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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guī)程(編輯修改稿)

2025-03-22 11:4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任)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并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 (監(jiān)督管理)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 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 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 (法人驗收內容) 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啟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jù)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huán)節(jié)。 第十三條 (驗收計劃) 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準后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 (驗收程序啟動) 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后,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為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 (驗收主體) 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托監(jiān)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托權限應當在監(jiān)理合同或者委托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 (質量監(jiān)督機構職責) 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未經核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核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 (驗收成果) 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制作法人驗收鑒定書,發(fā)送參加驗收單位并報送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鑒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 (工程交接和保修期) 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后,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xù)。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三章 政府驗收 第一節(jié) 驗收主持單位 第十九條 (驗收主持單位) 階段驗收、竣工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主持??⒐を炇罩鞒謫挝豢梢愿鶕?jù)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單位主持階段驗收。 專項驗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國家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 除前款規(guī)定以外,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設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 除前兩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中央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二)水利部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地方項目,以中央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以地方投資為主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三)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可以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共同主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報告的批準文件中明確。 第二節(jié) 專項驗收 第二十一條 (專項驗收范圍) 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環(huán)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并進行。 第二十二條 (專項驗收成果) 項目法人應當自收到專項驗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將專項驗收成果文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專項驗收成果文件是階段驗收或者竣工驗收成果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jié) 階段驗收 第二十三條 (階段驗收內容) 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臺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根據(jù)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可以增設階段驗收的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四條 (驗收主體) 階段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驗收主持單位、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必要時,應當邀請項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參加。 工程參建單位是被驗收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階段驗收工作。 第二十五條 (驗收程序) 大型水利工程在進行階段驗收前,可以根據(jù)需要進行技術預驗收。技術預驗收參照本章第四節(jié)有關竣工技術預驗收的規(guī)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 (蓄水安全鑒定) 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成蓄水安全鑒定。 第二十七條 (驗收成果) 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階段驗收通過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制作階段驗收鑒定書,發(fā)送參加驗收的單位并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階段驗收鑒定書是竣工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四節(jié)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竣工驗收基本要求) 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 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 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審計) 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 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驗收申請)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審查后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⒐を炇罩鞒謫挝粦斪允盏娇⒐を炇丈暾堉掌?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竣工驗收單元) 竣工驗收原則上按照經批準的初步設計所確定的標準和內容進行。 項目有總體初步設計又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總體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單項工程竣工驗收,最后按照總體初步設計進行總體竣工驗收。 項目有總體可行性研究但沒有總體初步設計而有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原則上按照單項工程初步設計的標準和內容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周期長或者因故無法繼續(xù)實施的項目,對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單項工程或者分期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 (驗收程序) 竣工驗收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第三十三條 (技術鑒定)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術預驗收前,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決定是否進行竣工驗收技術鑒定。 第三十四條 (竣工技術預驗收專家組) 竣工技術預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以及有關專家組成的技術預驗收專家組負責。 工程參建單位的代表應當參加技術預驗收,匯報并解答有關問題。 第三十五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 竣工驗收的驗收委員會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門、該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和安全監(jiān)督機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的代表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工程投資方代表可以參加竣工驗收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質量檢測)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可以根據(jù)竣工驗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第三十七條 (參建各方的職責) 項目法人全面負責竣工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工程參建單位應當做好有關驗收準備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驗收會議,負責解答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問題,并作為被驗收單位在竣工驗收鑒定書上簽字。 第三十八條 (驗收成果和發(fā)送) 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制作竣工驗收鑒定書,并發(fā)送有關單位。 竣工驗收鑒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jù)。 第五節(jié)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與工程移交 第三十九條 (遺留問題和尾工) 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鑒定書的要求妥善處理竣工驗收遺留問題和完成尾工。 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后,項目法人應當將處理情況和驗收成果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 第四十條 (竣工驗收證書) 工程通過竣工驗收,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和尾工完成并通過驗收的,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向項目法人頒發(fā)工程竣工證書。 工程竣工證書格式由水利部統(tǒng)一制定。 第四十一條 (驗收后移交) 項目法人與工程運行管理單位不同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 ,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 工程移交后,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承擔后續(xù)的相關質量責任。項目法人已經撤消的,由撤消該項目法人的部門承接相關的責任。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處罰) 違反本規(guī)定,項目法人不按時限要求組織法人驗收或者不具備驗收條件而組織法人驗收的,由法人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責令改正。 第四十三條 (提交虛假資料的處罰) 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提交驗收資料不真實導致驗收結論有誤的,由提交不真實驗收資料的單位承擔責任??⒐を炇罩鞒謫挝皇栈仳炇砧b定書,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第四十四條 (專家處罰) 參加驗收的專家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驗收監(jiān)督管理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參加驗收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人員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驗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有關解釋) 本規(guī)定所稱項目法人,包括實行代建制項目中,經項目法人委托的項目代建機構。 第四十七條 (執(zhí)行要求)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驗收程序、驗收主要工作以及有關驗收資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體要求,按照有關驗收規(guī)程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政府驗收開支) 政府驗收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工程投資,由項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條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驗收活動,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 (制定細則授權) 流域管理機構、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驗收管理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沖突處理) 現(xiàn)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驗收規(guī)定以及標準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規(guī)定自 2023年 4月 1日起施行。 印發(fā)關于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水建管 [2023]74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 》(國發(fā)[ 2023] 20號)精神,我部制定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與部建設與管理司聯(lián)系。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于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fā) [2023]20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現(xiàn)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建設管理體制 (一)項目類別 按照《若干意見》規(guī)定,凡報送水利部、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及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增加項目類別(中央項、地方項目)的建議內容,如項目中有不同類別的子項目也應提出子項目類別的建議內容。項目審批部門在批準文件中明確項目類別。 2.項目類別一般按以下原則劃分: ( 1)中央項目是指跨?。ㄗ灾螀^(qū)、直轄市)的重大水利項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項目,跨?。ㄗ灾螀^(qū)、直轄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國際河流工程項目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對國民經濟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 2)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滯洪區(qū)建設、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項目。 在《若干意見》發(fā)布之前已經開工或已經審批但未劃分類別的項目,應根據(jù)項目類別劃分原則,由流域機構與項目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xié)商后,提出項目類別意見,報水利部核準。 (二)項目法人組建 項目主管部門應有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完成項目法人組建。 2.組建項目法人要按項目的管理權限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 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的報水利部備案。 地方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并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總投資在 2億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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