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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問題(專業(yè)版)

2025-01-29 07:56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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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海事組織需要針對報廢船舶訂立強制性規(guī)則,同時嚴格遵守《巴塞爾公約》的條款,并由國際勞工組織和各國采取必要的相關步驟。但關于如何切實地實現這一目標方面,各方所提出的建議各不相同,例如,通過建立一個船舶拆解工廠的許可證發(fā)放制度、以及規(guī)定取得相關證書等。日本- 解決此方面問題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對環(huán)境的污染和職業(yè)危害。可為此要求從一個經合組織成員國家所在的港口出發(fā)前往進行拆解處理地點的船舶為拆解作業(yè)做好準備,特別是通過拆除危險材料等。源自運作之中的船舶的此種運作廢物排放屬于《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范圍-屬于一個海事組織的法律體系。波蘭- 關于接收源自船舶的廢物和貨物殘余物的港口設施的2002年9月12日法案。2. 《巴塞爾公約》相關條款的節(jié)錄第1條. 本公約的范圍3. 由于具有放射性而應由專門適用于放射性物質的國際管制制度包括國際文書管轄的廢物不屬于本公約的范圍。2) 海事組織的準則確認,在船舶再循環(huán)設施內的環(huán)境和人員健康保護方面的義務必須由再循環(huán)設施本身以及再循環(huán)營運的國家的管理部門承擔。否則此種船舶作最后航行的安全性便將因此而處于危險之中。3. 意見評述許多評論意見表示,船旗國應承擔確保在上述設想情況(一)、(二)、(三)和(四)中遵守《公約》義務的主要責任。該通知書應以進口國可接受的一種語文載列附件五-A所規(guī)定的聲明和資料。vi特立尼達和多巴哥船旗國港口國港口國港口國不適用港口國海洋法公約船旗國vii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對于由一國擁有的、且用于向政府提供非商業(yè)性服務、位于所涉國家領海之內的船只,所涉沿海國可在有關通過其領海航行的相關法律和條例未得到遵守的情況下要求所涉船舶立即離開其領海海域。如果把由船旗國實行控制的措施概念直接引入《巴塞爾公約》,則將至使《公約》的基本原則發(fā)生重大改變。全部廢棄和處置,諸如報廢等,即構成處置行動。- 人造船運物體的定義是:“任何浮動或固定物體,盡管并非旨在進行航行,但擬用于輔助或支持與海洋、河流或湖泊有關的活動、或擬用于發(fā)揮那些開發(fā)或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職能,其中包括固定浮動平臺等,但從港口延伸入海洋的固定裝置除外”。- 有關主管部門認為船舶不具適航性。- 船主出于行政、技術和財政原因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未具體論及這一議題。瑞士- 當船主或負責船舶營運者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時。日本- 當船主或船主代表(例如負責進行管理的公司)與中介人或再循環(huán)作業(yè)公司簽署了出售所涉船舶以便對之作再循環(huán)處理的合同時。- 在《巴塞爾公約》適用于已成為廢物的船舶的限度內,需要在那些依照現行的海事法承擔了義務的國家-船旗國、船主國籍國等-之間分配出口國、進口國和過境國的相關義務。本文件首先匯編了由各締約方和其他實體針對第OEWGII/4號決定中提出的各項相關問題提交的評論意見;繼而列述了《巴塞爾公約》中可能與其中每一問題具有相關性的某些條款。- 酌情從法律上作出澄清:在特定情形中,船舶屬于《公約》制約范圍。- 當船主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時。- 當船舶的整體結構解體時。未投入營運或因任何原因而暫未被雇用的船只可能說業(yè)已退役,但不能將之視為“廢物”。在此范疇內,對問題(b)作出的以下回復意見具有直接的相關性。- 相關的和必要的證書和保險單的有效期未能得到續(xù)延。日本法律證據- 船舶已從船旗國的登記簿中刪除、且其后并未再度在任何其他國家登記注冊。- 所有這些都需要得到確切的輔助證明,因為這些措施極易謊報。休會期間工作小組或還愿考慮《巴塞爾公約》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和附件九是否亦可為確定船舶成為廢物的時間提供指導,并訂立用于確定這一時限的相關指標。-2:所有以任何方式參與船舶救難作業(yè)的國家。 -- 船主國- 船旗國巴塞爾行動網絡/綠色和平組織ix 《巴塞爾公約》的各項義務適用于所有締約方,而不論其地位如何(出口國、進口國、過境國、船旗國或港口國)。在后一情況下,如果在過境國收到某一通知后60天內,出口國尚未收到答復,出口國可允許通過該過境國進行出口。同時并未把船舶本身視為廢物。瑞士- 所有相關的組織和公約均應為建立一套綜合的有效體系,據以確保就船舶拆解作業(yè)的無害環(huán)境管理而開展合作。《巴塞爾公約》締約方必須使其國內的海運法律協(xié)調劃一,并根據其在《巴塞爾公約》下承擔的相關義務增列對作為廢物的船舶實行管理的適宜條款。如果贊成前一種意見,則工作小組便需查明如何謀求在各相關組織和條約機構之間開展高效率的和有效的合作,以確保建立一個得到所有此種相關機構的認可和支持的、行之有效的《巴塞爾公約》機制。- 《海洋法公約》中關于廢物傾棄的相關條款、以及那些在《倫敦公約》及其《議定書》中的相關條款將適用于源自對那些由以處置為目的營運的船只運送的廢物進行處理的廢物。此外,很明顯,如果所涉報廢貨物和從船舶運作產生的廢物具有放射性,則這些廢物便應根據《公約》第1(3)條的規(guī)定不屬于《巴塞爾公約》的制約范圍,而是應適用原子能機構的相關規(guī)則。綠色通行證(海事組織訂立和頒發(fā))涵蓋在船舶建造時確定的危險材料,因此應是強制性的。2. 意見評述應在此指出,針對這一問題提交的所有評論意見都認為應由各不同國家對此承擔責任。法國- 盡管存在著由船旗國對船主的意圖進行核查的實際可能性,但看來這一點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證。 第 30 頁 共 30 頁。此外,有關船舶再循環(huán)的無害環(huán)境管理標準應基于不斷演變和改進的概念制訂,以期確認各國為改進船舶拆解作業(yè)和逐步采用在巴塞爾無害環(huán)境管理準則中概述的做法而做出的努力。- 編制一套供各方公開查閱的船舶所有權登記簿。一種選擇辦法是要求在船舶鄰近拆解工廠和等待進行拆解處理時獲得一個確認準備工作良好的證書,但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船舶拆解工廠必須得到正式授權;地方主管部門應承擔建立許可證發(fā)放制度的責任。4. 由船舶正常作業(yè)產生的廢物,其排放已由其他國際文書作出規(guī)定者,不屬于本公約的范圍。-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的海運法案。工作小組或愿考慮《巴塞爾公約》對船舶的適用是否應適用于業(yè)已成為廢物的船舶的整個越境轉移過程,抑或是《巴塞爾公約》僅應適用于其他公約尚未就賠償責任、通知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的那些情形。除非在海事組織/巴塞爾締約方的國內領域內取得內部協(xié)調劃一,否則在國際一級的沖突文化將繼續(xù)存在下去。- 《倫敦公約》規(guī)定不得把船舶傾棄在海洋。最后工作小組或還愿考慮應如何適用《巴塞爾公約》與非法販運問題有關條款,例如在某一船只被廢棄的情況下。出口國在收到過境國的書面同意之前,應不準許開始越境轉移。那些對船舶擁有管轄權的締約方必須遵守《巴塞爾公約》的相關條款,除非所涉船主簽署了一項危險廢物排除協(xié)定。應對各有關國家的具體作用、特別是船旗國的作用作進一步調查。關于為此目的訂立一套指標的問題: 看來訂立一套把主觀和客觀指標綜合在一起的指標是適宜的。巴塞爾公約行動網絡- 進行處置的意向所涉具體事實或證據的知悉。盡管如此,似可考慮,有可能由港口國在所涉船舶不具分類地位或港口國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維修費用已超出所涉船舶作為廢物的價值時認定所涉船舶已成為廢物。- 在接到政府的海事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因船舶不具適航性而予以扣留后發(fā)出的通知時,船主拒絕對之進行所要求的必要維修。其他評估意見則提出了把船主、營運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主觀決定作為依據的論點,諸如當船主打算不再將船舶作為船舶加以使用時。巴塞爾行動網絡- 一旦表明有意或需要對船舶進行處置、且擬對所涉物質或物體進行附件四所規(guī)定的處理。墨西哥- 當船舶載運的貨物使船舶受到污染、且此種污染程度已對其船員、環(huán)境和生物多樣性、對該船舶所??康母劭诘拇a頭作業(yè)人員和環(huán)境以及裝卸作業(yè)構成了風險時。- 當船舶對于船主和船舶操作人員成為財政負擔時。鑒于此種情況,現提議該休會期間工作組把其工作重點放在就如何以最佳方式推進這一議題的解決向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三屆會議會議提出相關的建議方面。盡管秘書處已為全面反映所提交的評論意見的完整內容而作出了努力,但出于對各項相關文件進行綜合匯編的目的,秘書處必須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必要的摘錄和整理。- 與此相類似,需要為船舶拆解的目的查明何者為出口者、發(fā)出通知者和從事處置作業(yè)者。- 當船舶停泊于港口或港口附近、且無法再行浮起和進行任何修理時。- 軍事船只的標準:屬于一國武裝部隊的船只、且船體印有該國的明顯徽標、并由一個得到正式[委任的]指揮員和由該國武裝力量的船員予以管理的船只。 巴塞爾公約行動網絡- 船舶不能同時既是廢物又是船舶。- 船旗國和船舶登記國決定所涉船舶已成為廢物時。- 船舶急需維修、未載有任何貨物或載有低商業(yè)值貨物、以及所通報的下一個停泊港口即為船舶拆解國。如果此種規(guī)定得不到遵守,所涉海事主管部門便可拖走或鑿沉所涉船舶,其所涉費用應由物主或船主自行承擔。2. 《巴塞爾公約》相關條款的節(jié)錄第1條. 本公約的范圍1. 為本公約的目的,越境轉移所涉下列廢物即為“危險廢物”:(a) 屬于附件一所載任何類別的廢物,除非它們不具備附件三所列的任何特性;(b) 任一出口、進口或過境締約國的國內立法確定為或視為危險廢物的不包括在(a)項內的廢物。 -iii墨西哥船主國- 船舶成為廢物的所在國- 船舶拆解國- 船舶拆解國- 過境國iv 過境國亦將在船舶并非來自國際水域的情況下負有責任。在涉及終止航運證書設想情況下,對于船舶拆解國在沒有提前6個月得到核準的停止航運證書的情況下對任何船只進行拆解作業(yè)是不可接受的。2. 進口國應以書面答復通知者,表示無條件或有條件同意轉移、不允許轉移、或要求進一步資料。根據《巴塞爾公約》,在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方面承擔具體義務的締約方為出口國、進口國和過境國。而《海洋法公約》則未就船舶的拆解問題作出任何規(guī)定。3) 據指出,由于海事組織不愿承認《巴塞爾公約》所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但它們卻認可《斯德哥爾摩公約》或《蒙特利爾議定書》中訂立的適用于船舶的相關義務()。第4條. 一般性義務12. 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按照國際法確定的各國對其領海的主權,以及按照國際法各國對其專屬經濟區(qū)及其大陸架擁有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按照國際法規(guī)定并在各有關國際文書上反映的所有國家的船只和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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