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淺談加強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淺談加強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者雍定遠(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三十八條還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zhí)行職務期間,是他所參加的審判庭的組成人員,同審判員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制度是我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審判機關吸收普通公民作為非職業(yè)法官參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的一項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之一。實行陪審制度對于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促使審判機關公正司法,實現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人民陪審制度淵源于民主革命時期,發(fā)展于社會主義革命時期,成熟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時期。它不僅開創(chuàng)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人民參與國家政權建設的重要途徑,同時也為實現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幾十年來的實 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人民群眾參加國家管理,保證審判權全面、正確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觀、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保證審判機關密切聯(lián)系群眾,防止案件審判的暗箱操作,擴大審判 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敗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歷史的原因,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實踐中,尚存在一些問題,如“參而不審”、“審而不議”、“議而不判”、“審”“判”分離,陪審成“陪襯”等等,即人民陪審制度在現實中產生一些“異化”,使其未能充分發(fā)揮其積極作用。因此,為了使人民陪審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審判方式相適應,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制度勢在必行。當前,人民陪審制度主要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陪而不審 在目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法院審判案件之中,有相當一部分陪審員只把參與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點上,具體審判案件時,陪審員只是坐在審判臺上,做做樣子,擺擺架式,形同虛設,只有形式上的陪審員參與審判,毫無實質上的審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襯,庭審中,對詢問當事人、質證、認證,完全由審判長一人進行。在具體評議案件時,也是審判長一人綜述案件事實,闡述有關法律規(guī)定,擬定處理意見,陪審員只是機械地同意或否定,名義上是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實質上是普通程序形式下的審判長獨人審判。人民陪審員參予審判工作,其立足點應該放在“審”字上,幫助審判長查漏補缺,協(xié)助審判長組織庭審,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