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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關于印發(fā)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的通知魯安監(jiān)發(fā)2009126號-資料下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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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fā)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存在《辦法》第二十條第一、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不能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審查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第二十一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存在《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修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或者編制相應的變更資料,向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第四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者委托設備制造、檢測檢驗等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tài)。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guī)范》的要求,完成生產準備和單機試車、工程中間交接、聯動試車等工作,組織自身的工程技術、安全管理等人員以及設計、施工、監(jiān)理、安全驗收評價等有關單位(必要時聘請外部相關專家參加),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辦法》第二十三條的相關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進行試生產(使用),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投入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行業(yè)工程技術、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前,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報送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實施部門進行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份),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申請表及文件;(二)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三)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對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備試生產(使用)條件的意見;(四)建設單位組織的相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審查意見;(五)各設計單位關于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情況的報告;(六)各施工單位關于施工過程中安全設施設計落實情況的報告;(七)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漏項、工程質量、工程隱患的檢查情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報告;(八)建設項目各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制件),各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書或者建設項目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復制件);(九)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復制件),特種作業(yè)人員名單,其他從業(yè)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十)建設項目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十一)建設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guī)程清單;(十二)建設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第二十六條 實施部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必要時聘請專家,對建設單位報送備案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文件、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試生產(使用)備案告知書,并注明試生產(使用)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將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相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的審查意見、試生產(使用)方案(各1份)報送當地縣級安監(jiān)部門。第二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告知書可以作為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辦理原材料及產品的購買、銷售、運輸等有關手續(xù)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備案證明的有效憑證。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需要延長期限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使用)期限截止日15日前,將延期的時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關安全措施等報實施部門審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延期的備案證明。經兩次延期(合計延期時間不超過1年)后仍不能穩(wěn)定生產或者不具備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使用),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有關單位和相關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并報實施部門備案。試生產(使用)期限屆滿后,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查意見書、也未辦理試生產(使用)期限延期備案手續(xù)、繼續(xù)試生產(使用)的,視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通過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第五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編制其所承擔施工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限截止日至少30個工作日前,向與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和電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份數根據審查工作需要確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及文件;(二)各施工、監(jiān)理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jiān)理情況報告;(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四)建設單位關于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情況的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fā)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五)建設單位為從業(y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六)建設單位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提交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文件(復制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不需辦理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手續(xù)的,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相關文件和各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均為復制件)。第三十一條 實施部門收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的文件、資料后,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至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組織開展相應的受理、審查工作;其中,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應當指派工作人員或者聘請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組織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整改情況。第三十二條 委托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接受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應當在受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的申請文件、資料、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以及相關的審查、核查和復核意見(復制件)等材料報送委托的安監(jiān)部門。實施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驗收意見書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fā)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存在《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第五、第八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以及其他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和施工、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等單位不能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以及沒有詳細設計(施工圖設計)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收到同意投入生產(使用)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省有關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第六章 簡易程序第三十五條 對于規(guī)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的建設性質和選址,按照下列規(guī)定簡化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一)新建項目,應當申請取得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三個階段的審查批準手續(xù),可將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二個階段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批準等事項合并進行。(二)改、擴建項目在新廠址建設的,應當申請取得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二個階段的審查批準手續(xù),可不申請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手續(xù)。(三)改、擴建項目在原廠址建設的,應當申請取得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批準手續(xù),可不申請取得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二個階段的審查批準手續(xù)。第三十六條 對于不屬規(guī)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第十五條規(guī)定需要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的,以及依照《工程設計資質標準》核定規(guī)模為小型的,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簡化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第三十七條 對于不屬規(guī)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改、擴建項目,其工藝技術和裝置內容與現有裝置基本一致且設計單位不變的,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簡化安全審查的程序和內容。第三十八條 按照以上規(guī)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前,依據《適用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種類》(見附件1),就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的適用問題書面征求實施部門的意見,并提供建設項目的性質、規(guī)模、主要工藝技術和裝置(設施)、周邊環(huán)境概況等材料。實施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征求意見和有關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工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簡易程序的適用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向建設單位出具簡易程序適用的書面意見?!哆m用簡易程序的建設項目種類》由省安監(jiān)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第三十九條 對于規(guī)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機構可依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簡化安全評價的程序和內容,將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驗收評價報告以安全評價表的形式體現。《安全評價表基本要素》見附件2。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取得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批準手續(xù)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組織進行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論證,選擇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并編制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價表,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相關設計文件,自主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和專家,對安全評價報告或者安全評價表、相關設計文件進行評審并出具評審意見,按照評審意見的要求整改完善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和安全設施設計,并將以上相關資料、評審意見和整改落實情況存檔備查。第七章 安全審查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統籌規(guī)劃和建設與安全生產相關的公用工程及輔助設施,以滿足各期裝置(設施)的安全生產需要。實施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對分期建設的項目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同期建設的,一般不得拆分為兩個以上的部分分別進行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第四十二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堅持科學、客觀、求實、公正的原則,依據《辦法》及其配套文件、本實施細則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要點》的規(guī)定,落實國家及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第四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各階段,實施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建設項目所在地安監(jiān)部門、相關單位,聘請責任心強、業(yè)務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的專家參加審查工作。所聘專家應當針對建設項目特點,涵蓋安全管理、安全評價、工程設計、工藝技術、生產操作等專業(yè),且不得與建設單位以及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安全評價等單位有直接利益關系。建設項目所在地安監(jiān)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相關階段的工作。承擔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的單位,應當指派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或者協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相應階段的工作。第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中,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建設項目本身以及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存在的問題具備整改條件,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保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可原則通過安全審查(驗收),同時提出整改完成的時限要求。建設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實施部門復核。第四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中包含安監(jiān)部門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其他行業(yè)領域建設項目的,實施部門應當協調內部機構,將不同類別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同時進行,分別出具審查批復意見。第四十六條 實施部門進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負責實施相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經營或者使用許可的安監(jiān)部門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作為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現場核查意見;建設單位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相關申請材料,代替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安全許可的相關申請材料;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補充相應發(fā)證條件的評價內容后,代替相應申請材料中需要提交的安全評價報告。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fā)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有關變更的協議(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基本情況、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有關變更的協議(合同)、原建設單位的董事會決議(或其所屬上級單位的批復文件)等材料報送實施部門和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安監(jiān)部門。實施部門對相關材料核實確認后,可將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有關文書、資料的建設單位名稱更改為變更后的建設單位。第四十八條 建設項目未取得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相關文件的,下列文件、資料可認為規(guī)劃相關文件:(一)位于化工園區(qū)(包括化工集中區(qū))的,所在化工園區(qū)管委會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批復文件以及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化工園區(qū)的批復文件;(二)現有危險化學品企業(yè)在原廠址建設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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