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的國際、國內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締結的國內組團旅游服務關系。安排、爭議解決方式等特殊性內容做出的補充約定。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和《專用條款》第3條。計算依據(jù)的,旅行社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時間等有關事宜。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jù)、索賠證據(jù)。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書面形式對。中規(guī)定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通用條款》為準。出發(fā)日期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須知》均為合同組成部分。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