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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七十九條(文件)

2024-10-28 17:52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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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對于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我們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稱之為默示合同。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發(fā)生爭議可以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比較容易解決糾紛,擺脫了“口說無憑”的狀況。2.必須有雙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的簽字(或者同時蓋章)。電報、電傳、傳真也屬于書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過這三種形式訂立。所不同的是,電子郵件的傳遞是通過電子計算機系統來完成的。電子數據交換(EDI),又稱“電子資料通聯”,是一種在公司、企業(yè)間傳輸訂單、發(fā)票等商業(yè)文件進行貿易的電子化手段。80年代EDI標準的國際化以使其應用進入一個新的發(fā)展階段。而EDI的處理過程是:企業(yè)收到EDI訂單,EDI系統就會自動處理該訂單,檢查訂單是否符合要求;通知安排生產;向供應商訂購零配件;向運輸部門預訂集裝箱;向海關、商檢等部門申請許可證;通知銀行并給訂貨方開出EDI發(fā)票;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等,使整個交易過程在最短時間內準確完成。示范法將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貿易稱作“電子商業(yè)”,將各種通過電子方式傳達信息的手段稱作“數據電文”,指“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據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2.法律要求“簽字”的問題:第7條規(guī)定,如果采用可靠的方法鑒定了某人的身份并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含的信息,即滿足了法律對“簽字”的要求。第9條規(guī)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guī)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不得以它僅是一項數據電文或者并不是原樣為由否定一項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如英國1968年的《民事訴訟證據法》規(guī)定,民訴中第一手傳聞可以采證,據此,計算機輸出資料也可采納作為證據。英美的判例法也都允許當事人在證明無從取得正本時可以使用抄本以證明正本的內容。2.訂立合同的技術手段的差異不影響合同的效力。5.當事人可以選擇是否適用有關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但不宜將示范法第13條關于數據電文歸屬的規(guī)定;第15條關于確認何時收到信息的規(guī)定納入澳大利亞有關電子商務合同的法律。該條例從總體上解決了電子文件作為合法的書面文件、電子簽名的合法性和計算機記錄的證據力等幾個問題,條例對EDI應用過程中當事人各方的責任作出限定,并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各試點海關還具體訂立了EDI通關暫行管理辦法,并通過海關與用戶的協議,具體規(guī)定了參加EDI通關的審批辦法、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fā)生爭議時的裁定方法等。第九條規(guī)定,凡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電子報文的內容可以隨時查閱的,則此電子報文同合法的書面文件。因此,合同法借鑒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的有關規(guī)定,針對我國實踐中需要解決而又較有把握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業(yè)示范法對數據電文的規(guī)定就是“包括但不限于”電報、電傳、傳真、EDI和電子郵件。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但是,并不是說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4.工作成果。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guī)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tài)問題。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guī)定清楚或者明確規(guī)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可以選擇中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在外國進行仲裁。但要選擇解決爭議的方法比如選擇仲裁,是選擇哪一個仲裁機構要規(guī)定得具體、清楚,不能籠統規(guī)定“采用仲裁解決”。實踐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對于提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更好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起到了積極作用,對此應當在合同法中作出規(guī)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向對方提出合同條件作出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稱為“要約”,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稱為“承諾”。在統一的合同法制訂以前,我國的民事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關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都沒有有關要約與承諾制度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贝箨懛ㄏ档拿穹ɡ碚撜J為,要約僅僅是一個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還不能算是法律行為。如果對方承諾則協議達成,就必須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違反協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美國《合同法重述》也是這樣下定義的:“一個合同是這樣一個或一系列許諾,違背它,法律將給予補償;履行它,法律將通過某種方式確認是一種義務”。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4條規(guī)定:“要約是對即時進行交易的愿望的表達。盡管存在不同的理論和不同的定義方式,我們可以知道,兩大法系對要約含義的認識基本是一致的。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為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雖然合同雙方都可以作為要約人,但作為要約人的必須是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一個要約,如果處于能夠被承諾的狀態(tài)就可以,不需要一切情況都清清楚楚。合同因相對人對于要約的承諾而成立,所以要約不能對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發(fā)出。另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可以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要約一般應向特定人發(fā)出。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讓某一特定物為內容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視為是一個有效的要約,則會造成一物數賣,當然不行。一般認為,懸賞廣告是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要約。(三)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會采用諸如“如果承諾合同就成立”這樣明確的詞語來表示,所謂“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確的詞語進行說明,而是整個要約的內容表明了這一點。所謂完整的是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滿足構成一個合同所必備的條件,但并不要求一個要約事無巨細、面面俱到。一項要約的內容可以很詳細,也可以較為簡明,一般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要求。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guī)定的做法,一個貨物買賣合同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個成立生效的合同?!贝藯l僅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價格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就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fā)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的。但要約邀請也并不是單純地建議他人與自已進行有關合同的討論,而是明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只不過僅指明合同的類型,并沒有提出合同的具體內容。因此,以法律對何為要約、何為要約邀請進行規(guī)定是一個好的辦法。許多行為是作為要約還是作為要約邀請肯定還將爭論下去。根據對要約構成要件的分析,價目表僅指明什么商品、什么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復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只能視作要約邀請。在商店買賣東西,雖然商品的價格是標明的,但要買多少數量,總是由顧客提出要求。拍賣人在拍賣前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fā)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guī)定采用招標投標方式。對于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fā)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fā)行新股時,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說明文書。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fā)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并制作認股書。但是,如果發(fā)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商業(yè)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fā)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眾向公司發(fā)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fā)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fā)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fā)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英美法也認為招標屬于要約邀請,但認為招標有一定的法律意義,因為招標中對有關合同條件的說明,對達成協議的雙方都有拘束力。所謂招標是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通知或者招標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fā)出,以吸引投標人投標的意思表示。招標投標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1.寄送的價目表。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當事人可能原意是發(fā)出要約,但由于內容不確定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要約邀請。要約邀請?zhí)幱诤贤臏蕚潆A段,沒有法律約束力。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釋義】本條是對要約邀請的規(guī)定。本條規(guī)定了要約的三個要件。《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guī)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fā)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fā)價。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沒有必要全部確定,只要能夠確定就可以。因此,如果一個訂約的建議含混不清、內容不具備一個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構成一個要約的。這要求要約的內容必須是確定的和完整的。能否構成一個要約要看這種意思表示是否表達了與被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愿。但無論有幾人,如果符合廣告的條件,做了廣告所要求的行為,發(fā)出懸賞廣告的人都必須按照廣告的約定支付報酬。但這樣規(guī)定是對要約進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對要約的肯定,而是對要約的否定。如果相對人不確定,則作為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確定的,既然不確定,作出承諾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如自動售貨機的設置,電車、渡船、公共汽車的行駛,戲院、電影院的開設。一種觀點認為,要約必須是向特定人發(fā)出,向不特定人發(fā)出的訂約建議是要約邀請。只要投入貨幣,作出承諾,便會完成交易。如果是代理人,必須取得本人的授權,還必須說明誰是被代理人。發(fā)出要約的目的在于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收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fā)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本條采取的是最通常和最簡單的定義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世界學生版教科書《合同法》(G.H.Treitel著,Sweet&Maxwell1995年版)也采納了這樣的定義:“要約是要約人希望就特定事項簽訂合同、并且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拘束的意思表示”。P.S.阿蒂亞在他的《合同法概述》對要約的說明中說:“要約,實際上是要約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種許諾,而這種許諾有效的條件是承諾人應接受這個要約,并對這個要約支付或答應支付它的對價”。如“要約,實際上是要約人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種許諾”。也有的學者認為,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一、關于要約的定義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fā)盤”、“發(fā)價”等,發(fā)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在合同法中規(guī)定要約與承諾制度,就可以使合同的成立有一個較為具體的標準,就會使在經濟交往和社會生活中需要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有所遵循,也使司法機關有所遵循。但是,有時要約和承諾往往難以區(qū)分。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約定的條款,雖然超出本條規(guī)定的九項內容,也作為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法律對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適用有限制性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zhí)行。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fā)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地點也是在發(fā)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guī)定計算期限的方法。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jié)計,也可以以年計。(六)履行期限。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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