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退還機器。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機器所應付如前(1)之款項,其余定金退還予乙方。有關使用機器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guī)定從第三條甲方交付機器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機器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 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機器,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該機器搬回。 有關前述甲方的機器搬運費、安裝費、以及搬回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 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交付機器,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內交付機器。在此期限內,甲方若仍然無法交付,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之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失賠償。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x x x 地址: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買方(乙方):x x x 地址: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見證人(丙方):x x x 地址: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x x x x年x 月x日第 5 頁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