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任抵押力度,確保企業(yè)經濟效益,特制定本細則。1.項目經理部和分公司的管理人員全員承包的,其管理人員交納集體風險抵押金。驗中心管理人員全部交納風險抵押金。包干管理費的20%確定總額。對實現利潤高的單位,集體抵押金控制在40. 2.分公司承包負責人抵押金最低交納額為4萬元,最高交納額為7萬元。其他管理人員根據抵押金總額和崗位設置由各承包單位確。1.個人應交納風險抵押金金額在3萬元以內的,在簽訂承包責任書一個月內交齊。2.各承包單位在收取風險抵押金后,必須為職工出具公司內部收據。抵押金匯總表報經營管理部一份,經營管理部據此建立風險抵押金臺帳。金在成本核實不虧損情況下,經本人申請可按規(guī)定予以清退并計取利息,但不參加考核獎勵;押金按上述規(guī)定調整后變更臺帳登記或辦理清退手續(xù)。1.項目竣工、分公司承包期滿,審計盈利的,風險抵押金本金退還本人。第九條風險抵押金在抵押期間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