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鄉(xiāng)下人抱著接近法或是與法交流溝通的初衷,通過各種手段與守門人的限制進行了頻繁的對抗。他甚至難得回望一下門內(nèi)的景象,他連第三個守門人的模樣都沒見過,那么可以推斷,也許他對于自己真正所守護的是什么也十分模糊。最后的真相像是對鄉(xiāng)下人的諷刺,在這種黑色幽默的結局中,讀者或許驚栗或許惶惶不安,在守門人與鄉(xiāng)下人的對峙過程中,對二者的傾向性已經(jīng)開始搖擺不定。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守門人是為法服務的,是法的執(zhí)行者,他的職責是看守法律之門。他不多事,以致于不知道第三個守門人的模樣,就更不用說接近法了。他不僅清楚的認識到自己職責的重要性,還知道自己是守門人中地位最卑微的一個。其實守門人對于鄉(xiāng)下人的每一個問題都是有問必答,直到耐心地回答完最后一個問題。筆者認為,鄉(xiāng)下人并不值得同情。不過,你要注意,我是有權力的……”可見他并沒有言明其權力行使的范圍。”他使出渾身解數(shù)、傾其所有討好守門人,但卻從未想過采取其它方法突破那扇門,哪怕是強行進入?他甚至愿意長年累月的觀察以致熟悉了守門人皮領上的跳蚤,卻不愿花些時間去發(fā)現(xiàn)那扇門的玄機或是另辟蹊徑。即便是在其即將閉眼前所擠出的疑問也不再表現(xiàn)出任何對見法的要求,代之以對他人行為的不理解。然而,由于諸多守門人的存在,于是成了法與鄉(xiāng)下人之間永遠難以跨越的鴻溝。他將法軟禁起來,一層層的向下面的守門人發(fā)號施令,直到第一個守門人。他下令將每一扇大門敞開,并告知第一個守門人鄉(xiāng)下人可能可以通過但卻不是即刻,至于是什么時候卻是一個永遠未知的答案。逐本溯源,法從其誕生之日起便成了少數(shù)權力主體維持其統(tǒng)治秩序的工具,特權階級可以為迎合其利益而隨意的粗暴的扭曲法意或是作出不符合常理的法律解釋,從而愚弄被統(tǒng)治階級。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人們逐漸意識到民主是實現(xiàn)法治的首要政治條件。真正的法律應當在很大程度上反應人民普遍的利益,反應公共意志的需求,立法、執(zhí)法司法過程應得到人民一定程度的參與,并接受他們廣泛的監(jiān)督。對于這個問題,鄉(xiāng)下人在一開始便表示了困惑,他曾經(jīng)以為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是可以晉見法的。筆者曾經(jīng)以為,鄉(xiāng)下人從站在法律門前的那一剎那開始直到最后死去一直都在與法進行面對面的交流,也就是說他早已無意識的站在了法的面前。誠如前面所提及的民主與法治問題中法的真正意義的問題,也就是說在非民主非法治的社會結構中法是不存在的,至少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所以有的評論家認為,守門人和鄉(xiāng)下人都是受騙者,筆者持贊同意見。在他看來,法律公開不僅僅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而且更是法律邏輯的自我展開。守門人為法服務,由始至終扮演著法意的執(zhí)行者的角色。如果法在每一個理性的人的心目中處于至高的地位,那么它便擁有對于每一個人內(nèi)心以及行為上的最高的規(guī)制力,同樣對于穩(wěn)定社會秩序起到極大的作用。然而,在現(xiàn)實社會中,由于行政權力極具威脅性和擴張性,行政權力實施者的貪欲也就隨之惡性膨脹。從第一個守門人第一句話和最后一句話可以找到一些影子:鄉(xiāng)下人可能進入法律之門,因為這扇門是為他而開的,這可以視為是法最初的本意。然而,在權力與權利失衡的社會現(xiàn)實條件下,對于作為利益最大受害者的普通民眾,是否不應有過多的微詞呢?!參考文獻博西格諾(john j. bonsignore)等著《法律之門》,華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9頁博西格諾(john j. bonsignore)等著《法律之門》,華夏出版社,引言部分,因為他說:“我是有權力的。弗蘭茨amp??ǚ蚩ǎ段覀兊姆蓡栴}》,節(jié)選自《法律之門》,華夏出版社,引言部分,第7頁見本文第九行 走進法律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