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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陵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實施細則(留存版)

2024-11-15 06:47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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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障家庭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我市市區(qū)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間收入超過廉租住房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市發(fā)改、監(jiān)察、民政、財政、物價、國土資源、建設、規(guī)劃、國稅、地稅、統(tǒng)計、金融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第四章 保障對象的條件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為當地城鎮(zhèn)戶口;(二)屬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規(guī)定程序被認定為低收入家庭且為無房戶。經審核,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房產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且不能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的;(二)提供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證明、住房狀況等證件與資料不真實的;(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期間,家庭另外購置或承租其他住房的;(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六)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八)其他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規(guī)定的。市、區(qū)住房保障機構負責轄區(qū)內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申請人交出原住房的,配租面積按保障面積標準確定;不能交出原住房的,原則上不予實物配租,可以采取貨幣補貼方式。鼓勵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和捐贈資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經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區(qū)財政部門按照規(guī)定程序撥付租賃住房補貼。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的,由區(qū)房產經營單位依法收回,并按市場價格追繳相應的房租。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住房保障機構可以予以獎勵。第二十三條 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對已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相應的保障方式及輪候順序,并予以公開。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第八條 采取貨幣補貼的,應當按照每平方米租賃住房補貼標準、保障面積標準與現住房面積的差額確定補貼額度。第五篇:青島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青島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年7月25日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3次《青島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已于2008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障內,保障對象更換承租的廉租住房的,應向房產主管部門交驗新的房地產租賃契約。有條件的地方,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實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的租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帳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開支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發(fā)放租賃補貼開支,不得用于其他開支。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市區(qū)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zhèn)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條件的家庭。第七章退出管理第三十三條被保障家庭應在每年一季度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城區(qū)住建局組織街道辦事處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項目統(tǒng)一物業(yè)服務管理。(四)城區(qū)住建局將已審核通過的申請材料轉同級民政局,城區(qū)民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反饋城區(qū)住建局。政府或經政府認定的單位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稅收政策執(zhí)行。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總 則難家庭提供住房,按照規(guī)定標準收取租金,同時根據被保障家庭收入情況給予梯度的租賃住房補貼。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標準第六條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減為輔。2、家庭人口和成員以《銅陵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確定的為準。(三)輪候順序: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以各區(qū)政府送達廉租辦的報告時間為序,時間相同的以住房困難程度為序,實行輪候。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現有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轉讓的住房(為救治家庭成員而將房屋轉讓2年以上的除外);原被拆遷房屋已經貨幣補償安置的。五、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與《銅陵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同步實施。發(fā)展改革、建設、監(jiān)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統(tǒng)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金融管理、土地儲備及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發(fā)改、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guī)劃、環(huán)保、稅務、審計、物價、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經初審后,應當在其戶口所在地社區(qū)或實際居住地社區(qū)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天。租金標準適時調整,調整后須向社會公布。(二)享受實物配租家庭(包括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月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月繳納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系數。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原《柳州市市區(qū)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柳政發(fā)〔2004〕77號)同時停止執(zhí)行。第三章 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籌集,其資金來源包括:(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上級廉租住房建設專項補助資金;(六)社會捐贈及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保障對象領取補貼后,可根據家庭居住需要租賃住房。期滿后,申請人應持民政部門確認有效的低保證或低收入家庭收入證明,按原申請程序提出復核。減免的租金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統(tǒng)一解決,以保證房屋的正常維護和安全使用。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采取配建為主的方式,各區(qū)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發(fā)展規(guī)劃和建設計劃,落實配建地塊,組織實施配建。對不符合條件的,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第五章 監(jiān)督第二十八條 市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加強對區(qū)住房保障機構和街道辦事處住房保障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并做好人員培訓和監(jiān)督工作。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嶗山區(qū)、城陽區(qū)、黃島區(qū)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二十五條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定租賃住房補貼協(xié)議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第二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區(qū)住房保障機構。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預算中安排。第二章 保障對象及方式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或年滿35周歲的單身人員(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一)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qū)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二)申請人財產、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批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的標準;(三)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扶養(yǎng)關系。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房產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并給予警告。對已經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請租賃住房貨幣補貼的,要優(yōu)先安排發(fā)放補貼,基本做到應保盡保。民政、房產等部門應加強對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資格審查,做到公開、透明、科學合理。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guī)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增強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廉租住房遇城市建設被征收時,被保障家庭應當服從政府安排。調換房屋面積應符合規(guī)定的配租面積標準。第二十一條 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fā)生變化,應當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第十六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提交以下資料:(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二)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三)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優(yōu)撫證等證明)。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及改制企業(yè)職工危舊房集中區(qū)改造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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