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議決定的原則議事決策,凡屬職責范圍內的“三重一大”事項,關系,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正確行使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騻€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土地出讓項目;研究決定以黨委、政府名義安排的重大活動項目,“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應由分管領導牽頭。負責,開展廣泛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行外,應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后再作決策。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和監(jiān)督部門。重新作出決策,如遇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緊急情況作出臨時處置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執(zhí)行情況,除依法應保密的。鎮(zhèn)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及時向鎮(zhèn)黨委報告。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職、責令辭職、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本方案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并報縣紀委和縣委組織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