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惑的公司股權作為私權處分,為什么不斷的突破合同相對性原理的基本原因。其次,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除了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以外,還涉及公司法上的價值平衡。公司整體利益受損,則公司股東利益亦將受到損害。股權轉讓合同系雙務合同,需要轉讓方和受讓方雙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轉讓行為。并且我國《公司法》關于股東之間自由轉讓出資的規(guī)定并非強制性規(guī)定,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規(guī)則,是股東共同意志的體現,因此若章程有限制性規(guī)定應遵循其規(guī)定?!边@一規(guī)定雖然屬于程序性規(guī)定,但“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是平衡轉讓方與剩余股東利益的最低要求?!?008年6月6日,趙某、李某出具《確認函》一份,明確同意將各自持有的金海公司10%股權轉讓于三浦公司,轉讓價款確定為250萬元。第三,金海公司的股東錢某、三建公司均已將其名下股權出讓于三浦公司及其關聯企業(yè),其對外出讓股權行為的一致性顯然已經排除了其依法行使否決權或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的可能性。 王洪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12.法律保護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目的在于對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維護。“同等條件”規(guī)定既防止了轉讓股東漫天要價,又保障了轉讓股東經濟利益不受實質損害,實現了公司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因此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 前注26,頁41.有效說在很大程度上能夠實現合同法、公司法理論上的自足,也與公司運行客觀實際相吻合,但在特定場合還是與股權轉讓的客觀實際存在著些許偏差。由于壓鑄廠并未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的約定向王某支付股權轉讓金,因此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壓鑄公司支付剩余的轉讓金10萬元等。所謂股東瑕疵出資,一般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股東沒有實際出資或沒有足額出資,或在成立之后抽逃出資的行為。 同上,頁100.由此可以看出,瑕疵出資行為并不影響股東身份的取得。歐某作為誠征公司的實際股東,其在股東會決議中同意將顯明股東即路某占誠征公司30%的股份轉讓給何某,是正確行使其股東權利的表現。實質說認為,無論出資行為的名義人是誰,事實上作出出資行為者應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即將實際出資人視為公司股東。從本案來看,歐某雖然是隱名股東,但從誠征公司的設立到公司的成立運作,不論是公司的籌辦、股東會的召開,還是辦理企業(yè)登記資料的變更等,歐某均是親身參與其中,并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guī)定,不存在規(guī)避法律之嫌,也不妨害其對公司的管理。7. 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chuàng)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7. 雷桂森:“公司章程越權條款研究—以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條款為樣本”載于《人民司法》2012年第1期。3. 王成勇、陳廣秀:“隱名股東之資格認定若干問題探析”,載于《法律適用》2004年第7期。3. 戈宇:《公司股權轉讓操作指南》,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其二,如果受讓人要求直接成為公司的顯名股東,在名義股東無異議的情況下自無問題,但名義股東往往會對股權主張權利,則糾紛的產生就成為必然。隱名投資者的股東資格認定所謂隱名投資是指一方(隱名投資人)實際認購出資,但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記載的投資人卻為他人(顯名投資人)的法律現象。同日,歐某以路某的名義與何某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并簽上路某的名字。所以,只要出資人已經被登記于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材料之中,那么即使該出資人存在出資瑕疵行為,也不影響其股東的資格,即股東資格的確認與出資人是否存在出資瑕疵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關聯。換言之,某省高院認為該案中合同雙方之間有關股權轉讓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壓鑄廠無權主張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或者要求撤銷合同。同年9月,王某與該壓鑄廠達成了股權轉讓合同,商定由該壓鑄廠買斷王某在機械公司中的股權(即以無形資產入股的20萬元),而且根據該合同的約定,壓鑄廠買斷王某股本金的財務清算日為2003年8月15日。 曹興權,“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5,150.也就是說,股權轉讓的限制僅僅構成對股權物權性的限制,不會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不過評估價格只能反映股權的市場價格,而合同價格偏離市場價格的交易在實踐中并不為奇,特別是在第三人與公司或轉讓股東存在特定關系情形下,第三人與轉讓股東的協(xié)議價格可能高于正常的評估價格。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限制了轉讓股東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郭衛(wèi)華、王宏,《股權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8890.對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判例分析(1)一審判決: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李某代趙某簽署該協(xié)議屬于無權代理,故訴爭《股權轉讓協(xié)議》對于趙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而對于其他高于《公司法》規(guī)定的章程規(guī)定因其體現了股東自治,應認定為有效,違反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股東大會只對全體股東享有共同利益的事項作出決議,而不能對屬于股東個人的股權轉讓作出決定并以章程加以規(guī)定。其后,張某沒有將出資證明交付給天藍公司,而天藍公司也未將轉讓款交付給張某。兩者各有利弊,所以在確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應當將兩者進行妥當的協(xié)調。因而,判斷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必須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在《公司法》、《證券法》以及調整公司間競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guī)范和立法中,均對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形式和效力等做了相對嚴格的法律限制。一般而言,開放型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比起相對封閉型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更加自由;股票的轉讓比起股份的轉讓更顯靈活。 If the pany registration material can39。第二部分討論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對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如果受讓人主觀上是惡意的,則股權轉讓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The pany39。 本文重點研究如下幾個問題:(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判斷的基本理論問題;(2)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3)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4)瑕疵出資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5)隱名投資行為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二)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及其判斷的基本原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實際上,依據《合同法》的原則,在法律條文沖突、語義不詳、條文空缺等情況下,認定合同就不是那么簡單了,尤其是在法律條文沖突的情況下難度更大。兩者應該說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關系。本案中,爭議雙方沒有進行股權轉讓的要約和承諾,既沒有將出資證明這一股權的權利憑證進行轉移,也沒有交付轉讓款,因此認定不存在股權轉讓合同,也無履行行為。(3)章程限制限度說此觀點為廣東高院的觀點,認為公司章程的限制應當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肆意地作出限制性規(guī)定,那么就會造成股權轉讓難以進行或者根本不可能進行的嚴重后果,當然,更不能規(guī)定禁止股權轉讓。 雷桂森,“公司章程越權條款研究—以強制股東轉讓股權條款為樣本”,《人民司法》,2012,1,9.如果公司章程規(guī)定只需經其他股東三分之一(甚至更低比例)同意,在此種情況下,其規(guī)定低于《公司法》的規(guī)定,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利益平衡以及限制股權轉讓原則。2008年11月23日,錢某將持有的金海公司40%的股權依約轉讓于三浦公司及其關聯企業(yè)惠浦公司,轉讓價款分別為1676萬元。至于趙某,其在訴爭股權轉讓行為發(fā)生前,業(yè)已書面明確確認一并出讓其名下股權于三浦公司,據此趙某亦已喪失了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救濟基礎。有限責任公司是人合性兼資合性的公司,股東之間往往具有特殊的關系,相互之間存在著信任、信賴與合作,這對公司的生存和發(fā)展至關重要。(2)同等條件的確定“同等條件”的“條件”包括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其中在實踐中引起最大爭議的是價款如何確定。合理期限的確定可以由當事人之間協(xié)商確定,也可由股權轉讓方在通知時單方面規(guī)定,但應以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東能夠得到提前通知并有充分的考慮時間為基礎。 前注25,頁149. 筆者認為,對于沒有滿足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判斷不可一概而論,而應具體考察受讓人的善意狀態(tài)。同時,壓鑄廠也提起反訴,認為王某并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出資轉讓合同應屬無效,王某無權要求壓鑄廠支付股權轉讓金,并要求王某返還已取得的10萬元股權轉讓金。 趙宇霞,“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探究”,《法制與社會》,2010,17,107.由于瑕疵出資往往會使股東的實際出資額遠遠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聲明的份額,因此,一旦存在瑕疵出資行為的股東與他人訂立了股權轉讓合同,那么不但會引發(fā)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而且還往往會牽涉到公司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從而引發(fā)一系列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因此,瑕疵出資股東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也就并不當然無效。而且,該股權轉讓決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2009年6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實為該股東會決議的實際施行,其后又依法辦理的相關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王尚,“試論隱名出資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效力的影響”,《法制與社會》,2011,11,96.形式說則認為在隱名投資情形下,應將顯明股東視為公司股東。其外在的真實意思表示行為在公司的內部足以使其他股東有理由相信其在行使著股東權利,構建著股東與公司的關系。8. 潘福仁:《股權轉讓糾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8. 劉山陵:“試論幾種特殊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載于《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9期。學術觀察》2011年第4期。2. 郭衛(wèi)華、王宏:《股權糾紛新型典型案例與專題指導》,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因為此時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還存在一種以信任為基礎的代理關系,出讓人對其出資的轉讓并不當然產生其對名義股東的委托轉移于受讓人的效力。 同上,頁75.(二)法律分析本案的焦點在于,隱名投資者是否具有公司股東資格,隱名投資者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9年6月8日的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將在工商登記中路某持有的誠征公司30%的股份轉讓給何某。 杜甲華,“瑕疵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之析”,《社會科學輯刊》,2011,6,85.第三種觀點認為,現代公司法強調對形式正義的追求,因此,不但要求股東資格應當以合適的表面證據予以公示,并且要求將這種表面證據作為確定股東資格的主要依據,從而達到保護善意第三人免受不測損害,并維護交易秩序穩(wěn)定的目的。因此王某是否足額出資,作為另一股東的壓鑄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可能存在王某欺詐鑄造公司的情形,也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四、瑕疵出資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一)案例介紹瑕疵出資引發(fā)的股權轉讓糾紛2000年9月,王某與某壓鑄廠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召開了機械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并形成決議,該決議的內容包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人民幣,其中,王某以其所提供的圖紙、生產工藝及生產技術等價值20萬元的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即使認定沒有滿足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也并不必然產生對其他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的實質侵害,如果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該股權轉讓合同將難以實際履行。至于評估方法,評估人具備評估價格的專業(yè)知識,并且往往比較中立,因此最為可取。優(yōu)先購買權制度保護了其他股東維護公司人合性的愿望,有利于其他股東利益最大化,然而,必須承認,該種制度構成對轉讓股東股權的一種限制,因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締約人不僅有權決定契約的內容、形式,還有權自由選擇契約相對人。李某代趙某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的行為是否產生代理的法律效力,由于李某代趙某簽訂協(xié)議未經趙某的事先委托與事后認可,故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后果,該協(xié)議對趙某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趙某在三建公司、錢某、李某對外轉讓出資時依法享有在同等條件下的優(yōu)先購買權,趙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按對外轉讓價格)實施該項優(yōu)先購買權,如逾期實施,則視為自動放棄該優(yōu)先購買權?!督鸷9菊鲁獭返谄哒碌谑臈l規(guī)定:“股東之間可以按照公司法或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股權轉讓事實上不可能時,才應認定該規(guī)定無效,違反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同時,從法理上說股權轉讓屬于股東的固有權,如同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一樣是法律賦予股東的固有權,不能由股東大會或者公司章程加以限制。2006年7月5日,張某接到天藍公司發(fā)來的書面通知,告之其在天藍公司的股權已依章程轉讓給另一股東李某,并要求其領取相應的轉讓款。公司人合性則有利于實現公司股東之間的合作,減少公司僵局,有利于促進公司運行效率。這是因為,股權轉讓合同是以股權為標的的合同,具有合同的基本特征。(3)國家應用公權力強制規(guī)范手段進行干預 鑒于公司的復雜性和公司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進入公司運營的私領域進行適度干涉和規(guī)范,在保障股權的前提下,保證市場有序運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也相應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股權轉讓合同。s defective capital contribution fac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summons, such defective share transfer contract is deemed to be valid。筆者主要從股權轉讓合同的概念與特征、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判斷的基本原則的角度論述。本人完全意識到本聲明的法律結果由本人承擔。第四部分討論瑕疵出資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s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