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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郭天玉課件)(編輯修改稿)

2025-06-07 23:49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l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guī)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fā)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方,承包方交回的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采用該條法律時,有的辦案人員只把“應當提前半年書面通知“當做放棄承包權成立的要件,這是一個誤解。實際上這主要是在法定期間內對承包人免除義務的一個約束,譬如說,承包人現(xiàn)在申請放棄承包,但在還沒有其他人接包的情況下,不管你有沒有在耕種,原承包人都得繼續(xù)負擔半年以 內的承包費或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等;但超過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法定期限后,它就是原承包人行使權力的保障。因此,放棄承包權成立的要件是:①原承包人書面申請的,在半年之內,自發(fā)包方收回承包地時即行生效;②有書面申請的,到半年后,只要原承包人確實放棄了即可生效,無須得到發(fā)包方批準實際接收;③只有口頭申請的,即使超過半年,只要發(fā)包方實際收回時即行生效。l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8條規(guī)定,土地承包應當遵循承包程序合法的原則。發(fā)包方將申請人原承包地直接發(fā)包給第三人,顯然缺少了該程序合法的兩個要件:一是獲得原承包人放棄承包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真實意思表示;二是將該宗土地增發(fā)給第三人已獲村 民(代表)會議批準。l 案例七 對原放棄土地承包權的農戶要求獲得相應土地被征收補償?shù)奶幚韑 【仲裁事實描述】本集體農用土地被征收后,原放棄土地承包權的農戶申請仲裁,要求重新獲得承包權,以及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被征收補償利益。l 【仲裁處理意見】首先,經審查放棄土地承包權的行為依法成立的,駁回重新獲得承包權的仲裁請求;其次,對于要求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地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被征收補償利益的仲裁請求應予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支持;最后“平等”并不等于“相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有合理的差距應予準許。 對各種應有土地承包權而未獲得承包權的農戶,比照以上原則處理。l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guī)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在其他法規(guī)、文件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因此有些干部和群眾據(jù)此就認為,只有承包地被征收的農民才有權獲得補償和安置。這是錯誤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l 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十五倍?!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l 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24條規(guī)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地方政府規(guī)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庇纱丝梢姡魇崭氐陌仓醚a助費分配應與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掛鉤;土地補償費作為集體土地資產變現(xiàn),當然也是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 所有成員都有份;只有青苗的補償費才可能與被征收的承包地面積掛鉤。 但在承包地分配得比較合理,群眾沒有意見的地方,過去集體土地被征收后的補償分配也一直是與承包地掛鉤的。也沒有必要去干涉。l 案例八、對承包地被征收時實際測量多出面積的性質認定問題l 【仲裁事實描述】申請人因承包地被征收時,實際測量的面積比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證上登記面積多出較大的面積,故要求裁決以實際測量面積作為征地的數(shù)量依據(j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l 【仲裁處理意見】在計算青苗損失補償時,可以實際測量所得的田塊面積計算,但對其他補償,應以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的面積為準。比權證登記多出的面積,視為集體機動地處理。而實測面積不足承包經營權證上登記面積的,則應以集體機動地或被征收的田間道路、水溝等非承包面積予以補足。l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從現(xiàn)實上看,在第一輪土地發(fā)包時,有些農村地方考慮不同田塊間的耕作條件、地力肥沃程序以及路途的遠近,或者是否有路樹遮蔭影響產量等多種因素的差距,為公平起見,實行了“大小畝”(即好的地塊一畝算一畝,差的地塊一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l 給一點五畝算一畝)的辦法發(fā)包。這從生產資料平等分配的角度看是合理的,但以此作為財產的分配依據(jù)就不合理了。此外,也有的農戶在長期耕作中拓邊展沿,使承包地面積有所擴大,因此,對多算的面積的請求應予以駁回;對補足面積的請求應予以支持。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合法的權利數(shù)量有合同為依據(jù)的,應當以合同約定的數(shù)據(jù)為準。所以,無論是超標承包還是不足額承包,都屬于違約行為,故不當?shù)美卟荒芤源藶橛傻么邕M尺;被侵權方當然有權追償利益。特別是一些沒有按人均地權延包,還存在“兩田制”的地方,一定要從嚴掌握。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案例九 對歷史上村集體占用家庭承包土地的糾紛的處理l 【仲裁事實描述】歷史上村集體因各種原因占(征)用了本村農戶承包的土地,現(xiàn)在因土地大幅度增值或國家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大幅度提高,而與原家庭承包戶在土地使用(承包)權或補償利益上產生了糾紛,原承包戶提出仲裁申請。l 【仲裁處理意見】應當區(qū)別不同類型,原則上按以下方式妥善處理:l 、安置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標準落實了被占用土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戶經濟利益的,應裁決維持不變。l ,且該項目已經集體合法決議批準,其他承包戶也已履行,但個別承包戶當時就不同意,并一直拒絕領補償費的,應裁決仍按原來的方案補償安置,但應加付合理利息;如果以上前提不存在,原土地尚可退還或調整的,給予退還或調整;該地塊此后已經或最近將被國家正式征收的,按照國家征收時政策標準給予補償。 l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自身或代行農村合作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經濟組織的職能、權屬有:“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xié)調工作”、“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村辦學校、村建道路”、“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1 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梢?,村集體為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了集體的利益,是依法有權占用本集體土地用于建設的,但若需占用農戶承包地的,應當通過平等協(xié)商,可以參照國家正式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永久性贖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也可以通過調整承包地來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對農戶來說,如果同意了上述安排,只要不是惡意欺騙或當時就顯失公平,就不存在被侵權的問題,就應當遵守公序良俗和誠信原則,不能隨意反悔。否則,大家都要無原則地翻歷史老賬,社會將永無寧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l 案例十 對當事人爭奪已故老人承包土地繼承權糾紛的處理l 【仲裁事實描述】當事人的老人亡故后,已分戶的兄弟之間為繼承老人的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發(fā)生糾紛。l 【仲裁處理意見】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原則上按以下方式妥善處理:l ,駁回另一當事人戶的繼承請求。l ,裁決其承包地由原發(fā)包方收回,但該承包地當季或當年的收益,以及原承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 包戶投入的地上附著物建設資金等原承包人依法有權收回的其他資金,應由合法繼承人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收回分配。l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guī)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钡?6條第1 款規(guī)定:“承包期內,發(fā)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31條規(guī)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边@里需要說明的是:“農戶”的法律概念不同于基于血緣和婚姻關系構成的“家庭”,也不同于通過戶籍登記形成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 的“戶”的概念,而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集體申報或申請拆分所形成的“戶”的概念,其書面依據(jù)如農業(yè)家庭承包合同的記載、村集體編制的成員登記簿等;而在家庭承包的法律關系中,“承包人”指的就是“承包戶”。因此,只要原來的農戶還未消亡,老人亡故后,該戶的承包地依法不能隨意變動,戶內成員繼續(xù)經營本戶的承包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如果原來的農戶消亡了,該戶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依法應由發(fā)包方收回。無論何種情況,本“農戶”以外其他家庭成員依法無權繼承該戶的承包地(林地除外),只有權繼承該生產周期的承包收益和可回收資金。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l 案例十一 對后遷入的“外來戶”的土地承包權益問題的處理l 【仲裁事實描述】農村中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制以后從原居住地遷往新的居住地落戶的農業(yè)戶籍人口,農村中習慣稱這類人員為“外來戶”。他們有的在遷入時與新居住地有口頭協(xié)議或書面協(xié)議表示以后不要承包地,有的在遷入時村里沒有給承包地(當時沒有明確是否以后再給承包地)。然而,近年來由于一些城鎮(zhèn)四周及城市郊區(qū)的農用耕地被征收、占用,土地價值迅速攀升,這類人員就以自己是農民身份(即農業(yè)戶籍)為由,向新居住地村委會要求獲得家庭承包地或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征地補償費。當?shù)卣痛逦瘯唤o承包地或征地補償,他們就屢次上訪,或訴請仲裁委予以仲裁。l 【仲裁處理意見】解決此類問題的糾紛的焦點,實際上是確認“外來農戶”在新居住地的集體地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問題。依據(jù)《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5款和遼政辦發(fā)[2011]5 8 號文件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農委關于做好農村“后遷入”農戶有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沈陽市農村經濟委員會《關于解決“后遷入人口”土地權益問題的指導意見》(沈農發(fā)[2006]56號)的規(guī)定,對此類人員的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待遇,土地承包權益問題,應區(qū)別三種不同情況進行處理:l ,按當事人遷入時的約定辦理。當初無論與村里約定了口頭協(xié)議或書面協(xié)議的,都要依照當初的約定辦理。如果遷入時約定不要地(或規(guī)定不給地)的就不能給;如果原來約定等將來村里調整土地或下一輪承包時給地的,就應該按當初的約定發(fā)包給承包地。l ,如果在原居地沒有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愿意承擔相應義務和繳納公共積累,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接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獲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待遇。l 凡是在第二輪承包之后遷入新居住地的,因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原籍,所以對他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予以確定。l 如果他們在遷入后雖未經上述程序,但新居住地已經發(fā)給承包地,并承擔了相應義務,享受其他成員同等待遇的,原則 上應視為已經實際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要維持已經獲得的土地承包關系。但其在新居住地能否獲得與本地原成員同等。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l 【法律與現(xiàn)實分析】此類糾紛在全市乃全省和全國各地都有發(fā)生,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問題,但是目前國家層面的現(xiàn)行法律、政策尚無明確規(guī)定。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詞,早就見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中,經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的中的第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都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概念,但是,至今全國人大以及各級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一法律、政策概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l 念,沒有立法及政策解釋,導致目前許多基層法院、農村政策主管部門以及信訪部門在調處此類糾紛過程中,在如何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很難將農民、村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法律概念區(qū)別開來,給基層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增加了難度。但有些省、市、縣從本地實際出發(fā),研究制定了本地的解決辦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6條第5款和和遼政辦發(fā)[2011]5 8 號文件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農委關于做好農村“后遷入”農戶有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對此類人員的享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待遇,即土地承包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權益問題做了明確規(guī)定。在理解和處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的問題上,應作如下理解:l 目前,我國法律中所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實際上是由過去人民公社體制下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所有制形式演變過來的,(根據(jù):1982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彭真委員長在關于修改憲法報告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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