)單位的責任 1。 公開張貼和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 規(guī)定指導 。 2。 建筑許可證 從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以內給予頒發(fā);對于 獨立住宅 ,其期限不超過 15 天 。 3。 根據許可證所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檢查建設工作,當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違反時就暫停建設及收回 建筑許可 證 。 4。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主管人 應承擔法律責任,并對延遲頒發(fā)許可證而導致?lián)p害給予賠償 。 5。 向主管機構通知以便不給違反規(guī)劃的 建筑工程 、沒有許可建設的工程、不按照 建筑許可 證所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工程等提供水電、營業(yè)活動及其他服務 。 6。 解決關于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 工作的 投訴 和 控訴 。 第 68 條 。 建筑許可 證申請人的 權利和義務 1。 建筑許可證申請人 有下列權利 : a) 要求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單位 解釋、指導和按照 頒發(fā)建筑許可證 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29 b) 投訴、控訴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 工作中 違犯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 c) 如果依 本法第 72 條 第 1, 3, 4, 5, 6 和 7 款的條件都齊全, 本法第 67 條 第 2 款所規(guī)定的期限過后而許可證頒發(fā)單位沒有書面答復, 工程 即可開工 。 2。 建筑許可證申請人 有下列義務 : a) 提 交 完整的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 所需的文件和費用 ; b) 對 建筑許可 申請文件 的真實性負責 ; c) 開工前 7 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當地 社村人民委員會 通知 工程 開工日期 ; d) 嚴格按照 建筑許可 證的內容執(zhí)行 ; 發(fā)生設計調整變更時要得到 建筑許可證頒發(fā)單位 的認可。 第二項 : 工程建設平面遷移 第 69 條 。 對 工程建設平面遷移 的要求 工程建設平面遷移 要滿足下列要求 : 1。 建設平面遷移事項 應編制成方案。建設 平面遷移 方案要在 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 體現(xiàn)出并且在 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 得以批準的同時也 批準 此方案 ; 2。 對于 再安置需求的項目應編制成再安 置項目或方案并在進行 建設平面遷移 之前完成 ; 3。 建設平面遷移 范圍要 符合于 已批準過的 建設細節(jié)規(guī)劃 和 建設投資項目 ; 4。 建設平面遷移 期限要滿足已批準過或主管人決定的項目執(zhí)行 進度 的 要求 。 第 70 條 。 工程建設平面遷移 的財產補償原則 1。 工程建設平面遷移 的財產補償 要 保證 國家 利益、有關 組織 和 個人 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 對于 單位、人員 的住宅要定下新住宿,其生活條件要等于或超過原來住宿,幫助解決就業(yè)工作,穩(wěn)定生活給搬遷人,有關各方另有協(xié)商協(xié)議除外。 2。 建設平地遷移財產賠償事項 可 通過 現(xiàn)金、 土地使用權 , 房屋所有權 等形式之一 或結合來進行 補償 并 保證 公正 、 公開 、 明確 、 合法 。 3。 在 城市 內的 技術基礎設施工程 需要平面遷移 財產補償 的情況下,其方案要 保證 按 已審批過的建設細節(jié)規(guī)劃 既新建工程又能裝修路面工程; 保證 平面遷移和工程建設完成后, 國家 可調節(jié)土地差額 。 4。 在下列情況不進行 補償 : 30 a) 侵占的土地 ; b) 在 公布建筑規(guī)劃 之后,在 建筑規(guī)劃 地面上建立 或 出現(xiàn) 違法的建筑工程 、 建筑物 、 樹木 、莊稼 和 其他財產 ; c) 其他 法律 土地規(guī)定 。 第 71 條 。 組織進行 工程建設 的 平面遷移 1。 當舉行建設平面遷移時要成立建設平面遷移補償會 。 2。 按通過 批準 的 建筑規(guī)劃 進行平面遷移工作而未有 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 時,則建設平面遷移補償工作如下執(zhí)行 : a) 人民委員會 主管機關 通過 擅自成立的 建設平面遷移補償會 主辦 平面遷移, 或 交給專業(yè)企業(yè)擔任此工作 ; b) 平面遷移 的費用是從國家預算或從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在已遷移地面上辦理項目的土地租用費調動和收回而來的 ; c) 建設 平面遷移 時間 根據當地 社會經濟發(fā)展 和 決定 主管人的 要求 進行。 3。 跟據 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 進行 平面遷移 工作時, 平面遷移 的補償如下執(zhí)行: a) 對于 以營業(yè)為目的的投資項目, 建設平面遷移補償會 由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與 人民委 員會主管機關 配合主辦 平面遷移 ;對于沒有經營目的、為人民服務的 工程建設投資項目 , 建設平面遷移補償會 由 人民委員會 主管機關 與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配合主辦 平面遷移 ; b) 平面遷移 的費用是從 工程建設投資項目 直接取出的 ; c) 建設 平面遷移 時間 要符合已 批準的工程建設投資項目 的執(zhí)行 進度 。 4。 政府 對建設 平面遷移 規(guī)定補償原則、方法和 財產賠償的價格幅度 ,作為 省級人民委員會 確定 當地補償價位的依據 。 5。 在建設平地范圍內有財產的 單位、人員 已依法得到補償但還不進行遷移,則被強制遷移并承擔所有強制工作發(fā)生的費用 。 6。 任何人因故意 違法進行 平面遷移 財產賠償以 牟利 而造成 國家 、 單位、人員 的財產損害將根據不同違犯程度給予處置或追究刑事責任,若造成損失就依法予以賠償 。 第三項 : 工程 建設施工 第 72 條 。 工程開工 的條件 建筑工程 要滿足下列條件后方可開工: 31 1。 具備由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與 建設施工承包商 協(xié)商后依建設 進度 移交 全部 或 部分的建設地面 ; 2。 對于需要 建筑許可 等 工程 具備著 建筑許可 證, 本法 第 68 條 第一款 c 點的情況除外 ; 3。 具備已取得批準的項目、工程的 施工圖設計 ; 4。 有建筑合同 ; 5。 建設 資金 已經落實 , 保證 工程 進度 完全符合已批準的 工程建 設投資項目的 ; 6。 在 建設 施工的過程當中 具備 安全 保證 、 環(huán)保衛(wèi)生 的措施 ; 7。 對于 新都市區(qū),根據不同性質、 規(guī)模 ,要全部或部分完成 技術基礎設施工程 ,方可開工 工程 。 第 73 條 。 工程建設施工 條件 1。 從事 工程建設施工 的 承包商 要滿足下列條件 : a) 具備 工程建設施工 的注冊 ; b) 擁有足夠相應 工程類型和級別 的 工程建設施工 能力 ; c) 工地總工程師 有符合 工程建設施工 的 專業(yè)能力 ; d) 具備滿足 安全和工程質量要求 的施工 設備 。 2。 個人 自行舉辦建設平地總面積小于 250 m2 或 3 層樓以下的 獨立住宅 ,應有 工程建設施工 的 專 業(yè)能力 并對 質量 、 安全 和 環(huán)保衛(wèi)生 等方面負責 。 第 74 條 。 工地 的 要求 所有 建筑工程 要在施工工地上立牌 。 牌子內容 包括 : 1。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名稱 , 投資總額 , 開工日 , 竣工日 ; 2。 施工單位 名稱,工地總工程師名稱 ; 3。 設計單位 名稱, 設計 主任名稱 ; 4。 工程建設施工 單位名稱或監(jiān)理人名稱 ; 5。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 工地總工程師 , 設計主任 ,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名稱或監(jiān)理人 除了寫明名稱、職務之外還要填寫 聯(lián)系地址 和電話 。 32 第 75 條 。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在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中的 權利和義務 1。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在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中 有下列權利 : a) 當擁有符合 工程建設施工 的能力,可自行落實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 ; b) 談判 , 簽定 , 監(jiān)督 履約 ; c) 依法對 建設施工承包商 進行 停止執(zhí)行 或 終止合同 ; d) 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商 就 工程質量 、 安全和環(huán)保衛(wèi)生 等方面違規(guī)時,暫停 工程建設施工并 要求 解決后果 ; ?) 要求 有關 組織 和 個人 配合執(zhí)行 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 的工作 ; e) 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量或不合理地發(fā)生的工程量不進行結算 ; g) 其他依法執(zhí)行的權利 。 2。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在 工程建設施工 的工作中 有下列義務 : a) 選擇 擁有足夠 工程建設施工 執(zhí)業(yè)能 力 的 承包商 來進行 工程建設施工 ; b) 與 人民委員會 主管機關 配合 或 與 人民委員會 主管機關 主辦 建設 平面遷移 工作 ,把平地交給 工程建設施工 的 承包商 ; c) 組織監(jiān)督 工程建設施工 ; d) 檢查保證 安全 、 環(huán)保衛(wèi)生 等方法 ; ?) 舉行 工程 驗收 、結算、決算 ; e) 需要時可租用擁有 建筑活動能力 的咨詢單位來審核 工程 質量 ; g) 考慮 和 決定 承包商 在 工程建設施工的過程中 提出有關設計的建議 ; h) 尊重 工程 設計 的 作者權 ; i) 購買工程保險 ; k) 儲存工程文件 ; l) 因違約、 驗收 不合格 質量 導致驗收結果錯誤及其他違反行為而給 工程建 設施工承包商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 m) 對自己的 決定 負責;對工程施工的進度、 質量 和 效果 承擔責任 ; 33 n) 其他依法執(zhí)行的義務 。 第 76 條 。 工程建設施工 承包商 的 權利和義務 1。 工程建設施工 承包商 有下列權利 : a) 拒絕 執(zhí)行 違法的要求 ; b) 為了 符合 實際情況建議調整 設計 來 保證 工程 質量 和 效果 ; c) 要求 按合同條款已完工的工程量價值結算 ; d) 若 發(fā)包商 不根據所簽定的合同條款履行而給 承包商 造成阻礙和損失就暫停 工程建設施工 ; ?) 要求 賠償由工程建設租用方造成的損失 ; e) 其他依法執(zhí)行的權利 。 2。 工程建設施工 承 包商 有下列義務 : a) 按照所 簽定 的合同履行 ; b) 按照 設計 、 建設標準 , 保證質量 、 進度 、 安全 和 環(huán)保衛(wèi)生 等方面進行施工 ; c) 有 工程建設施工 的日志 ; d) 檢定建設材料、建設產品 ; ?) 管理建設工地商的工人, 保證 治安、不影響到周圍居民區(qū) ; e) 編制竣工圖,參加 驗收 工程 ; g) 工程 保修 ; h) 購買由 法律規(guī)定 的各種保險 ; i) 因違約、使用的材料不當、不保證施工質量、造成環(huán)境污染及其他違反行為而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 ; k) 對由自己擔任的 工程建設施工質量 負責 ; l) 其他依法執(zhí)行的義務 。 第 77 條 。 在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中 設計承包商 的 權利和義務 1。 在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中的 設計承包商 有下列權利 : 34 a) 本法 第 58 條 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權利 ; b) 要求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 工程建設施工 承包商 準確按照 設計 執(zhí)行 ; c) 拒絕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不合理地調整設計的要求 ; c) 拒絕驗收 不按照設計施工的 工程 、 工程 分項 。 2。 設計承包商 在 工程建設施工 工作中 有下列義務 : a) 本法 第 58 條 第 2 款所規(guī)定的義務 ; b) 派遣擁有足夠能力條件的人員依法 監(jiān)督施工 ;由 設計 承包商 派出的人員從事 施工監(jiān)督的任務 ,在執(zhí)行 施工監(jiān)督 義務的過程當中要對自己 違法行為 承擔法律責任 并對因自己的錯誤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 c) 根據 工程建設業(yè)主的要求 參加 建筑工程 ; d) 對 工程建設的業(yè)主 提出有關設計不合理的地方 進行檢查 處理 ; ?) 發(fā)現(xiàn) 和 及時就 工程建設施工承包商 違反已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的事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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