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s corporate records, to determine facts bearing on whether FAI39。s dismissal might work substantial injustice may not be ignored. For this reason, and for reasons outlined above, the order of the district court dismissing the case against defendant Black is vacated, and the case is remanded to the trial court with instructions that the record be reopened and further discovery be permitted, if requested. The plaintiff should be allowed the fullest discovery into defendant Black39。s disorganization by admitting evidence produced only at the last minute, worked prejudice to plaintiff39。s valiant efforts to control the trial phase of this cas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however, the court39。s funds or assets to noncorporate uses such as the personal uses of the corporation39。s formal existence to hold shareholders or other controlling individuals liable for corporate obligations. Several factors. On our examination of the record as it stands, we emphasize the following considerations which the district court should include in its examination on remand.In evaluating the factors outlined below, it is helpful to group them under a twoprong test: (1) is there such unity of interest and ownership that the separate personalities of the corporation and the individual no longer exist?。s coal preparation plant to inspect the facility and to inquire about purchasing coal. Agreements were struck between Black and Labadie, calling for purchases from Labadie and the use of Labadie39。最后,在證明了還存在不公平因素之后,法院得出結(jié)論支持揭開公司面紗。公司和其自然人股東擁有同樣的辦公室或者同樣的辦公地點。在股票的發(fā)行和認購過程中,未能存在必要的形式。而且,法律形式本身也是檢驗相關(guān)自然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將公司視為獨立人格的一種很好的檢測劑。而要揭開公司面紗,則需要重點考慮兩個因素:(1)公司的獨立人格與其自然人之間利益及所有權(quán)否存在混淆?(2)如果這些行為被作為是公司獨立實施的,是否會隨之產(chǎn)生不公平的結(jié)果?在對第一個因素的分析中,法院認為,躲在公司這把保護傘下享有有限個人責任的自然人,需要遵從創(chuàng)造和維持公司實體的相對簡單的法律形式。巡回法院認為:盡管最大程度的司法尊重要求承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然而這種人格仍然是擬制的。由此Labadie向美國哥倫比亞地區(qū)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支付由運輸造成的的109,。Black和Labadie達成協(xié)議,寫明從Labadie處購買煤礦,并且使用Labadie準備從他處購買的設(shè)備進行煤礦運輸。通過FAI進行一些行為, Black將自己描述為服務煤的購買者與銷售者的“經(jīng)紀人”。 背景:在案中,上訴人Labadie是一家肯塔基州的公司,這家公司在肯塔基州的South Williamson有車間,并在此處理和銷售煤。WRIGHT和WILKEY,巡回法官 以及 McGOWAN,高級巡回法官。本人學識尚淺,水平有限,難免有疏漏錯誤之處,歡迎指正。本文對人格混同情形進行了簡要探討,從法理方面做了分析?;焱樾沃饕ㄘ敭a(chǎn)混同、業(yè)務混同、人員混同、其他混同,同時在實踐中也要注意謹慎考量混同的程度、綜合各因素后再予以判定。人格混同情形作為最廣泛的公司法人格濫用情形,對其的研究與規(guī)范對完善市場經(jīng)濟制度也有重大意義。否則可能導致對經(jīng)濟發(fā)展有重大意義的公司法人制度的動搖。同時,在考慮適用法人格否認時還應盡量考慮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資本顯著不足等情形。綜合考慮各因素要防止人格混同標準的濫用,在適用每個認定標準時需要考慮各個人格因素的混同程度,還要整體考慮各個人格因素的混同程度,并最終作出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綜合判斷。倘若只有其中一個機構(gòu)混同,并不足以影響公司獨立意思的形成。因此人員混同更需要嚴格的認定。因此,人員混同的混同程度認定同樣主要以公司是否喪失獨立意思表示能力為判斷標準。例如:公司與股東或與其他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yè)務活動;具體交易行為受同一股東指揮;公司集團內(nèi)部實施大量的交易活動,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等都以母公司或者公司集團的整體利益為準,資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間隨意流動;公司對業(yè)務活動沒有真實記錄或者沒有連續(xù)記錄。因此,業(yè)務混同的混同程度認定則主要以公司是否喪失獨立意思表示能力為判斷標準。因此,只有當這些財產(chǎn)存在混同時,才足以認定公司的財產(chǎn)已經(jīng)和股東或其他公司完全混同。此外,混同財產(chǎn)的數(shù)量和重要性也是認定財產(chǎn)因素之獨立性是否喪失的重要參考標準。而公司的盈利不加區(qū)分地歸股東使用,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保留獨立的會計賬簿以致盈虧賬目混亂等情況也顯然屬于混同的范疇。我認為,在認定財產(chǎn)混同時,公司是否對財產(chǎn)享有獨立的所有權(quán)或財產(chǎn)權(quán)是主要的認定標準。而對公司法人財產(chǎn)權(quán)的承認與確立使得公司對其全部財產(chǎn)可享有獨立支配的權(quán)利,使法人擺脫了對出資者意志的直接依附,成為具備獨立人格的法律主體。(1)財產(chǎn)混同的程度從法律上來說,公司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財產(chǎn)作為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活動的物質(zhì)基礎(chǔ)。我們要避免動搖公司法人格制度和有限責任制度這2大對人類影響深遠的制度,適用人格混同否認公司法人格需要謹慎,只有混同達到一個程度才可適用法人格否認。人格混同案件亦是如此。而人格混同情形又因其外在表現(xiàn)容易觀察導致易被適用也易被濫用,這就要求我們對人格混同的程度及混同的多因素綜合做出考量,只有達到標準,才可適用人格否認。人格否認是以維護有限責任和公司的獨立地位為原則,對例外的破壞公司獨立人格,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進行的衡平的調(diào)整。公司法人格否認案件因情況非常復雜,基本上判案都依賴法官的自由心證,而此心證務須謹慎。(四)人格混同的實踐適用法律制度的設(shè)立目的是要被應用于解決司法實踐問題的。因此,人員混同應當成為人格混同的重要考慮因素,但是只有人員混同并不能據(jù)此認定人格混同的存在。同樣的人對于不同的業(yè)務作出的決定仍然可能是不同的。根據(jù)他的統(tǒng)計,人格混同的考量因素包括了高級管理人員混同(揭開公司面紗適用比例50%)、董事混同(%)、股東混同(%)、辦公場所混同(%),商業(yè)活動混同(%)、雇員混同(%)、管理混同(%)等因素。相比財產(chǎn)混同和業(yè)務混同,人員混同對人格混同的影響程度相對較低。其主要用于涉及母子公司和姐妹公司的人格混同認定時,業(yè)務混同是一個重要的認定因素。正是因財產(chǎn)對于法人獨立人格的重要性,在德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司法實踐中,財產(chǎn)混同甚至成為了一種獨立的否認法人人格類型。各情形對最終判決的不同影響財產(chǎn)混同標準在人格混同的認定中的重要性是很容易理解的。這些外圍因素的混同只能作為考慮人格混同是否存在的間接證據(jù),憑某個外在情形而認定公司已經(jīng)喪失獨立性,顯然有違法律的嚴謹。其他因素混同除了上面提到的幾個基本因素之外,考慮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時,還可考慮其他一些相關(guān)的外觀因素如電話號碼同一,在水、電、電話費繳費中有混合現(xiàn)象等。因此,人員混同主要是從公司機關(guān)、公司雇員這兩個角度進行考量的,具體到某個合同關(guān)系中,一般會關(guān)注執(zhí)行該合同的主要業(yè)務人員一致的情況。因為人員混同主要是影響了公司形成獨立的意思表示。所以,人員混同也應當成為人格混同的重要考慮因素。公司作為擬制的主體本身并不能形成獨立意思,必須通過公司中的自然人方能形成公司獨立的意思。公司也同樣沒有人格可言;公司對業(yè)務活動沒有真實記錄或者沒有連續(xù)記錄。如一企業(yè)簽約,一企業(yè)購入原材料,另一企業(yè)負責執(zhí)行。可見,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業(yè)務混同都應當成為認定人格混同中的重要的考量因素。而獨立意思是通過從事法律行為來表示的,這種法律行為具體到公司行為中就表現(xiàn)為公司業(yè)務行為。在實踐中,財產(chǎn)混同的情形很多,比較典型的情形有:第一,股東與公司的財產(chǎn)混同,如股東利用其為公司唯一股東,實際上擁有公司經(jīng)營管理的完全控制權(quán),違背股東與公司財產(chǎn)分離的原則,無視公司作為法律擬制人的獨立人格,挪用公司用于日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款項,用于清償個人債務或者用于與公司經(jīng)營無關(guān)的用途,這樣不但損害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利益,同時也對公司的債權(quán)人是極為不負責任的,這種情況下股東與公司的財產(chǎn)就出現(xiàn)了混同;第二,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財產(chǎn)混同也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