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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對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限制(編輯修改稿)

2025-07-25 17:4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認并不是沒有限制的。第24條第4款似也承認這種協議可能有不利效果,規(guī)定不得提高該區(qū)域與其他成員的貿易壁壘。1994年關于第24條的諒解也重復了這一點。因此第24條確認WTO成員擁有締結區(qū)域貿易協議的權利,該權利是有條件的。這表現于第5款的規(guī)定。第5款一開即用了因 ① 美國汽油案、日本酒類稅案、美國棉織品數量限制案。 此(accordingly)一詞,表明有條件的締結區(qū)域貿易協議的權利應據第4款(第5款之前惟一解決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的條款)規(guī)定的標準來理解、解釋。區(qū)域貿易協議的目的應促進構成領土間的貿易,并不得提高該區(qū)域與其他成員的貿易障礙。另外,第5款、第6款及第8款包含了這些協議應滿足的條件。第7款規(guī)定成員應監(jiān)督該區(qū)域貿易協議的締結。1994年的諒解第7款也規(guī)定對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的審查。 專家組也考察了GATT過去對區(qū)域貿易協議的審查。在GATT下由工作組對區(qū)域貿易協議進行審查。在WTO中這種協議由區(qū)域貿易協議委員會(CRTA)審查。在GATT的歷史中除了1994年捷克和斯洛伐克間的關稅同盟外,締約方全體從來沒有對一區(qū)域貿易協議是否全部符合GATT作出結論。在WTO下成員仍須對區(qū)域貿易協議是否全部符合WTO協定作出結論。過去所有對區(qū)域貿易協議的工作組報告實質上都不是結論性的。 專家組也注意到第24條第10款規(guī)定了WTO成員批準與第24條并不完全一致的區(qū)域貿易協議的可能性,只要該擬議的區(qū)域貿易協議遵守第24條的關鍵條款。 3.第24條第5款(a)項 (1)各方的觀點 土耳其主張,只要滿足24.5(a)的要求,第5款授權成員締結關稅同盟。5(a)應理解為在完成關稅同盟時允許對第三國的貿易采取限制性商業(yè)管制,只要總的關稅和其他管制措施不高于或嚴于以前的水平。而土耳其在這方面沒有高于或嚴于以前的水平。土耳其認為第24條不禁止成員采取新的限制,這由1994年的諒解第2款最后一句所確認。土耳其認為如果成員的意圖是禁止實施新的數量限制,則第24條第5款中的其他商業(yè)管制就沒有意義。土耳其進一步主張第5款預想的偏離并不限于某一具體的GATT規(guī)則,而是包括了允許締結關稅同盟所必要的所有規(guī)則。 印度則認為,第5款并沒有提供可以與GATT/WTO規(guī)則不符的抗辯法律基礎。該條款僅僅是授權而沒有其他,僅對締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qū)的內部措施豁免GATT義務。 (2)5(a)的分析 1)通常含義 1994年諒解規(guī)定得非常明確,成員在據5(a)評估時應考慮適用關稅水平,與第6款的約束關稅不同。適用關稅水平在WTO框架中是不受權利義務約束的。既然對適用關稅水平的評估是評估實際邊境措施對貿易機會影響的基本工具,專家組認為基于適用關稅水平的關稅總評估的要求,明確指向據5(a)的評估的經濟性質。這一結論在與其他商業(yè)管制(非關稅)的評估的關系上也適用。1994年對第24條的諒解第2款作了規(guī)定。 因此經由1994年諒解闡釋的第24條5(a),規(guī)定了評估一具體關稅同盟是否與第24條一致的經濟標準。在評估潛在的貿易影響時,在一個或多個構成領土間存在的關稅和所有管制都必須予以考慮。盡管成員間對其他商業(yè)管制的概念的范圍沒有一致的觀點,專家組認為,這一概念包括了數量限制措施。這一用語應更廣泛地理解為包括對貿易有影響的任何管制。鑒于區(qū)域貿易協議的活力,專家組認為這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概念。 5(a)的語言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體性的。在授權締結關稅同盟的同時,它并沒有具體授權或禁止同盟的各方采取與GATT/WTO不一致的進口限制,例如,它沒有授權或禁止第6款涉及的約束性關稅。相反,5(a)規(guī)定了來自關稅同盟的適用關稅和其他商業(yè)管制的總影響的經濟評估。其用語推定適用的關稅可能高于以前或其他商業(yè)管制可能嚴于從前,但它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這種情形是否可以通過與GATT/WTO一致的措施實現或通過不一致的措施實現。簡言之,5(a)規(guī)定新的區(qū)域貿易協議的貿易措施和政策效果不應比構成領土以前的貿易政策更具有限制性。 專家組認為,5(a)并沒有解決成立新的關稅同盟可采取的具體措施與GATT/WTO一致性的問題。CRTA審查區(qū)域貿易協議所使用的權限證實在總評估時,CRTA不應確定具體措施的一致性。5(a)僅規(guī)定適用關稅和其他商業(yè)管制的總的效果不應比以前更具限制性。 這一解釋并不使5(a)無效。其在保證關稅同盟不被用于提 高貿易壁壘方面繼續(xù)發(fā)揮重要的作用,即使各方以前的減讓允許這種提高。通過使用適用關稅而不是約束關稅強調了這一目的。 2)5(a)的直接上下文 5(b)。其有關自由貿易區(qū)的用語也支持了對5(a)的解釋。自由貿易區(qū)的構成成員實施的關稅和其他商業(yè)管制不應高于或嚴于以前的水平。這一規(guī)定非常相似于5(a)的規(guī)定,但在自由貿易區(qū)中,不要求構成成員協調他們對第三國的其他貿易管制。構成成員不能主張5(b)授權他們在協調其外部貿易政策中違反WTO協定的規(guī)定。因此,看不出5(a)的授權構成成員采取與GATT不一致的措施的依據。5(a)和5(b)使用的相同用語不能導致不同的解釋。 第4款。該款規(guī)定關稅同盟的目的不能提高對其他成員貿易的壁壘。第4款雖沒有明確表示為一項義務,但該款(及1994年的諒解前言第5段)反對將5(a)理解成為禁止具體貿易壁壘的GATT規(guī)則的例外。通過因此一詞,該款與第5款規(guī)定的適用和解釋具體相關,反對有利于例外或偏離GATT的一般禁止數量限制的解釋。 第6款。如果成員意在提高任何與第2條的規(guī)定不符的稅率,第28條規(guī)定的程序應當遵循。因此在采取關稅同盟的共同對外關稅時,如果超過了以前的約束性關稅,則必須進行補償。對采取數量限制的成員,并不存在平行的補償規(guī)定。這是因為數量限制是GATT/WTO一般禁止的,而經重新談判提高約束性關稅是與WTO一致的。 專家組認為,第24條提及第28條提供了GATT其他規(guī)定適用于成立關稅同盟采取措施的證據。該具體指向的目的是允許在第28條(包括1994年對第28條的諒解)的時間和以前的通知限制之外,對約束性關稅重新談判。 第8款。定義成員如何成立關稅同盟的8(a)(ii)的范圍和通常含義應針對第三國。 GATT第三部分中的第24條。第24條規(guī)定于第三部分,與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分離。第一部分規(guī)定了GATT的主要義務:最 惠國待遇和關稅承諾或約束。第二部分規(guī)定了一整套的紀律,其目的主要確保關稅承諾的有效性。這從禁止數量限制和國民待遇的規(guī)定可以明顯看出。還應注意,第24條沒有列入第二部分的一般例外或安全例外中。 土耳其由第24條在第三部分這一情況認為,第24條構成了自我包容(selfcontained)的體制,即如果滿足第24條的要求,GATT的其他規(guī)則不適用于與成立關稅同盟有關的措施。 專家組注意到第三部分包括了不同類型的規(guī)定,其中一些更具制度性(如第25條),一些則處理成員的基本權利,如第28條和第24條。第24條本身處理不同的因素,如GATT的區(qū)域適用、邊境交通、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對制定歷史的考察沒有發(fā)現這方面的指導意義。與第三部分有關的條文沒有表明其根本不同于第二部分,盡管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在不同的日期生效。有關區(qū)域貿易協議的規(guī)定在哈瓦那憲章中規(guī)定于特殊規(guī)定的商業(yè)政策一章(還包括現在第20條的一般例外)。哈瓦那憲章對關稅同盟的規(guī)定并沒有根本不同于GATT的規(guī)定??梢岳斫馄鸩菡哒J為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具有例外的性質,但對該規(guī)定的范圍和性質以及其在GATT中的獨立地位的討論卻不清楚。 專家組認為,土耳其提出的與成立關稅同盟有關的措施待遇的標準的解釋是有問題的。這一概念的時間和實體的廣度(temporal and substantive breadth)對土耳其提出的對第24條的解釋是關鍵的,但GATT第24條并沒有定義這一概念。聯系本案的情況審查時,對成立的解釋存在重大困難。專家組拒絕土耳其的這一解釋。 專家組根據上述條文和上下文的分析,認為5(a)并不具體規(guī)定在成立關稅同盟時是否可采取具體措施。第4款對5(a)作了規(guī)定,應據第4款進行解釋。5(a)中并不存在采取與GATT/WTO不一致的數量限制的法律基礎,其用語并不授權成員在成立關稅同盟時偏離GATT第11條和第13條或ATC第2條第4款的禁止。5(a)禁止關稅同盟的成立比構成成員的貿易更嚴格。 4.第24條第8款 (1)對24.8(a)的分析 專家組指出,本案中的數量限制是8(a)的限制性商業(yè)管制。8(a)(i)調整構成成員間的內部貿易,8(a)(ii)調整構成成員與第三國的貿易。8(a)(i)對構成成員提供了關稅同盟的某種靈活性。這一標準就是構成成員間的實質上所有貿易必須充分自由化。8(a)(i)與本案并不直接相關,印度的主張并不關心歐共體與土耳其間的優(yōu)惠待遇,而關注與非成員的貿易待遇(土耳其對印度紡織品實施數量限制)。因此,這一問題主要應據8(a)(ii)及二者間的關系進行審查。 現在應予審查的問題是,GATT第11條(和第13條)與8(a)(ii)是否可以避免沖突地解釋。8(a)(ii)具有的靈活性允許協調性的解釋。這一解釋與8(a)(ii)的上下文及與WTO的目的和宗旨是一致的,同時也充分尊重了土耳其與其他成員成立關稅同盟的權利。 在同盟的成員與非成員間的關系上,8(a)(ii)沒有明確授權同盟的成員違反GATT規(guī)則,也沒有明確要求這種結果,而是允許共同商業(yè)政策的靈活性,其標準是同盟成員適用實質上相同的關稅和其他的商業(yè)管制。專家組也意識到GATT的締約方全體和WTO成員對實質上(substantially)一詞的解釋從來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該詞的通常含義似乎既規(guī)定數量成分也規(guī)定質量成分。同盟成員適用實質上相同的關稅和其他的商業(yè)管制似包括數量和質量兩方面的因素,在與關稅的關系上更強調數量方面。 8(a)(i)和8(a)(ii)解決不同但相互聯系的政策。將某一部門包括在同盟范圍中,即取消該部門產品的所有貿易壁壘。并不必然意味著構成成員必須適用相同的壁壘或對來自第三國相同產品的進口具有相同效果的壁壘。 就8(a)(i)來說,仍存在同盟成員對彼此間的貿易維持某種商業(yè)限制(包括數量限制)的可能性。這意味著即使是包括產自同盟成員的實質上所有貿易,也可以保持與WTO一致的限制。這也意味著,只有一個同盟成員對來自第三國的進口實施限制的情況下,內部數量限制也可以在使用。如果該以前存在的進口限制與 WTO一致,在成員間維持內部進口限制可保證原來的與WTO一致的配額提供的保護不被規(guī)避。維持這樣的內部限制可以消除相同的外國貿易政策的需要。專家組也注意到這兩款使用用語的通常含義,意味著內部貿易自由化的方法與對第三國的對外政策間的方法存在不同。前者明確允許維持數量限制,而后者沒有具體授權維持數量限制。 專家組認為,作為一般原則,在與第三國的貿易方面,同盟成員具有相似效果的可比貿易管制,通常能滿足8(a)(ii)的要求的質的方面。在廣泛的政策領域存在趨同而在有限的領域存在不同的例外的可能性也存在。政策分歧的程度越大,可能出現的靈活性就越小,反之亦然。專家組認為其對8(a)(ii)的解釋允許成員成立關稅同盟,一成員有權根據特殊的過渡體制實施數量限制,而其他成員卻無權實施。 這一解釋似為土耳其一歐共體同盟的有效的做法所確認。在諸如農業(yè)、鋼鐵等部門,構成成員沒有實施相同的貿易政策。1/95決定也預計到了歐共體會繼續(xù)適用原產地證書制度,如果土耳其沒有與第三國達成其他國家已與歐共體達成的協議。歐共體和土耳其存在許多行政方法,尤其在原產地方面,確保不會產生貿易轉移,尊重8(a)(i)和8(a)(ii)的標準。兩款間的兩套政策是不同的,其關系是靈活的。 專家組的解釋并不使土耳其成立關稅同盟的權利喪失。如果土耳其想利用同盟的優(yōu)惠,仍可以據8(a)(i)利用。專家組的權限是,努力確保專家組的解釋不阻止土耳其行使其成立同盟的WTO權利。 專家組認為,構成成員可以同意某些對外貿易政策不同,而8(a)(ii)并沒有解決與WTO不一致的進口限制是否可以在成立同盟時在相同或不同的政策中的使用問題。8(a)(ii)沒有規(guī)定授權成立同盟的成員違反GATT第11條、第13條和ATC第2條第4款的規(guī)定。 8(a)(ii)的上述解釋為對其上下文5(a)、尤其是第4款和第6款的解釋所支持。 通過上述分析,專家組認為,在同盟成員對第三國的實質上所有的關稅和商業(yè)管制方面,8(a)并沒有明確解決關稅同盟成員采取的措施與GATT/WTO的一致性問題。8(a)(ii)沒有授權土耳其在成立同盟時對紡織品采取本與GATT/WTO不相符的措施,也沒有要求土耳其對紡織品進口采取與WTO協定的其他規(guī)定不一致的限制。 (2)第24條第5款和第8款的更廣的上下文以及協議的目標和宗旨 GATT前言表明其全球性目標是通過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來擴大貿易。使用區(qū)域貿易協議實現這一目的為第24條第4款第一句合法化。當時,締約方全體也清楚GATT的總目標和區(qū)域貿易協議目標不應提高貿易壁壘,第24條第4款第二句以及GATT前言都有反映。在烏拉圭回合結束時,成員在對于第24條的諒解中及WTO協定前言中再次重申了同一目標和原則。新加坡部長會議決定也提到這一點。 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得出本案的兩個一般性結論:第一,區(qū)域貿易協議的目標和GATT/WTO的目標總是互補性的,應按相互一致的方法進行解釋,以旨在擴大貿易而不是擴大貿易壁壘,這與在成立同盟時允許采取數量限制的解釋相對立;第二,這些平行目標中承認第24條的規(guī)定不應構成GATT/WTO其他禁止的盾牌,或不應對一般視為與GATT/WTO不符的措施提供正當性。第24條的規(guī)定不應視為使同盟成員免受首要(primacy)的WTO規(guī)則的約束。新加坡部長宣言指出:再次確認多邊貿易制度的重要性(primacy)。 (3)GATT/WTO的做法 專家組引用了上訴機構在日本酒類稅案的陳述。上訴機構指出,對GATT/WTO做法的審查,很明顯對第24條并沒有達成一致,也沒有一致的做法。丹麥、愛爾蘭、英國、意大利、西班牙、奧地利、芬蘭和瑞士加入歐共體時,都據歐共體的共同商業(yè)政策采取的新的數量限制。這些做法并沒有為締約方全體一致接受。專家組認為,很難認為存在嗣后做法授權或要求在成立同盟時采取與GATT/WTO不一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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