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遇到此類問題該怎么辦?案例分析:收到 T/T后立即空運10000只打火機,然后,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余30000只打火機,隨后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shù)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只與3萬美圓。元月上旬,圣誕假期結束,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xù)。由于其中一個工廠貨物體積與剛下訂單時的所報體積多出7CBM,其他部分工廠在給報裝箱尺寸時都是箱子的內徑,由此造成所有貨物生產完畢和計算總體積時,才發(fā)現(xiàn)共多出10CBM。[案例6]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條件向日本出口紅豆250噸,合同規(guī)定卸貨港為日本口岸,發(fā)貨物時,正好有一船駛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該船,但在裝運前,我方主動去電詢問哪個口岸卸貨時值貨價下跌,日方故意讓我方在日本東北部的一個小港卸貨,我方堅持要在神戶、大阪。貨到目的港后,A公司已宣告破產倒閉。信用證對裝運期和議付有效期條款規(guī)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prior to 31st May,1997.The Draft must be negotiated not later than 30th June,1997”。但是,一直到3月28日,買方仍未派船接貨。可以預見,隨著西部大開發(fā)的順利進行,內陸地區(qū)的產品出口業(yè)務會越來越多,而選擇適當?shù)馁Q易術語對于出口合同的履行,對于我出口方利益的保護都相當重要。CIP術語是(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縮寫,它與CIF有相似之處,主要表現(xiàn)在:價格構成因素中都包括了通常的運費、保險費,即運輸合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負責訂立;交貨地點均在出口國的約定地點;出、進口清關責任劃分都是出口方負責出口、進口方負責進口通關;風險在交貨地點交貨完成而轉移給買方,而運費、保險費卻延展到目的地(港)。也許有人認為,在此期間如果發(fā)生貨損,出口方向進口方承擔責任后可依據運輸合同再向承運人索賠,轉移其經濟損失。最終我出口方還是做出讓步,%,%,為此受到貨價、利息等有關損失共計達15萬美元。如貨輪遲于12月2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貸款已收,賣方必須將貸款退還買方。另外,保存在中國商品檢驗局的檢驗貨樣至爭議發(fā)坐后仍然完好,未生蟲害。從出口方責任看,使用CIP術語時,出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責任可以及早減輕。本案在合同中規(guī)定了貨物到達目的港的時限條款,改變了合同的性質,使裝運合同變成了到達合同,即賣方須承擔貨物不能按期到達目的港的風險。外商資信不明的,即使先前雙方有貿易來往,在FOB貿易條款下,出口企業(yè)盡可能結匯成功后繼續(xù)分批出口。近年來,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客戶使用FOB條款并指定境外船公司、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安排運輸,并在信用證結算上又設置的客戶檢驗證書等軟條款的情況與日俱增,有些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或無船承運人存心不良,與買方合謀串通,搞無單放貨,使出口企業(yè)貨、款全落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綜合會社向國泰國貿公司賠償貨款損失5.9598萬美元及利息損失。賣方爭辯說,“每箱30聽”字樣并非合同的重要部分,不論是24聽還是30聽,其品質均與合同相符,因此,買方應接受。3.對于工廠較多的訂單在給工廠嘜頭最好編為第1個工廠C/(1,2,3?);第2個工廠C/(1,2,3?);第3個工廠C/(1,2,3?);依此類推?若工廠數(shù)很少,而箱數(shù)確認的情況可以按照流水號編箱號,如下例子,共75箱貨3個工廠。但是,如果公司不是轉讓提單,而是將實際貨物賣給或抵押給第三者,則結果就完全不同。將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方簽回?!豆s》第42條第(2)款確定的免責條件包括(A)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經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對貨物會提出侵犯工業(yè)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時,賣方對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擔責任;(B)第三方對貨物會提出侵犯工業(yè)產權或知識產權的權利或請求,是由于賣方依照買方提供的技術圖紙、圖案或其他規(guī)格為其制造產品引起的,則由買方對此負責,賣方不承擔責任。荷蘭乙公司在接到該判決后,依據與中國甲公司簽訂的合同,于1996年10月15日提起仲裁,要求依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轉由中國甲公司承擔全部經濟賠償并補償荷蘭乙公司由此而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另外,若遏上當?shù)厥袌銎\浕騼r格趨跌時,進口商也會拒收,或要求降低價格,或要求多交之貨不再補錢。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動。開證行就有理由提出信用證并未有這樣部分托收的規(guī)定,以單證不符為由拒付貨款。本案例的買方于4月10日來電提出:所謂按國際慣例解釋,“立即裝運”應理解為在開立信用證之日起30 天內裝運。根據UCP500第46條b款規(guī)定:不應使用諸如‘迅速’、‘立即’、‘盡快’以及類似詞語,如果使用了這些詞語,銀行將不予置理。所以即使數(shù)量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而議付的』總金額卻超出信用證總金額限度也是絕對不允許的。但也不至于比樣品低7%。付款方式為,客戶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別以L/C和T/T支付(在貨物生產完畢通知客戶支付)。案例分析:此例是一宗既憑品質規(guī)格交貨,又憑樣品買賣的交易。本案中,合同規(guī)定水分為14%,%。還需熟悉每個國家的政治局面是否穩(wěn)定、匯率是否經常波動以及那里人民的生活習慣和港口的環(huán)境分布情況等。請問:該出口公司是否該賠?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案例分析:該出口公司沒有充分的理由拒絕賠償。于是,德國公司請該國某檢驗公司檢驗,出具了所交貨物平均品質比樣品差7%的檢驗證明,并據此提出索賠要求。對方的實際目標是25萬反保證金。[案例5]有一年我國外貿公司向德國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規(guī)定水分最高15%,雜質不超過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對方寄過樣品,合同訂立后我又電告對方“成交貨物與樣品相似”。信用證規(guī)定每公噸單價USD ,按824公噸計算,是信用證允許的。關于第XXXX號合同遲裝問題,你方所謂失約者,系恢方與A港實際用戶之間的糾紛。一般買方也只能接受該船期,因為實際船期就是沒有船,而且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交貨期也沒有如此規(guī)定必須立即裝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議付金額超過信用證規(guī)定時,采取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結算,這也是一般外貿企業(yè)遇到少量超額時所采取的一種補救的辦法,也只是權宜之計。[案例8]我某出口公司與匈牙利商人訂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為貨到驗收后付款。少了固然對方不干,多了進口國家的海關也不輕易放行。在車床的使用過程中丙公司發(fā)現(xiàn),該批車床系仿冒丙公司在美國登記注冊的專利制造月的,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賣方對第三方根據買方營業(yè)地所在國法律提出的有關侵犯工業(yè)產權或知識產權的請求,應對買方承擔責任。在貿易管制嚴格的進口國,進口商在進口許可證中申報的數(shù)量與實際到貨不符,會遭到海關當局的質詢,甚至被懷疑逃避進口管制、以多報少、偷漏關稅等行為而被追究責任。2.在給工廠下訂單時需考慮到客戶的具體要求,站在客戶的立場上考慮收到貨,如何區(qū)分貨物的問題。因此上述包裝不便于消費者了解商品,不了解何談購買?[案例17] 英國穆爾公司以CIF倫敦的條件,從蘭陀公司購買300箱澳大利亞水果罐頭。此外,本案涉及的運輸合同起運地、提單簽發(fā)地均在我國境內,因此我國與本案爭議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根據國際私法中的最密切聯(lián)系原則,本案也可以適用中國法律。經營無船承運業(yè)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并交納保證金。在海運實務中,在提單尚未收到、貨物已送之承運人指定或委托的裝港代理倉庫的情況下,出口企業(yè)可要求其根據賣方的指令裝船并出具保函做法較為普遍。于是進口商以貨物晚到為由拒絕提貨,提出除非降價20%以彌補其損失。案例分析:本案例充分表明了CIF術語在應用于內陸地區(qū)出口業(yè)務時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B并沒有按期派船前來接運,其一直延誤了數(shù)月才派船來華接貨,當大米運到目的地后,買方B發(fā)現(xiàn)大米生蟲。假如當初采用FCA(該市名稱)對外成交,出口公司在當?shù)貙?200箱交中轉站或自裝自集后將整箱(集裝箱)交中轉站,不僅風險轉移給買方,而且當?shù)爻羞\人(即中轉站)簽發(fā)的貨運單據即可在當?shù)劂y行辦理議付結匯。美國進口方回電稱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應降5%。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配載、裝運等都由其自行操作,托運人只是對此進行監(jiān)督。但從內陸地區(qū)到裝運港裝船之前還有一部分運輸成本,如從甘肅、青海、新疆等地區(qū)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費用一般要占到出口貨價的一定比例,有一些會到達20%左右。這樣,縮短了結匯和退稅時間,提高了出口方的資金周轉速度。合同采用FOB價格術語,買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廈門港接貨。后來從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發(fā).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權而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也是適當?shù)?。每月不許分批裝運。案例分析:銀行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而不論其名稱如何)信用證未明確規(guī)定禁止轉運; 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貨物是由集裝箱運輸,而且同一提單包括全程運輸; 如果信用證禁止轉運,但提單上聲明有承運人保留轉運權的條款。問題: 這樣交貨有無問題? 案例分析:分批裝運的含義;這樣交貨有問題。因此,這種做法應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guī)定,銀行理應付款。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lián)系其德國發(fā)貨方協(xié)助查詢貨物下落。(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采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如果該證規(guī)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墒强蛻暨€是不同意,因為多余的貨為拼箱出運,客戶還要在目的港重新辦理清關手續(xù)。選擇港的使用;合同中規(guī)定的卸貨港為日本口岸,按照慣例,進口商在裝運前應通知出口商,否則出口商可自行決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個港口卸貨;我方去電詢問純屬多此一舉,這種做法不妥當;日方撤消合同沒有正常理由,違約的原因是價格下跌,屬正常商業(yè)風險,不能作為撤約的理由。B公司卻借口依照提單第13條規(guī)定的“承運人只對第一程負責,對第二程運輸不負運輸責任”為由,拒不賠償。國際貿易公司向銀行提交了兩套單據:一套是在青島于5月20日簽發(fā)的提單,;另一套是在煙臺于5月28日簽發(fā)的提單。儲運部根據信用證分析單上規(guī)定的5月31日裝運期即向貨運代理公司配船。這時賣方拒絕交貨并提出損失賠償,買方則以未訂到船只為出拒絕賠償損失,雙方爭議不能和解、賣方選起訴到法院。該出口公司在天津設有辦事處,于是在2月上旬便將貨物運到天津,由天津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天津存?zhèn)}后的第二天,倉庫午夜著火,搶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CIF只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海運、內河航運),CIP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2.運輸單據規(guī)定有限制,致使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shù)亟粏?。利息損失只賠50%,理由是自己只承擔一部分責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改單證耽誤時間。抵觸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條件下竟規(guī)定了“到貸日期”.這與CIF價格術語所賦予的風險界限劃分的本意相館,按CIF是裝運港交貨,貨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風險均由買方負責。,因為按FOB條件,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越過船舷以后的一切風險。7月9日賣方傳真我方稱,貨已裝船,但要在香港轉船,香港的船名為Safety,預計到達張家港的時間為8月10日。3)對貨輪在途時間估算不足;對魁北克冰凍期的情況不了解。出口企業(yè)應熟悉FOB條款。此外,在運輸環(huán)節(jié)由外商掌握的情況下,中小企業(yè)盲目聽從境外貿易買家及其(國內和國外)代理的指令,將貨物實際交給境外買家(或其代理)在裝貨港的代理人。鑒于被告的前述違法經營行為,其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應由我國相關職能部門對其擅自在我國境內簽發(fā)提單從事無船承運人業(yè)務的行為予以查處。按照英國買賣法的規(guī)定,凡合同中一切有關貨物“說明”的事項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違反,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并可以提出索賠。然而貨到時由于日本隊止步于16強,日方估計到可能的積壓損失,以單證不符為由拒絕贖單,在多次協(xié)商無效的情況下,我方只能將貨物運回以在國內銷售減少損失,但是在貨物途徑海關時,海關認為由于“韓日世界杯”字樣及英文標識的知識產權為國際足聯(lián)所持有,而我方外貿公司不能出具真實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權證明文件,因此海關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由扣留并銷毀了這一批T恤衫。[案例14]國內A公司與國外客戶B公司 在2001年1月份 下了1X2039。在此過程中,得知B已將提單轉讓給另一發(fā)現(xiàn)系整臺自行車某個商人C,貨到目的港,發(fā)現(xiàn)系整臺自行車木箱裝,與單據所載不符。這一規(guī)定適用于在發(fā)生沒有第42條免責條件情況下,賣方對買方向第三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轉承擔。這里的權利除了對貨物所有權的擔保外,還包括賣方對所交付的貨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業(yè)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的擔保。對于出口商按實際裝運數(shù)量出具的跟單匯票,進口商是否有權拒收拒付?案例分析: 國際貿易中,一般對溢短裝條款解釋為不但總量受其約束,所列每種具體規(guī)格和數(shù)量亦受其約束。此案中顯然我方陷于被動,但仍可據理力爭,挽回損失。[案例7] 某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驢肉到日本。所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此向買方反駁后,買方已理屈詞窮,無言以對,只好又串通開證行利用單證方面找缺口,提出單證不符。4月12日”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發(fā)出上述反駁意見后,于4月19日卻接到議付行轉來開證行拒受單據的通知:“第XXXX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經我審核,有如下單證不符: 我信用證的總金額規(guī)定為 ,你發(fā)票的貨值為 ,這是你方單證不符之一。部分信用證部分托收方式的做法,即匯票分兩套繕制,信用證總金額項下USD 繕制一套,在證下正常辦理議付;其超額部分USD 。1996年3月1日國外開出信用證,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在3月4日收到從通知行轉來信用證,信用證中條款規(guī)定:“ Amount:?8O0M/Tons(quantity 5%more or less allowed)of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