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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一答案任何的比重。年10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淑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上訴人大律師依賴Berton v. Alliance Economic Investment Co. [1922]18一案中考慮了次造當(dāng)事人(secondary party)的犯罪意圖一點:“… to establish the necessary mens rea, there was a clear line between (1)HCMA64/20086 / 6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quán)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6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6683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 訴被告人 羅毓芝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聆訊日期:2008年9月11日裁判日期:2008年9月11日 判 案 書 上訴人為一食肆持牌人,被控在未獲署長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在批準(zhǔn)的圖則所劃定的食物業(yè)處所範(fàn)圍以外的地方,容受他人經(jīng)營食物業(yè),違反香港法例《公眾衛(wèi)生及市政條例》第4 HKLRD上訴人既選擇不作供,裁判官席前缺乏上訴人是從何或何時知悉違規(guī)作為的證供,根據(jù)上述案例,裁判官根本無須憑空為上訴人想像任何可能性的答辯理由,她有權(quán)賦予這些招認(rèn)證供絕對的比重。 本案有著充份可供定罪的證供,定罪並沒有不穩(wěn)妥之處,上訴理據(jù)不足,駁回,維持原判。月6 上訴人在警誡下的說話屬混雜陳述,在上訴人不作供的情況下,裁判官絕對有權(quán)不賦予辯白性證供任何比重,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