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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20xx秋中國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冊答案(編輯修改稿)

2024-11-05 06:02 本頁面
 

【文章內(nèi)容簡介】 行頻繁的立法,最終建立起“六法”體系,形成了南京國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謂《六法全書》簡稱《六法》,狹義是特指憲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廣義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屬法規(guī),亦即整個法律體系的通稱。南京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國民黨***時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個法律制度。就其內(nèi)容而言,除搬用資產(chǎn)階級的一些法律原則外,也繼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傳統(tǒng)。《六法全書》擯棄了歷史上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諸法分立的原則,仿造西方大陸法系的模式,是繼受法與固有法的混合。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法學教授潘漢典指出,國民黨政府的《六法全書》是封建主義法律、資本主義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體,是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政治經(jīng)濟的產(chǎn)物。其進步之處在于,它延續(xù)了自清末以來的法律改革,進一步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進我國,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予以發(fā)展,從而把近代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設推向最為完備的階段。但中國仍未真正實現(xiàn)憲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書》的階級立場,它代表的始終是地主買辦官僚資產(chǎn)階級的利益。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憲法性文件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蘇維埃組織法》、《蘇維埃地方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及土地立法有《井岡山土地法》、《興國土地法》、閔西《關于土地問題決議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土地政策新的改變》、《關于改變對富農(nóng)的策略》及《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等。其中《憲法大綱》對其它憲法性文件的影響非常重大,它是第一部由勞動人民制定,確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產(chǎn)黨領導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農(nóng)民主專政的偉大綱領。它同資產(chǎn)階級的約法以及舊中國反動政府制定的憲法有本質的區(qū)別。同時,它肯定了革命勝利成果,提出了斗爭的方向。盡管受到“左”的影響,仍是劃時代的憲法性文件。它的頒行調(diào)動了蘇區(qū)人民的積極性,為以后制定民主憲法提供了寶貴經(jīng)驗。另外,土地立法的主要內(nèi)容對這一時期土地立法的內(nèi)容主要規(guī)定了沒收土地財產(chǎn)的對象和范圍,土地財產(chǎn)分配的標準和方法,以有土地所有權等方面的內(nèi)容。其意義在于調(diào)動了農(nóng)民革命和生產(chǎn)和積極性,為探索土地革命路線積累了經(jīng)驗。通過學習,了解了根據(jù)土法制的性質及形成過程,掌握了土地立法的發(fā)展變化及其主要內(nèi)容??偟膩碚f,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憲法性文件和土地立法對中國的初期建設有著重大的影響。第四心的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我深深體會到了中國古代傳統(tǒng)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點是禮法一元化,禮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盡管此時儒家并未真正出現(xiàn)。而至春秋戰(zhàn)國,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現(xiàn)實,因此法家實際上取得了立法主導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這一時段主要是法家。中國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漢代,漢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黃老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過春秋決獄,將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領域。而其后的引經(jīng)注律更是以儒家經(jīng)典注釋律文,使法律儒家化。從魏晉至唐,是儒家思想進入法典的時期,這個時期通過立法行為,儒家思想進入了法典,具體表現(xiàn)有曹魏新律的八議制度,西晉的“準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當、重罪十條以及存留養(yǎng)親制度的形成,這種禮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準乎禮”的《唐律疏議》。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國法制的進一步深化,此時儒家精神在中國法律中已經(jīng)定型,法律的演進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開始引發(fā)新的變化,打破原有“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結構,引入民主憲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它闡明了法學各個分科歷史發(fā)展的源流關系,因而較之法學分科的內(nèi)容更加豐富。中國法制史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屬專門史,因而較之一般的歷史學尤為深邃。因此決定了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識還需具備法學的功底,因而是一門艱深的學問。從古到今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代有人出,相關的文獻、著作汗牛充棟。自漢以來正史中大多列有刑法志專章。《漢書》刑法志闡述的中國法律起源論,盡管不夠科學,但對后世有著深遠的影響。而成書于唐代盛世的《晉書》刑法志,不僅記載了針對漢末律例雜亂無章所進行的帶有總結性的立法工作,并且闡述了律學的成就,及其對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導作用。尤其是在論證“畫一之法”與君主“臨事以制”二者的關系上著墨頗多,反映了漢魏以來“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之”的理念。歷代刑法志可以說基本上是一部含法制通史與斷代法制史;法制史與法律思想史于一體的法律史學專著。由于中國古代“刑”與“法”通,所謂“刑,法也”,而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又重刑輕民、重公權輕私權,因此無論是上溯法律的沿革,還是敘述本朝的立法過程,都以刑法為中心。這種將刑法史與法律史等同起來的敘史方式,無疑是不全面的,不符合中國法制歷史的實際。歷代刑法志的這個根本缺陷,向我們提出了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課題。目前,我承擔的編寫《清史刑法志》課題便將“刑法志”改為“法律志”,并得到清史典志組專家的的認同。進入20世紀以后,日本法學家以中國法制歷史為研究對象,創(chuàng)造了內(nèi)容較為寬泛的中國法制史的框架、體例,對于此后半個世紀的中國法制史學的發(fā)展起了重要的影響。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以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觀、國家觀、法律觀為指導,著手創(chuàng)建新的法制史學。1950年9月中國人民大學招收第一批四位法制史學研究生(外法史二位:胡大展,廈門大學教授,關子健,已經(jīng)過世;中法史二位,孫炳珠改教憲法,只有我固守中國法制史,在第二批研究生中,留在人大的是張希坡,第三批研究生,留在人大的是高樹蔭,不久改行外調(diào),留在人大的第四批研究生是邱遠猷,不久外調(diào),此后除1962年招收法制史研究生劉海年等四人外,迄至改革開放前,人大再未招收法制史研究生),1951年2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成立了國家與法權歷史教研室。當時在“一面倒”學習蘇聯(lián)的歷史背景下,以蘇聯(lián)學者編寫的國家與法權通史、蘇維埃國家與法權歷史為基本教材,和編寫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范式。蘇聯(lián)學者認為沒有國家就沒有法權,所以國家與法權的歷史不應分割,只講法權史是不科學的?;?,清末以來法律學堂開設的中國法制史的課程,一律改為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至于30—40年代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均被視為資產(chǎn)階級的法學著作,而在圖書館塵封起來。1956年有人提出改國家與法權的歷史為中國法制史,由是在小范圍內(nèi)討論,究竟采用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名稱還是中國法制史的名稱,即所謂定名之爭。但在當時也只能采用前者,這次爭論沒有引起重視和影響,最后不了了之。經(jīng)過整風反右等一系列政治運動以后,1961年初提倡大興調(diào)查研究之風、穩(wěn)定教學秩序,這時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歷史教研室開始編寫《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講義,并于1963年出版了《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講義》,共三卷,我負責編寫第一卷“古代部分”,曾憲義、范明辛(已故)編寫第二卷“近代部分”;張希坡編寫第三卷“解放區(qū)部分”。這套講義在名稱上雖仍沿襲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的名稱,但在體例上卻有顯著的改進。按蘇聯(lián)教材的結構分為四部分:一、歷史概況;二、階級結構;三、國家制度;四、法權,通稱為“四段論法”,(61年以前,我們編寫的教材大多仿此),但在這次編寫的講義中,我們打破了四段論的機械排列,較大地加重了法律部分。這部教材在文革前曾起了相當?shù)淖饔谩?979年在法學研究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之際,成立了中國法律史學會。在這個會上集中討論了法制史學的研究對象問題,我提出“要嚴格審定研究的對象和研究的范圍,改進過去存在的對象不清,內(nèi)容龐雜的傾向”。經(jīng)過討論,明確了法制史學的研究對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國家與法,并與此同時恢復中國法制史的名稱。在研究方法上我提出:“不僅要從典章文獻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要從國家活動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質與規(guī)律……中國法制史也要見人、見思想?!?在這里反映了我在研究方法上力求改變靜態(tài)研究的傳統(tǒng),使靜態(tài)研究與動態(tài)研究結合起來,既見人物、見思想;也見事件、見活動,還法制歷史生動的本來面貌。在法制史料問題上,我提出:“須要大力發(fā)掘、整理、編纂中國法制史的史料,使文獻資料、地下文物、社會調(diào)查、歷史檔案、私家筆記等等結合起來,其中也應包括農(nóng)民起義中發(fā)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檄文、告示、口號、規(guī)約、教義、軍律等。在浩瀚的中國法制史的史料中,有些需要重新辨?zhèn)螌彾?,有些需要酌加注釋,因而也是一項不可等閑視之的科研工作。如果從甲骨文中有關法律問題編起,可以想見其卷帙的繁博。因此,必須組織力量,通盤規(guī)劃,分工合作,積極落實。這項工作對于推動中國法制史研究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蔽沂冀K認為不以豐富的史料為依據(jù)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是徒有史料缺乏正確的理論加以分析、運用,也難以發(fā)揮史料的價值。在編寫《中國法制史》多卷本的問題上,我提出:“要以堅實的專題研究為基礎”,并設計了十個專題:“(1)中國國家和法起源的具體途徑;(2)封建專制主義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來螺旋上升的基礎、歷史作用與深遠影響;(3)儒家(包括宋明理學家)提倡的綱常名教對于立法與司法的影響;(4)以保障家長統(tǒng)治權為中心的家法、族規(guī)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成因與它所反映的社會關系;(6)法治、人治、禮治、德治的相互為用;(7)中央政府對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司法管轄的深入,對鞏固統(tǒng)一多民族國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書吏對訴訟的操縱;(9)西方資產(chǎn)階級法制的影響及其在中國的變種;(10)社會主義法制發(fā)展的道路和特點;等等?!睘榱司幊伞吨袊ㄖ剖贰范嗑肀?,我呼吁法史界同仁,以歷史的使命感來對待。“如果說三十年代漢學的中心在德國,那么今天研究中國法制歷史,其中包括斷代史、專史最活躍的是日本。外國學者熱心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值得歡迎的,對他們的成果應予重視。但我們自己更應感到肩上擔子的份量,激起奮發(fā)圖強的雄心。三十年代我國愛國的歷史學家為了奪回漢學中心,曾經(jīng)付出了極大的努力,取得了輝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學家。今天面對尖銳的挑戰(zhàn),如果我們只滿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讓我們的后代向外國學者學習中國法制史,那豈不是一種罪過!因此,編寫出中國法制史多卷本,是時代的需要,斗爭的需要,是義不容辭的責任!” 我的這個呼吁是有感而發(fā)的,1978年美國教授蘭德彰告訴我:“此前,世界召開過三次中國法制史國際研討會,但都未請大陸學者,因為我們只知道楊鴻烈,可是他已過世了?!币陨暇褪瞧呤甏┪覍τ谥袊ㄖ剖费芯繉ο?、方法、資料、前景的反思。這個反思是經(jīng)過文革之后痛定思痛的結果,也是在法學春天到來時,在認識上的否定之否定的一種經(jīng)歷。1981年我撰寫出版了《中國法制史》(第一卷)和1982年我主編的《中國法制史》統(tǒng)編教材,就是當時認識的產(chǎn)物。與此同時,我感到還沒有完全擺脫以刑法涵蓋諸法的束縛。1983年8月在西安召開了法史學會第一屆年會,我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作了發(fā)言,提出“民刑不分,諸法合體的提法應改為?民刑有分,諸法并用?……過去梅因的?古代中國無民法?的觀點影響很大,實際上,古代統(tǒng)治者對財產(chǎn)關系是很重視的,這在立法上也有表現(xiàn),至少從西周就是這樣,到了宋代則更為重視。清朝的戶部則例就是民法性質的單行法。過去說民事用刑法解決,但許多問題事實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調(diào)處解決。然而也應看到,中國古代的確沒有獨立的民法典?!薄啊袊糯审w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為主,并與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結合,反映了法律調(diào)整的多樣性,標志著封建法制的成熟。但我們過去對這方面研究還很不夠……法制史研究要開創(chuàng)新的領域,如行政法史、經(jīng)濟法史都應研究,道家與釋家對法律的影響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對少數(shù)民族的法制史,也應重視?!蔽靼材陼衔业陌l(fā)言有的還不夠準確,更不充分,但它反映了我要根據(jù)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來研究法制史的想法,力圖打破傳統(tǒng)的“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思想束縛。此后,我在一系列論著中,詳細分析了法律體系與法典體例的不同,并在實踐中致力于法律體系的研究。1992年出版了由我撰寫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一書,就是體現(xiàn)這一認識的成果。此外,還組織撰寫了《中國刑法史稿》、《中國刑法史新論》、《中國行政法史》、《中國民法史》、《清代民法綜論》、《中國民事訴訟制度史》、《中國司法制度史》等專著。在這個過程中由于一時找不到確切的詞語來概括中國古代的部門法史,因而,只能借用現(xiàn)代部門法的名稱,難免給人以削足適履之感,這是我一直思考的問題。最近在編寫清史法律志時,我將清代民法改為“民事制定法與民事習慣”;經(jīng)濟法改為“經(jīng)濟體制與運行管理法”,行政法改為“行政管理與職官法”等等。這種改變也不一定科學,但覺得更能貼近中國古代法制歷史的實際。這可以說是我在認識上又一次否定之否定的經(jīng)歷。近二十年來,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長成熟,他們的著作體現(xiàn)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達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進一步發(fā)展的希望所在下面談談我對于進一步發(fā)展中國法制史學的幾點看法:一、法制史研究需要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復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jīng)說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 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fā)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guī)律和特殊規(guī)律。二、注意歷史上法律調(diào)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復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系也是復雜的,因此,法律調(diào)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在階級社會中,法制自然擁有對敵對階級反抗進行專政的功能,否則法典中對反、逆、叛等大罪的嚴厲制裁就成為無對象的了。過去,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diào)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三、法制史學的任務在于弘揚中華傳統(tǒng)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jīng)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nèi)容是豐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fā),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nèi)涵。而為現(xiàn)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鑒,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為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題目就是《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的借鑒問題》,1991998年我為人大常委所作的法學講座中也都貫穿這一主線。提供歷史借鑒,絕不是簡單庸俗的古為今用,關鍵是在“科學”二字狠下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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