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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17:07本頁面
  

【正文】 )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八)建設項目施工、監(jiān)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九)建設項目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復制件);(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十一)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十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十三)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清單;(十四)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二)投料試車方案;(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四)建設項目周邊環(huán)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措施的落實情況;(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fā)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十九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未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一)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第十三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三)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對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一)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產業(yè)政策與布局;(二)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當地政府區(qū)域規(guī)劃;(三)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工業(yè)企業(yè)總平面設計規(guī)范》(GB50187)、《化工企業(yè)總圖運輸設計規(guī)范》(GB50489)等相關標準;涉及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是否符合《輸氣管道工程設計規(guī)范》(GB50251)、《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83)等相關標準;(四)建設項目周邊重要場所、區(qū)域及居民分布情況,建設項目的設施分布和連續(xù)生產經營活動情況及其相互影響情況,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學、可行;(五)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學、可行;(六)主要技術、工藝是否成熟可靠;(七)依托原有生產、儲存條件的,其依托條件是否安全可靠。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安全審查:(一)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二)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委托實施安全審查的,審查結果由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第五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三)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指導、監(jiān)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二)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的配套輸送及儲存,城鎮(zhèn)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編號:時間:2021年x月x日書山有路勤為徑,學海無涯苦作舟頁碼:第134頁 共134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45號令,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導、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qū)域內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備案。第六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缡 ⒆灾螀^(qū)、直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涉及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jiān)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yī)藥行業(yè)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與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相應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報告;(三)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四)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和規(guī)劃相關文件(復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建設單位申請安全條件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fā)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的;(五)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的;(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第十五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二)變更建設地址的;(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guī)模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受理;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不予受理。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第二十一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意見書。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備案部門提出申請。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第三十二條 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驗收意見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fā)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驗收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二)超越法定職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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