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研究方法與方案設計根據本問題研究所應著重的要點,本文首先采用了文獻調查法研究分析,歸納、整理出相關問題后,再進行具體問題探討,最后得出結論與建議。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的對外財產責任,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和分割等問題。在學位論文方面,國內沒有博士論文對夫妻財產制進行研究,以中國優(yōu)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檢索出的34篇和中國人民大學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中國人民大學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的論文到目前為止未納入中國優(yōu)秀碩士論文全文數據庫的范圍的6篇來看,總數約為數十篇。由此看來,國外對于婚姻財產和夫妻財產的研究可謂不是太多。 LAW”類別項下有11篇,其檢索結果列表如下: Web of Science: “marital property”檢索結果16 records. Title=(marital property)學科類別記錄數百分比GOVERNMANET amp。 LAW”類別項下有8篇,現(xiàn)將檢索結果列表如下: Web of Science: “marriage property”檢索結果53 records. Title=(marital property)學科類別記錄數百分比HISTORY30 %GOVERNMANET amp。 國外文獻研究首先,對于外文文獻的檢索,主要選擇了美國科學信息研究所的Web of Science三大引文庫(SCI/SSCI/Aamp。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見楊大文主編:《婚姻家庭法》第3版,41頁,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于是形成了現(xiàn)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姻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此背景下,關于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工作,在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決定了將其補充列入該屆人大的立法規(guī)劃,直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完成現(xiàn)行婚姻法的修正。這是新中國成立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質的法律,同時也是新中國成立初期一項極為重要的立法,是國家為全面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而采取的重大立法舉措。關鍵詞:夫妻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婚前協(xié)議,文獻調查法1 研究背景1950年4月(新中國成立后的第一個春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自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實踐,我國的社會生活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婚姻家庭領域也出現(xiàn)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在法律上制定相關應的對策。但由于此次的修改,并沒有一步到位地構建完備的、系統(tǒng)化的婚姻財產制度。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 研究現(xiàn)狀本文主要是探討我國現(xiàn)行婚姻法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中存在的問題,若將國內外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比較,或許可以發(fā)現(xiàn)值得借鑒之處,供進一步探究之用,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