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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生產條件規(guī)定(暫行)(編輯修改稿)

2024-11-16 00:0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采用不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處的污風,應引入回風道。井下所有機電硐室,都應供給新鮮風流。井下爆破器材庫及儲存動力油的硐室應有獨立的回風道。采空區(qū)應及時密閉。采場開采結束后,應封閉所有與采空區(qū)相通的影響正常通風的巷道。第九十三條 掘進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禁止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和非阻燃風筒,局部通風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應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人員進入獨頭工作面之前,應開動局部通風設備通風,確??諝赓|量滿足作業(yè)要求。獨頭工作面有人作業(yè)時,局扇應連續(xù)運轉。停止作業(yè)并己撤除通風設備而又無貫穿風流通風的采場、獨頭上山或較長的獨頭巷道,應設柵欄和警示標志,防止人員進入。若需要重新進入,應進行通風和空氣質量檢測,確認安全方準進入。第九十四條 進風井巷冬季的空氣溫度,應高于2 oC;低于2 oC時,應有暖風設施。進入礦井的空氣不應采用明火直接加熱。第九十五條 礦山要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定期對井下采掘作業(yè)地點的氣象條件、有害氣體、粉塵以及風速和風量進行檢測,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時采取措施。所有檢測結果要留有記錄,存檔備查。存有有毒、有害氣體涌出危害的礦山,應有切實可行的預防和治理措施。應配備滿足以上檢測所需的設備、儀器、儀表,并定期進行維護、校驗,確保檢測結果準確。第九十六條 主要通風設備、局部通風設備和通風構筑物要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日常檢查維護記錄。第九十七條 礦山應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及測風、測塵人員,滿足日常通風管理及檢測工作要求。定期開展通風系統(tǒng)檢測。第九章 防排水第九十八條 礦山應備有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健全防治水、探放水制度并按規(guī)定配備探放水設備;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水害嚴重的,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持續(xù)開展有關防治水方面的調查、監(jiān)測和預測預報工作。資料應存檔備查。第九十九條 礦山應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留設防水礦(巖)柱,在設計規(guī)定的保留期內須保持其完好。調查核實礦區(qū)范圍內的小礦井、老井、老采空區(qū),現有生產礦井中的積水區(qū)、含水層、巖溶帶、地質結構等情況,并填繪水文地質圖。第一百條 礦床疏干及堵水措施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對地表及相關區(qū)域的防護。第一百零一條 防水門(一)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二)防水門應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并驗收合格;(三)防水門應設置在巖石穩(wěn)固的地點,由專人管理,定期維修,確保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第一百零二條 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井下探放水作業(yè)應有專門的施工組織設計及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措施。第一百零三條 地表和工業(yè)場地防洪設施應符合安全設施設計要求。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第一百零四條 排水系統(tǒng)(一)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應不少于兩個,一個用斜巷與井筒相通,斜巷上口應高出泵房地面標高7米以上;其余通往井底車場的每個出口應裝設防水門。泵房地面標高,(潛沒式泵房除外);水倉與泵房應相對獨立,并設置配水巷及配水閥門,有效控制從水倉進入配水巷的水量。主要排水泵房進口應裝設柵欄門和防水門;(二)井下主要排水設備,至少應由同類型的3臺泵組成。工作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檢修水泵外,其他水泵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一晝夜的最大涌水量;(三)主排水泵的壓力表、真空表、閘閥、逆止閥等輔助設施的規(guī)格型號符合設計要求,安裝位置合理;(四)井下主要排水泵房至少裝設規(guī)格型號相同的兩條排水管,其中一條工作,一條備用;(五)主要水泵房內應懸掛排水系統(tǒng)圖、崗位責任制及操作規(guī)程等圖紙資料,嚴格執(zhí)行巡回檢查制度,規(guī)范填寫水泵運行日志等各種記錄;(六)主排水泵房應裝設視頻監(jiān)控裝置,無人值守的自動化排水泵房柵欄門應上鎖,防止閑雜人員進入;(七)主排水泵及主排水系統(tǒng)應由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每年進行一次檢測,并將檢測報告存檔。第一百零五條 礦山應嚴格執(zhí)行“逢大暴雨天氣停產撤人”和“礦山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和3分鐘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員”的規(guī)定。配備自動雨量測量儀,實現動態(tài)監(jiān)測,24小時連續(xù)降雨量超過50毫米時應及時組織人員撤離。第十章 供配電第一百零六條 基本規(guī)定(一)礦山下列設備應劃為一級負荷:井下主排水泵及下山開采采區(qū)排水泵;對人體健康有嚴重損害、危險環(huán)境礦井的主通風機;礦井經常升降人員的豎井提升機;根據國家或行業(yè)現行有關標準規(guī)定應視為一級負荷的其他設備。(二)礦山供電電源和電源線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有一級負荷的礦山應由雙重電源供電;大型礦山宜由兩回路電源線路供電。第一百零七條 井下供配電系統(tǒng)(一)井下各級配電標準電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井下電力網的高壓配電電壓不得大于10千伏,低壓配電電壓不應超過1140伏;電機車牽引網絡電壓,采用交流電源時不超過380伏,采用直流電源時,應不超過550伏;照明電壓,運輸巷道、井底車場應不超過220伏;采掘工作面、出礦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間,應不超過36伏;行燈電壓應不超過36伏。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應不超過127伏。(二)井下變(配)電所的供電電源及供電回路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變電所或主排水泵房的電源電纜,至少應敷設兩條獨立線路,并應引自地面主變電所的不同母線段。其中任何一條線路停止供電時,其余線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擔負全部負荷;(三)由地面向井下配電的線路和其他井下線路不得裝設自動重合閘裝置;(四)井下電氣設備不應接零。井下應采用礦用變壓器,若用普通變壓器,其中性點嚴禁直接接地,變壓器二次側的中性點不應引出載流中性線(N線)。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fā)電機,禁止用于向井下供電;(五)高壓電氣設備設施每年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第一百零八條 井下供配電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一)由地面架空線路引入井下變(配)電所的供電電纜,在架空線與電纜連接處及下井電纜終端處均要裝設避雷裝置;(二)井下變(配)電所,高壓饋出線應裝設單相接地保護裝置;(三)從中央泵房或采區(qū)變電所引出的低壓饋出線應裝設帶有過電流保護的負荷斷路器,負荷斷路器的過電流值整定有效,動作靈敏可靠;(四)井下低壓饋出線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值班人員每天應對其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不應任意取消;(五)井下高、低壓線路應裝設相間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六)引至采掘工作面的電源線,應裝設具有明顯斷開點的隔離電器。從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點至裝設隔離電器處,同一水平上的距離不宜大于50米;(七)保護接地井下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的配件、金屬外皮等,均應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應接地;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tǒng)應形成接地網:井下各開采水平的主接地裝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裝置應通過接地干線互相連接,構成一個開采水平的井下總接地網。(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均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2)井下供配電電纜的四芯線在滿足接地干線截面積要求時,可作接地干線使用,否則,應另敷設接地干線;(3)移動式和攜帶式電氣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接地,并與接地干線連接。橡套電纜的接地芯線,作為專用接地芯線,不能兼作其他用途;(4)電氣設備設施的接地線及接地干線截面積及主接地極的選擇,應滿足規(guī)范要求。主接地極(體)應設在井下水倉或積水坑中,且應不少于兩組。局部接地極(體)可設于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當任一主接地極(體)斷開時,在其余主接地極(體)連成的接地網上任一點測得的總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歐姆;(5)所有應接地的設備,應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不應將其接地連接線串聯連接;(6)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均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和接地。無電纜金屬外皮可利用時,應另敷設接地干線和接地極(體)。第一百零九條 電氣線路(一)井下各類場所供配電電纜選型應滿足規(guī)范及使用要求。禁止使用非阻燃電纜;(二)電氣線路敷設方式、與各類工藝管路安全距離及要求應滿足規(guī)程要求;(三)電纜通過防火墻、防水墻硐室部分應有金屬管或混凝土管保護,管孔應密封;(四)不應將井下電纜懸掛在風、水管上,電纜上不應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電纜應敷設在管路的上方,其凈距不應小于300毫米;高壓、低壓動力電纜之間及低壓動力電纜之間的敷設凈距離滿足規(guī)程要求;(五)供給移動式機械(裝巖機、電鉆)電源的橡套電纜,靠近機械的部分可沿地面敷設,中間不應有接頭,電纜應安放適當,避免被運轉機械損壞;(六)巷道內的電纜每隔一定距離和在分路點上,應懸掛注明編號、用途、電壓、型號、規(guī)格、起止地點等信息的標志牌。第一百一十條 變配電所及電氣設備硐室相關要求(一)井下中央變(配)電所的地面標高,;與水泵房毗鄰時。;(二)長度超過6米的變配電硐室,應在兩端各設一個出口;當硐室長度大于30米時,應在中間增設一個出口。各出口均應裝有向外開的鐵柵欄門。與主排水泵房聯通的變配電硐室通往車場的出口都應設置防水門;(三)井下主變配電所和電氣設備硐室應配備消防器材;井上下中央變(配)電所應裝設應急照明設施及通信裝置;(四)井下中央變電所應裝設視頻監(jiān)控裝置,無人值守的變配電所(硐室)應關門上鎖;(五)變配電所應懸掛符合現狀實際的供配電系統(tǒng)圖,配電柜及電器開關應有用途標識;有以下記錄:交接班記錄,運行日志,檢查、檢修記錄,事故記錄簿等;(六)配電硐室入口應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牌,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室內都應在明顯地點加掛“高壓危險”警示牌;(七)井下高壓配電硐室內應合理存放經檢測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的絕緣用具(絕緣靴、絕緣手套、高壓驗電器、接地棒及令克棒等)。第十一章 供水及消防第一百一十一條 供水及消防設施(一)供水水池與井下消防水池應滿足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同時要保證供水施救系統(tǒng)的用水需求,保證供水施救系統(tǒng)用水與主系統(tǒng)之間的管路要連通;(二)管道的規(guī)格應滿足用水要求,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配備。主要運輸巷道、井底車場硐室,均應設置消防水管。生產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時,應每隔50100米設支管和供水接頭。第一百一十二條 井下各種油類,應單獨存放于安全地點。裝油的鐵桶應有嚴密的封蓋。儲存動力油的硐室其儲油量不應超過三晝夜的需用量。第一百一十三條 井下不得使用電爐或燈泡防潮、烘烤和采暖。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井下重要場所進行動火作業(yè),應制定防火措施并經主管礦長批準后方可。在井筒內進行焊接作業(yè)時,應派專人監(jiān)護,在作業(yè)部位的下方設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設施,并派專人噴水淋濕和及時撲滅火星,焊接完畢應嚴格檢查清理。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要進風巷道、進風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通風機房和壓入式輔助通風機房,風硐及暖風道,井下電機室、機修室、變壓器室、變電所、電機車庫、炸藥庫和油庫等,均應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內應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和防火注意事項,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第十二章 應急救援第一百一十六條 礦山應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fā)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計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預案演練,汛期前組織一次停產撤人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按規(guī)定向設區(qū)的市安監(jiān)部門備案,有關應急預案、演練計劃和演練情況應存檔備查。應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生產規(guī)模較小或無能力建立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應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訓練,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xié)議。第一百一十七條 安全避險“六大系統(tǒng)”應滿足《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tǒng)”建設規(guī)范》要求。監(jiān)測監(jiān)控、人員定位系統(tǒng)應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其他納入安全標志管理的設備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第一百一十八條 礦山應制定安全避險“六大系統(tǒng)”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及崗位人員責任制,設置專人負責系統(tǒng)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建立完善的圖紙資料、臺帳,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系統(tǒng)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jiān)測監(jiān)控、人員定位系統(tǒng)主機安裝在地面,雙機備份,且應在調度室(監(jiān)控中心)設置顯示終端,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護裝置。每3個月對監(jiān)測監(jiān)控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視頻監(jiān)控的圖像資料保存時間不少于1個月。顯示終端能夠準確及時顯示地表、井下視頻監(jiān)控實時畫面和下井人員定位信息、井下風速、風質、有毒有害氣體監(jiān)測數據、主扇風機運行狀況、雨量測量等重要信息,配備必要的井上下通訊聯絡設施和井下人員撤離警報發(fā)布設施,確保在井下發(fā)生突發(fā)事故時,能在第一時間撤離井下作業(yè)人員。礦山主要負責人應與地表調度室(監(jiān)控中心)值班調度人員簽訂授權書,確保井下一旦出現險情,值班調度人員有權直接下達某個生產區(qū)域或整個礦井立即停止生產、撤離作業(yè)人員的指令。第一百二十條 人員定位識別卡應專人專用,按照不少于下井人員總數10%配備備用卡,并定期對識別卡進行功能狀態(tài)檢測,保持完好。第一百二十一條 入井人員應配備并隨身攜帶符合要求的自救器,防護時間不少于30分鐘,按入井總人數的10%配備備用自救器。井下每個作業(yè)班組應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第一百二十二條 通信聯絡系統(tǒng)中通信線纜應分兩條,從不同井筒進入井下配線設施。任何一條線纜發(fā)生故障時,另外一條線纜容量應能擔負井下通信終端的通信能力。井下各采掘工作面、車場、主要機電硐室、井下變電所、泵房等要害部位應安裝電話。井下應設語音廣播系統(tǒng)。第一百二十三條 緊急避險硐室外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確標注避險硐室的位置和規(guī)格。第一百二十四條 礦山應根據井下生產變化情況,及時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tǒng)”進行拓展、調整,確保覆蓋整個作業(yè)區(qū)域。第十三章 其他第一百二十五條 相關內容未在本規(guī)定中涵蓋的,執(zhí)行其他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等的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第二篇: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安全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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