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司以及與此相關的稅收、境外投資、外匯管制、財務會計等制度的完善和發(fā)展。注釋:[1]確定隱名出資內部關系的一個基本前提是:無論隱名出資人與顯名股東之間是否存在書面的協議,雙方之間都存在確定的隱名出資的合意;如果雙方僅就隱名出資達成合意,而沒有進一步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仍然可以根據公司登記簿的記載情況及其他相關事實對雙方合意的內容進行解釋和推定。如果雙方不存在隱名出資的合意,那就是錯誤登記而非隱名出資的問題了。[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盵3]參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4]我國《合同法》雖然認可概括性的委托授權(《合同法》第397條規(guī)定:“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但是即使是概括授權,受托人仍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而不得超越授權范圍。(《合同法》第399條規(guī)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5]這里的合伙是以隱名的股權投資為目的的合伙,并不同于合伙企業(yè)法中以設立合伙企業(yè)為目的的合伙。[6]隱名出資信托設計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益信托,即委托人指定自己作為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形式。[7] and :Snell’s Principle of Equity,Sweetamp。Maxwell,.,1982,London.[8]信托財產同一性是指在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換為其他財產,受益人的利益與受托人的義務就轉移到交換后的新財產上而保持原有信托關系的延續(xù)性。參見[美]:《比較法律經濟學》,沈宗靈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其實,大陸法系物權法中物上代位性及物權追及力原理也有異曲同工之效,只是二者理論構建的基礎和方法有所不同罷了。[9]Sitkoff,Robert H.,“An Agency Costs Theory of Trust Law”(2004),NYU Working Paper at SSRN:://[10]王文宇:《信托法原理與商業(yè)信托法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407頁。[11]英美法本身對于不同類型的信托的定義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尤其對默示信托的界定存在較大的分歧。參見張?zhí)烀瘢骸妒ズ馄椒ǖ男磐小磐杏^念的擴張與〈信托法〉的機遇和挑戰(zhàn)》,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442頁。[12]amp。,Modern Equity,11th Ed,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5,.[13]See CaelZeiss Stiftung Smith()[1969].[14]Smith,“The Critical Resource Theory of Fiduciary Duty”,Vanderbilt Law Review,.[15]因為隱名出資關系的法律規(guī)避性和信托原理對某些合同效力的制約或消解作用,契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很難做到完全的實現,這些也都是在利益分析和價值衡量下的必然取舍,也是為了跟公司法制更好的實現銜接。[16]《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3款規(guī)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盵17]詳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27條。出處:《法律適用》2011年第6期7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